車禍和解書要寫死三件事:賠多少、什麼時候付、付完之後雙方不再追究。條款最少要有 6 個:當事人、事故時間地點、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拋棄其他請求、刑事告訴撤回約定、雙方簽名與日期。私下簽的和解書在法律上是一份和解契約,對方簽完不付錢,你還得拿著它另外上法院;想要一份對方不付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要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
我們在整理秒簽範本庫裡的交通事故和解書時,把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鄉鎮市調解條例的原文逐條對過一遍,發現網路上流傳的車禍和解書最常寫反兩件事:一是「簽約後即拋棄」,二是「先撤回告訴再收錢」。順序一反,受害方簽完字就沒有籌碼了。這篇把條文、範本全文、分期付款寫法放在一起,只講法條與官方公開資訊;個案要怎麼談、金額合不合理,請找律師或各地調解委員會。
車禍和解的量有多大,從調解數字就看得出來。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的統計分析顯示,臺中市 112 年各區公所調解結案 23,437 件,其中刑事案件 19,694 件,而刑事案件裡傷害類就占了 19,451 件;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就屬於這一類。私下和解沒有官方統計,但只會比這個數字更多。
車禍和解書私下簽,還是去調解委員會?三種做法的效力對照
先講結論:金額小、對方當場或一週內就付清,私下簽車禍和解書最快;金額大、要分期、或你不放心對方,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付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比較項目 | 私下和解書 |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 法院調解 |
|---|---|---|---|
法源 | 民法第 736、737 條(和解契約) | 鄉鎮市調解條例 |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起 |
誰主持 | 雙方自己談,可請保險公司或親友在場 | 公所聘任的調解委員 | 法院調解委員與法官 |
費用 | 免費 | 除勘驗費外不得收費(第 23 條) | 標的未滿 10 萬元免聲請費,10 萬元以上依級距收 1,000 元起 |
對方簽了不付錢 | 持和解書另行起訴,拿到判決才能執行 |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刑事告訴 | 要另外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 | 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 民事調解本身不處理刑事,撤回告訴要另外提出 |
事後反悔 | 限民法第 738 條三種情形才能撤銷 | 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 |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提起宣告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多久完成 | 當場簽完就成立 | 調解成立後 10 日內由公所送法院審核 | 依法院排定的調解期日 |
表格裡最關鍵的是「對方簽了不付錢」那一列。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寫得很清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私下簽的和解書沒有這一層,它的效力來自民法第 737 條:和解讓雙方拋棄的權利消滅,並取得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說白一點,私下和解書讓你「有權利要錢」,調解書讓你「可以直接叫法院去扣對方的錢」。
另外一個常被忽略的條文是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所以談不攏要打官司時,車禍案件本來就會先進調解程序,提早去公所調解並不會多繞路。
如果你們已經談好、決定私下簽,最省事的方式是直接用現成範本改。秒簽的範本庫裡有一份交通事故和解書,條款已經照本篇的 6 個條款排好(秒簽 SpeedSign 看它長什麼樣),填完寄出簽署連結,對方收信輸入驗證碼後就能在手機上簽,簽完雙方各拿一份完成版 PDF。要拿到能直接強制執行的文件,還是要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這點線上簽和紙本一樣。
車禍和解書必寫的 6 個條款,漏一個就留下追討空間
一句話:6 個條款各自封住一個漏洞。當事人寫錯,和解拘束不到真正要賠的人;金額沒拆項目,事後會吵「這筆有沒有包含看護費」;拋棄與撤回沒有綁在付款之後,受害方就沒有籌碼。
條款 | 要寫什麼 | 漏寫或寫錯的後果 |
|---|---|---|
當事人 | 受害方、肇事駕駛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車主不同人時一併列名 | 只寫車主不寫駕駛,和解可能拘束不到真正的賠償義務人 |
