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審閱期幾天?消保法規定、各行業公告天數對照、拋棄條款效力與怎麼證明客戶看過合約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約 13 分鐘閱讀
合約審閱期幾天:消保法 30 日上限、各行業公告審閱天數與拋棄審閱期條款效力(恆遠數位科技文章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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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審閱期的答案先講: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店家用定型化契約跟消費者簽約前,要給「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讓對方看完全部條款;主管機關有公告天數的行業,照公告走,常見是 1 到 7 日。客戶簽「自願拋棄審閱期」無效,沒給審閱期的條款可能整條不算數,而且「有給過審閱期」這件事,法律要店家自己舉證。

我們在做秒簽的簽署稽核功能時,回頭翻了行政院消保處近兩年的查核新聞,發現一個很一致的現象:健身中心、租屋這些被抽查的契約,最常見的缺失都跟審閱期有關,而且很多店家其實有讓客戶帶回去看,只是拿不出證據。這篇寫給健身房、補習班、美容、裝潢、婚紗、旅行社這類「直接跟消費者簽約」的老闆:審閱期要給幾天、拋棄條款能不能寫、沒給會怎樣,以及最實際的那題:怎麼留下「我真的給過」的紀錄。

如果你要的是單一行業的完整契約寫法,站上已經有分行業的版本,例如補習班定型化契約、婚紗合約範本、健身房會員合約範本。這篇是跨行業的通論,專門處理「審閱期」這一條。

合約審閱期幾天?一張表先看懂

先講結論:沒有公告天數的行業,法律只給上限 30 日,實際要給多久看契約複雜度;有公告的行業,公告天數就是最低標,少一天都算違規。下面這張表把整篇的重點壓成一頁,趕時間的老闆看這張就夠用。

問題

答案

法源

審閱期最長幾天?

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30 日是上限,不用每份都給滿 30 日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

我的行業有規定天數嗎?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過的行業照公告,例如健身中心 3 日、住宅租賃 3 日、室內裝修 7 日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行政院消保處彙整表

可以叫客戶勾「放棄審閱期」嗎?

用定型化條款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無效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沒給審閱期會怎樣?

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可以選擇要不要讓它算數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

誰要證明有給審閱期?

店家(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消保法第 17 條之 1

可以線上給審閱期嗎?

可以,電子文件符合電子簽章法就有同等效力,重點是留得下時間紀錄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9 條

表格最後一列是很多老闆忽略的地方。審閱期的爭議,很少輸在「天數不知道」,多半輸在「說不清楚哪天交出去的」。後面會用一整段講證據怎麼留。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白話拆解:四項條文各管一件事

這一條只有四項,每一項管的事情不同。先把原文跟白話對起來,後面討論拋棄條款、後果、證據時才不會混在一起。條文原文可以直接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項次

條文重點

白話

店家要做的事

第 1 項

訂約前應有 30 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

簽約前要讓客戶有時間把整份合約看完

決定給幾天,並且把「交付日」記下來

第 2 項

以定型化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無效

合約裡寫「本人自願放棄審閱期」沒有用

把拋棄審閱期的勾選欄、印好的句子拿掉

第 3 項

違反第 1 項,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可主張仍構成

沒給審閱期,對你有利的條款可能不算數,對客戶有利的他可以留著

別讓違約金、不退費這類條款暴露在風險裡

第 4 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審閱期間

有些行業的天數是政府定好的

先查自己行業有沒有公告天數

第 3 項是整條最狠的地方。它的效果偏向「挑著算」:消費者可以主張對自己不利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照樣主張。店家寫進去保護自己的違約金、提前解約不退費、教練課逾期作廢,正好是最容易被挑掉的那幾條。

再搭配消保法第 17 條之 1:企業經營者主張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的事實,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換句話說,客戶一句「我當天就被叫去簽了,根本沒時間看」,要拿出證據反駁的是你。

講到這裡,證據這件事我們其實已經在做:秒簽 SpeedSign的簽署連結會把「寄出、對方開啟、讀到文件末尾、簽署」各自的時間記進稽核紀錄,連同 IP 與裝置資訊,客戶隔三天才簽,三天的間隔就留在紀錄上。免費註冊就能用,想先問適不適合你的簽約流程,也可以直接加 LINE 跟我們聊。

各行業審閱期天數對照表:有公告的照公告

天數直接看行政院消保處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本文引用的版本日期為 115 年 8 月 13 日)。這份表把各部會公告的範本與應記載事項整理在一起,下面只挑「店家直接對消費者簽約」最常見的行業,其餘金融、長照類可以回原表查。

行業/契約

審閱期間

主管機關

健身中心、健身教練服務

至少 3 日

運動部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

至少 5 日

教育部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至少 5 日

教育部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線上課程)

至少 3 日

數位發展部

美容

至少 3 日

衛生福利部

瘦身美容

至少 7 日

衛生福利部

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

至少 5 日

衛生福利部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

至少 3 日

經濟部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

至少 3 日

衛生福利部

國內旅遊、國外旅遊

至少 1 日

交通部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工程承攬)

至少 7 日

內政部

住宅租賃、住宅轉租

至少 3 日

內政部

不動產委託銷售

至少 3 日

內政部

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

至少 5 日

內政部

汽車買賣

至少 3 日

經濟部

中古汽車買賣

至少 2 日

經濟部

汽車駕駛訓練

至少 3 小時

交通部

殯葬服務

至少 3 日

內政部

生前殯葬服務

至少 5 日

內政部

交友媒合服務

至少 3 日

內政部

表上有兩個細節值得注意。

  • 「範本」跟「應記載事項」強度不同。應記載事項是依消保法第 17 條公告、店家一定要照做的;範本是主管機關給的參考版本。彙整表兩種都列,像補習班的 5 日寫在教育部的契約書範本裡,教育部的短期補習班應記載事項則要求寫明「收受契約書的日期」,並且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實務建議是照範本天數給,爭議時最站得住。
  • 表上沒有的行業,還是要給合理期間。例如搬家,彙整表沒有列天數,但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照樣適用。行政院消保會的函釋說得很清楚:30 日只是上限,合理期間要看條款的重要性、事項多寡與複雜程度個案判斷。

天數怎麼算,消保法沒有另外規定。保守的做法是比照民法第 120 條「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10 月 1 日交付、審閱 3 日,就從 10 月 2 日算起,10 月 4 日結束,10 月 5 日以後簽最安全。行政院消保處 113 年的住宅租賃契約查核就把「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列為違規態樣,100 份租約裡有 44 份違反審閱期規定。

分行業的完整條款寫法,可以接著看住宅、店面、車位、場地四種租賃契約怎麼寫、旅遊契約書、外燴合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每篇都有該行業的審閱期條款寫法。

叫客戶簽「拋棄審閱期」有用嗎?

沒有用,而且寫了反而是一個證據,證明你知道要給審閱期卻沒給。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是 104 年增訂的,修法理由直接點名「實務常見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所以明文規定無效。

有些店家改成「手寫」:讓客戶在空格親手寫「同意拋棄三日審閱期」,以為手寫就算個別磋商。行政院消保處 111 年回覆經濟部的函釋處理的就是這種寫法,結論是企業經營者不宜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誘導消費者拋棄法定權利。下面把常見寫法整理成一張表:

合約上的常見寫法

效力判斷

比較安全的改法

印好的「本人已詳閱並同意拋棄審閱期」

定型化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無效

整句刪掉,改記載實際交付日期

「如至簽約日不足三日,同意拋棄審閱期(請手寫)」

主管機關認為屬誘導拋棄,不宜使用

不足天數就約下次簽,或先收可全退的訂位金

「本契約已於簽約前交付審閱 3 日」但沒有日期

只有一句話,舉證時很薄弱

寫明「○年○月○日交付審閱」並請客戶在交付當下簽收

「客戶已攜回審閱」勾選欄,簽約當天才勾

日期跟簽約日同一天,查核會判不足

交付與簽約分兩次留紀錄,日期分開

只寫「審閱期間 3 日」

有寫天數,但不知道從哪天起算

天數加交付日期,兩個都要有

客戶當場就想簽怎麼辦?這是最常被問的一題。法律保護的是「有機會看」,客戶自己看完當天決定要簽,跟店家用條款逼他放棄是兩回事。問題在於,當天簽的情況你很難證明他真的有看。比較穩的做法是把「看」跟「簽」拆成兩個有時間戳的動作:當場先交付或寄出合約全文,讓客戶在約定天數後再簽;真的趕檔期,就先收一筆不簽約也能全額退的預約金,把檔期保留住。

沒給審閱期會怎樣?條款不算數、罰鍰與舉證三層

一句話:最直接的損失在民事,條款不算數;行政罰鍰則看你的行業有沒有把審閱期寫進應記載事項。三層後果分開看:

層次

會發生什麼

依據

店家實際感受

民事:條款效力

違反審閱期,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可選擇主張仍構成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

違約金、不退費、自動續約條款被挑掉,退費爭議直接吃虧

舉證:誰要證明

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的事實由企業經營者舉證

消保法第 17 條之 1

客戶說沒看,你要拿得出交付日期與紀錄

行政:限期改正與罰鍰

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限期改正不改,處 3 萬到 30 萬元,再不改 5 萬到 5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法第 56 條之 1

主管機關查核時被要求改約,屆期不改才罰

查核:公開點名

消保處聯合查核會公布不合格家數與缺失

消保法第 17 條第 6 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品牌名聲受損,客戶拿新聞來談退費

罰鍰規定在消保法第 56 條之 1,要件是違反「依第 17 條公告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而且經過限期改正仍不改。審閱期如果寫在你行業的應記載事項裡(例如健身中心、住宅租賃),沒做到就屬於這一條的範圍。行政院消保處 113 年的健身中心聯合查核,健身中心契約 14 家不合格、健身教練契約 15 家不合格,主要缺失第一項都是「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

另外要分清楚「審閱期」與「猶豫期」。很多店家以為有 7 天鑑賞期就不用給審閱期,這兩個是不同的制度:

審閱期

猶豫期(7 日解除權)

發生時間

簽約之前

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後

適用對象

所有用定型化契約跟消費者簽約的店家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

法條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消保法第 19 條

沒做到的效果

條款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解除期間延後起算,最長到 4 個月

可以互相取代嗎

不行,兩者並存

不行,兩者並存

網路報名、線上買課的店家兩個都會碰到:簽約前給審閱期,成交後還有消保法第 19 條的 7 日解除權。

怎麼證明給過審閱期?紙本、Email、線上連結的證據比較

先給答案:三種方式法律上都可以,差別在出事時你拿得出什麼。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符合該法者,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不得僅因電子形式否認效力;第 9 條則規定電子文件以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文時間。用電子方式交付審閱,時間點反而比紙本更好認定。

交付方式

能證明「交付日」嗎

能證明「對方看過」嗎

常見破口

適合誰

紙本帶回,現場簽收

可以,靠客戶在交付單簽名寫日期

不行,只能證明拿到

簽收單弄丟、日期被事後補寫

量少、客戶習慣紙本的店

Email 寄 PDF

可以,寄件紀錄有時間

不行,對方開沒開信不知道

寄錯信箱、進垃圾信、附件版本不一致

已經用 Email 溝通的客戶

LINE 傳檔案或照片

勉強,要保留對話紀錄

只有「已讀」,不知道讀了哪一頁

換手機紀錄消失、傳的是截圖不是全文

臨時補件,不建議當主流程

線上簽署連結(含稽核紀錄)