事故時間地點 | 日期寫到時、地點寫到路口或門牌、雙方車號、警方登記聯單編號 | 無法特定是哪一件事故,拋棄範圍會被爭執 |
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 | 總額、各項目金額、有沒有扣掉強制險、付款日期與帳戶 | 「盡快給付」沒有期限,無法認定對方遲延 |
拋棄其他請求 | 款項付清後,受害方就本事故的民事請求全部拋棄;後續醫療費要不要保留 | 寫成簽約即拋棄,對方不付錢你也不能再要原本的賠償 |
刑事告訴撤回約定 | 付款完成後幾日內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或約定不提出告訴 | 先撤回再收錢,撤回後不得再告 |
簽名與日期 | 雙方親簽、日期;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簽;可加見證人 | 簽署人沒有權限,和解效力有爭議 |
當事人:駕駛人和車主最好都列
民法第 191-2 條規定,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負賠償責任的是「駕駛人」。所以和解書的肇事方要寫實際開車的人;借車、開公司車的情況,把車主也列進來一起簽,兩個人都受和解拘束,受害方比較放心。車主事後若要辦過戶、領牌或處理罰單需要委託他人,另外寫一份監理站委託書,不要混在和解書裡。
事故時間地點:用來特定是哪一件事
這一條的功能是讓「拋棄就本事故的請求」有明確對象,不用在這裡認定誰對誰錯。寫「乙方闖紅燈撞到甲方」這種句子,肇事方多半不敢簽。比較好寫的方式是「雙方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詳如警方登記聯單編號___」。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當事人在事故 7 日後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30 日後可以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談和解前先拿到這些資料,雙方對事實的認知會比較一致。
賠償金額:寫總額,也寫項目
金額寫總額之外,把醫療費、車輛修理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分開列,再註明「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拆項目的好處是雙方都知道這筆錢涵蓋什麼。付款方式寫到「民國_年_月_日前匯入甲方帳戶(銀行__、帳號__)」,匯款紀錄本身就是付款證明。
拋棄其他請求:關鍵字是「付清後」
「款項付清後,甲方就本事故之民事請求全部拋棄」這一句,對肇事方是整份文件最重要的保障,對受害方則是最要小心的地方。拋棄效力綁在付清之後,對方沒付錢之前你的請求權還在。傷勢還在復健、有後遺症疑慮的,另外寫一句「甲方保留自本和解日起一年內因本事故所生醫療費用之請求權,以醫療院所收據為憑」,不要讓拋棄條款把未來的醫療費一起吃掉。
刑事告訴撤回約定:和解書不會自動幫你撤回
和解書寫「甲方同意撤回告訴」,只是雙方之間的約定。刑事程序要結束,受害方還要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偵查中的地檢署、審理中的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所以比較穩的寫法是「甲方應於款項付清後 7 日內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把撤回綁在收到錢之後。委任別人出庭或遞狀,委任書怎麼寫可以參考委託書怎麼寫。
簽名與日期:誰有權簽要先確認
雙方親自簽名、寫日期,各留一份正本。受害方未成年要由法定代理人簽;死亡事故的請求權人可能有配偶、父母、子女好幾位,每一位都要列名簽署,只有一位家屬簽,其他人的請求權並不會因此消滅。和解書法律上不要求見證人,車禍現場情緒常常很差,找一位第三人在場簽名見證,可以減少事後主張「被迫簽的」。見證人在法律上扮演什麼角色,切結書法律效力那篇有說明,道理相同。
車禍和解書範本全文(可直接複製修改)
下面是一份私下和解用的車禍和解書範本,底線處自行填寫,方框擇一勾選。甲方為受害方、乙方為肇事方。
交通事故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甲方(受害方):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地址:______,電話:______
立和解書人 乙方(肇事方,駕駛人):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地址:______,電話:______;車主(與駕駛人不同時填寫):______
雙方就下列交通事故,經協商同意和解,條件如下:
- 事故經過: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_時,於______(地點),乙方駕駛車號___車輛與甲方騎乘(駕駛)之車號___車輛發生碰撞,警方登記聯單編號______。
- 和解金額:乙方應給付甲方新台幣______元整(含醫療費___元、車輛修理費___元、工作損失___元、精神慰撫金___元),上開金額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
- 付款方式:□ 簽立本和解書時當場以現金給付,甲方簽收 □ 於民國___年___月___日前匯入甲方帳戶(銀行___,帳號______) □ 分期給付,詳如附表。
- 後續醫療費:□ 上開金額已包含未來所有醫療及相關費用,一次了結 □ 甲方保留自本和解日起___年內因本事故所生醫療費用之請求權,以醫療院所收據為憑。
- 民事拋棄:乙方付清前述款項後,甲方就本事故之其餘民事請求全部拋棄,不得再向乙方(及車主)請求。
- 刑事部分:□ 本事故不涉刑事責任 □ 甲方同意於款項付清後___日內,具狀撤回對乙方之過失傷害告訴 □ 甲方同意不對乙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乙方未依約給付時,甲方得就未付部分請求給付,或回復主張本事故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本和解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和解書人 甲方: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簽名) 車主:______(簽名)
見證人:______(簽名,非必要) 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範本第 7 條是給受害方的保險:對方沒付錢時,你可以選擇只追討未付的部分,或回到原本的損害賠償請求。第 6 條三個選項只能勾一個;事故造成死亡時不要勾撤回告訴,原因在下一段。
直接開啟車禍和解書範本,雙方手機簽
不想複製貼上?直接開啟秒簽的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在編輯器裡把底線填好就能寄出,不登入也能先寫草稿。對方收信輸入驗證碼後在手機上簽名,簽完雙方各收到一份完成版 PDF。提醒一點:私下和解書不論紙本或線上簽,都沒有強制執行力,要取得執行名義請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產品介紹在秒簽產品頁。
車禍和解後還能告嗎?民事與刑事要分開看
先給答案:民事部分,和解書寫明拋棄的請求,簽完就不能再要,除非有民法第 738 條的撤銷事由;刑事部分要看罪名,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撤回後不得再告,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則不是告訴乃論,和解沒辦法讓刑事程序停下來。
情況 | 法條 | 和解之後會怎樣 |
|---|---|---|
車禍致人受傷或重傷 | 刑法第 284 條、第 287 條 | 過失傷害(含致重傷)須告訴乃論,受害方撤回告訴,檢察官應不起訴、法院應判不受理 |
還沒提告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起 6 個月,超過就不能告 |
已經提告,想撤回 |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
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 | 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
車禍致人死亡 | 刑法第 276 條 | 過失致死不是告訴乃論,家屬撤回不能終結程序,和解只是法院量刑時審酌的犯後態度 |
肇事逃逸 | 刑法第 185-4 條 | 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影響追訴 |
民事已拋棄的請求 | 民法第 737 條 | 拋棄的權利消滅,不能再向對方請求 |
發現和解有重大錯誤 | 民法第 738 條 | 只有文件偽造變造、事件早有確定判決而不知、對對方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三種情形能撤銷 |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依據是刑法第 287 條,它把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列為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給了 6 個月的告訴期間,第 238 條則規定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但撤回之後就不能再告。這三條連起來看,受害方手上真正的籌碼是「還沒撤回的告訴」,所以撤回一定要排在收到錢之後。
致人死亡的情況完全不同。刑法第 276 條的過失致死罪不在告訴乃論的清單裡,家屬就算拿到賠償、寫了不追究,檢察官仍會偵查起訴。這時和解的作用是讓法院在科刑時審酌刑法第 57 條第 10 款的「犯罪後之態度」,和解書裡也不應該寫「撤回告訴」,以免雙方誤會。
民事這一邊,請求權有時間限制。民法第 197 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和賠償義務人起 2 年不行使就消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對強制險給付的請求權也是 2 年。談和解不要拖過這兩個期限。