可以,寄出時間自動留存

可以,記錄開啟、讀到末尾的時間與 IP/裝置

要確認客戶的 Email 正確

每月簽約量穩定、常有退費爭議的店

圖表載入中…

這條流程的關鍵在 B 和 F 兩個點要有各自的時間戳,中間隔的天數就是你的審閱期證據。紙本也做得到,只是要靠人記得每次都讓客戶簽交付單。

線上版本,秒簽的做法是這樣:店家在秒簽寫好或從範本庫改好合約,用 Email 寄出簽署邀請;客戶收信、輸入驗證碼後才能開啟文件,簽之前可以讀完全文。稽核紀錄會分別記下送出、對方開啟、對方閱讀到文件末尾、完成簽署的時間,連同 IP 與裝置資訊;全部簽完後產生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的簽署證明書印出每位簽署人的開啟時間與簽署時間,並自動寄給雙方。簽署連結預設 14 天有效、最長可設 90 天,3 日、5 日、7 日的審閱期都放得下。

⚠️秒簽做得到與做不到的

做得到:記錄寄出、開啟、讀到末尾、簽署各自的時間與 IP/裝置,簽完鎖定內容、產生完成版 PDF 與簽署證明書。做不到:秒簽不會幫你判斷你的行業該給幾天,也不會強制客戶等滿天數才能簽。天數請照上面的對照表自己決定,並在合約上寫明交付日期。

如果你的簽約流程比較複雜,例如要先報價、選配、分期收款,再進簽約,那就是系統的事了。我們做過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每台車的部位、材料不同,客戶勾選就出報價單,簽約改成線上,客戶簽完會用 LINE 通知。報價到簽約整條線串起來後,「哪天給客戶看的」自然就留在系統裡。想看看你的流程適合現成工具還是要客製,LINE 跟我們聊聊現況就好。

審閱期條款怎麼寫:可以直接改用的範例

合約上的審閱期條款只要做到三件事:寫交付日期、寫天數、讓客戶在交付當下確認。下面是可以直接改的寫法,粗體是你要換成自己資料的地方:

契約審閱:本契約於 ○○○ 年 ○○ 月 ○○ 日 交付消費者審閱,審閱期間 ○ 日(不得少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天數)。消費者確認收受本契約全文:簽名。

線上交付版本:本契約以電子方式寄送至消費者指定之電子郵件 ○○○@○○○,寄送時間、開啟時間與簽署時間以系統稽核紀錄為準。

寫好條款之後,簽約前用這張檢查表對一遍:

檢查項目

過關標準

天數

有公告的行業不少於公告天數;沒公告的依契約複雜度給合理期間,常見 3 到 7 日

交付日期

合約上有具體年月日,或系統紀錄有寄出時間

簽約日期

晚於交付日期加審閱天數,交付當天不算

拋棄條款

合約上沒有任何「拋棄審閱期」的句子或勾選欄

合約版本

客戶審閱的版本與最後簽的版本一致,有修改就重新交付

正本交付

簽完後給客戶一份正本或完成版 PDF(消保法第 13 條第 3 項)

紀錄保存

交付紀錄、簽約紀錄與合約一起保存,至少保存到契約履行完畢後的爭議期間

「合約版本」那一項最容易出事:客戶看完提了修改,你改完當場就簽,等於新版本沒有審閱期。改的是對客戶有利的條款問題不大,改到價格、退費、違約金,就要重新交付。電子合約跟紙本在這點上的差異,可以參考電子合約是什麼、跟紙本差在哪;電子簽名本身的效力與哪些文件受理端不收,整理在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要比較各家電子簽署工具,則看台灣電子簽章工具比較。

搬家、外燴這類「當天報價、隔幾天就要做」的行業,審閱期最容易被壓縮。做法是把報價跟合約同時寄出,客戶確認報價的那一刻,審閱期就已經在跑。細節可以看搬家契約書那篇的估價單附件寫法;合約範本該去哪裡找官方版本,整理在合約範本怎麼找。