和解書約定「不提告」但受害方事後還是去告了,會怎樣?法條沒有「私下約定不提告就喪失告訴權」的規定,消滅告訴權的方式只有撤回、逾期,或調解經法院核定。受害方違約提告,肇事方能做的是依和解書主張違約,這也是為什麼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對肇事方來說比較安心。
車禍和解金要分期付款,和解書怎麼寫才收得到錢
一句話:分期的車禍和解書要寫明每期金額與日期、任一期沒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並把撤回告訴綁在最後一期付清之後。金額大到你擔心收不回來,就把分期條件寫進調解書。
條款 | 範例寫法 | 作用 |
|---|---|---|
分期明細 | 第 1 期 30,000 元於民國_年_月_日前、第 2 期起每月_日給付 10,000 元,共_期 | 每一期都有具體日期,遲延可以認定 |
加速到期 | 乙方任一期未依約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不用每期分別催討,一次請求全部 |
付款方式 | 匯入甲方指定帳戶,以匯款紀錄為收據 | 免去收據爭議 |
刑事撤回時點 | 甲方於全部款項付清後 7 日內具狀撤回告訴 | 最後一期付清前,受害方仍保有告訴 |
簽發本票 | 乙方另簽發面額_元本票一紙交甲方,付清後返還 | 票據法第 123 條:本票執票人可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改走調解 | 分期內容寫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 | 經法院核定後,對方任一期不付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
分期條款裡最實用的是加速到期與本票兩項。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裁定比一般訴訟快很多,是私下和解時受害方常用的擔保。本票要寫清楚面額與到期日,付清後記得返還或當面撕毀,並在和解書寫一句「付清後甲方應返還本票」。
如果肇事方要另外寫一份「保證按期付款」的文件給受害方,那份文件的性質比較接近承諾書,寫法與跟切結書、保證書的差別見承諾書怎麼寫。不過分期條件已經寫在和解書裡,通常不需要再多一份;文件越多,內容越容易互相矛盾。
車禍和解金額怎麼算:強制險要先扣,項目要有單據
先講結論:和解金額是「受害方的總損失」扣掉「強制險會給付的部分」,再依雙方過失比例調整。強制險的給付依法算進賠償金額裡,沒扣掉就等於肇事方付了兩次。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保險人依法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給付標準在 2026 年也調整過:工商時報報導金管會修正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發生的事故,死亡及第一級失能給付由 200 萬元提高到 300 萬元,傷害醫療給付上限維持 20 萬元。談金額前,先問清楚受害方已經或將會從強制險拿到多少。
賠償項目 | 法源 | 要準備的單據 |
|---|---|---|
醫療費、交通費 | 民法第 193 條(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醫療院所收據、診斷證明書、計程車收據 |
看護費 | 民法第 193 條 | 看護收據,或醫師開立需專人照顧的證明 |
工作損失 | 民法第 193 條(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 請假證明、薪資單或扣繳憑單 |
車輛修理費 | 民法第 196 條(物之毀損) | 修車估價單或發票;零件折舊可能被扣除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第 195 條(非財產上損害) | 沒有固定公式,雙方協商或參考傷勢與判決 |
雙方都有過失 | 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 | 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 |
民法第 193 條與第 195 條是計算項目的骨架,民法第 217 條則是很多和解卡住的原因:受害方也有過失時,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雙方對肇事責任比例沒有共識,可以等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機關申請鑑定,再回來談金額。
車禍和解書可以線上簽嗎?可以,但要分清楚用途
一句話:私下和解書是雙方之間的契約,線上簽有效;要送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文件,照那邊的程序現場簽。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第 5 條則要求有相對人時,對方要同意採用電子形式。車禍雙方常常住在不同縣市,事故後也不太想再見面,用線上簽可以省下約時間、跑一趟的成本。更完整的法律分析見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數位簽章與電子簽名的差別則整理在數位簽章、電子簽章、電子簽名差在哪。
比較項目 | 紙本當面簽 | 線上簽(以秒簽為例) |
|---|---|---|
雙方要見面嗎 | 要 | 不用,寄出簽署連結即可 |
身分確認 | 當面看證件 | Email 驗證碼;加強等級可要求拍身分證正面與錄確認影片(只存證,不自動驗證身分) |
簽名方式 | 手寫 | 手機或電腦手寫,也可上傳簽名圖 |
多位當事人 | 排時間一起簽 | 一份最多 10 位,可依序簽(免費方案 1 位簽署人) |
簽完之後 | 各自保管紙本 | 雙方各收到完成版 PDF,附簽署證明書,可到公開驗證頁確認沒被改過 |
能直接強制執行嗎 | 不能 | 不能,要走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
秒簽目前做得到的就是上表這些:範本庫有 120 份文件,車輛交通類除了交通事故和解書,還有車輛借用、代駕、共乘等範本;L3 等級可用插卡式自然人憑證簽章,只能在電腦上操作,用途說明見自然人憑證用途。還沒做的也說清楚:行動自然人憑證簽署、打字簽名、從 Word 或 PDF 匯入檔案,都是下一步會加的功能。手上已經有一份 PDF 版和解書,要用其他方式簽,可以看PDF 電子簽名怎麼簽和電子簽名怎麼製作;想比較市面上其他工具,看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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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書範本:線上填好,寄給對方簽
直接開啟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金額、付款日期、後續醫療費與刑事部分的勾選都已經排好,填完就能寄出簽署,簽完雙方各收一份完成版 PDF 與簽署證明書。免費註冊就能用,產品介紹在秒簽產品頁。
ℹ️我們怎麼看
車禍和解書是秒簽範本庫裡最需要講清楚邊界的一份。它能做的是把雙方談好的條件寫完整、留下誰在何時簽了什麼的紀錄;它做不到的是讓對方不付錢時直接被強制執行,那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給調解書的效力。我們的判斷是:金額在強制險之外只差幾萬元、當場或一週內付清的擦撞,私下和解書加線上簽就夠;要分期、金額大、或涉及重傷,直接去公所調解,免費而且有執行力。給讀者一個判斷方法:問自己「對方如果不付,我願不願意再打一場官司」,不願意,就去調解。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秒簽是恆遠自己開發的電子簽署產品,交通事故和解書範本是我們逐條對照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與鄉鎮市調解條例整理出來的;報價確認接著簽署的那條線則來自秒發報價Pro。我們也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的經驗,如果你的公司(例如車隊、租車、物流)每個月都要處理事故和解與理賠文件,想把流程接進既有系統,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在的實際情況,一起看看哪一段先動最划算。
Q車禍和解書一定要到調解委員會簽嗎?
不一定。雙方私下簽的和解書就是民法上的和解契約,簽了就有效。差別在對方不付錢時:私下和解書要另外起訴,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車禍和解書需要見證人嗎?
法律上不需要。和解書有雙方簽名就成立。實務上建議找一位第三人在場簽名見證,減少事後一方主張被迫簽署的爭議。
Q車禍和解後還可以告對方嗎?
民事部分,和解書寫明拋棄的請求就不能再要。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間是知悉犯人起 6 個月,撤回告訴後不得再告;過失致死與肇事逃逸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能終結刑事程序。
Q和解書寫了同意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就會結束嗎?
不會自動結束。受害方要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程序才會終結。例外是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記載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Q車禍和解金要扣掉強制險嗎?
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強制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和解書寫明「已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可以避免重複計算。
Q車禍和解書可以線上簽嗎?
私下和解書可以。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有相對人時要對方同意採用電子形式。要送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文件,照該機關的程序辦理。
AUTHOR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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