如果你的店每個月都有十幾份合約要簽,而且退費爭議一年碰到好幾次,從「審閱與簽署留紀錄」這一段開始改就好,不用一次換整套系統。秒簽免費註冊就能用,先拿一份合約寄給自己試一次,看稽核紀錄長什麼樣子;有問題直接 LINE 我們。

ℹ️我們怎麼看

審閱期的爭議會越來越常在「證據」上分勝負。行政院消保處近兩年的查核新聞,主要缺失寫的都是「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問題多半出在說不出哪天交付。我們的判斷是,三年內對消費者簽約的店家,會把合約交付與簽署當成一個有紀錄的流程,而不是櫃台上的一張紙。我們做秒簽時的取捨也是這樣:不替店家決定天數(每個行業不同,法規也會改),專心把寄出、開啟、讀完、簽署的時間記清楚。給老闆的判斷工具很簡單:翻出最近三份有退費爭議的合約,問自己能不能在五分鐘內拿出「哪天交給客戶看」的證據。拿不出來,就是該改流程的時候。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恆遠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其中包含消費者簽約流程,例如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報價勾選即出單、簽約改線上、客戶簽完用 LINE 通知。自有產品秒簽 SpeedSign則把寄出、開啟、讀到末尾、簽署的時間全部留在稽核紀錄裡。看到這裡,如果你也在想「我們店的簽約流程該怎麼留證據」,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況,一起看用現成工具就夠,還是要接進你既有的報價或會員系統。

Q合約審閱期幾天?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用定型化契約跟消費者簽約前要給 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主管機關有公告的行業照公告,例如健身中心 3 日、短期補習班範本 5 日、瘦身美容 7 日、室內裝修 7 日、國內外旅遊 1 日;沒有公告的行業依契約複雜度個案判斷。

Q審閱期 3 天怎麼算?交付當天算不算?

消保法沒有另外規定算法,保守做法比照民法第 120 條「以日定期間者,始日不算入」:10 月 1 日交付、審閱 3 日,從 10 月 2 日算到 10 月 4 日,10 月 5 日以後簽最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查核把「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同一天」列為違規態樣。

Q客戶自己說不用看、想當天簽,可以嗎?

客戶看完自己決定當天簽,跟店家用條款要求拋棄是兩回事;但店家要負舉證責任,當天簽很難證明客戶真的有機會看完。比較穩的做法是先交付合約全文並留下時間紀錄,等審閱天數到了再簽;趕檔期可以先收可全額退還的預約金。

Q合約上寫「拋棄審閱期」有效嗎?

無效。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者無效。行政院消保處 111 年函釋也表示,讓消費者手寫同意拋棄審閱期的設計,屬於不宜使用的誘導拋棄。

Q沒給審閱期,整份合約就無效嗎?

不會整份無效。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的效果是「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且消費者可以選擇主張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實務上被挑掉的多半是違約金、不退費這類對店家有利的條款。若審閱期屬於你行業的應記載事項,主管機關還可以限期改正,不改正會依第 56 條之 1 處罰鍰。

Q用 Email 或線上連結給審閱期有效嗎?

有效。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不得僅因電子形式而否認效力,第 9 條規定電子文件以進入收文者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文時間。線上交付的好處是寄出時間有紀錄,若使用有稽核紀錄的簽署工具,還能留下對方開啟與閱讀到末尾的時間。

Q秒簽會自動幫我算審閱天數嗎?

不會。秒簽記錄寄出、開啟、讀到文件末尾與簽署的時間、IP 與裝置資訊,並在簽署證明書印出開啟時間與簽署時間,但不會判斷你的行業該給幾天,也不會強制客戶等滿天數才能簽。天數請依主管機關公告自行決定,並寫進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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