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約就是用電子文件寫成、用電子方式簽署的合約。在台灣,只要雙方同意用電子形式,它跟紙本合約一樣有效,依據是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與第 5 條。例外只有少數:法律另外規定了特定方式的契約(遺囑、結婚離婚、拋棄繼承這類),以及要拿去政府機關辦登記或送件的文件,那些仍要照受理端的規定走。
我們在做電子簽署產品的這段時間,聽到最多的問題其實落在後面一步:「真的鬧上法院,我手上拿得出什麼?」所以這篇只把法律效力講成摘要(逐條拆解寫在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篇幅放在三件更實際的事:紙本跟電子合約到底差在哪、哪些合約不能或不建議線上簽、簽的時候要留哪五種證據。
讀者多半是兩種人。一種是小公司老闆或接案者,合約一個月簽好幾份,受夠了列印、寄送、掃描回傳;另一種是負責流程的主管,想把合作契約、保密協議、勞動契約搬上線,但法務一句「電子的有效嗎」就卡住。下面先用一張表回答最常被問的六個問題。
電子合約是什麼:先看這張速覽表
先講結論:電子合約跟一般合約是同一回事,差在載體換成電子文件、簽名換成電子簽章。合約成立看的仍然是民法第 153 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民法)。大部分合約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所以用紙簽、用 Email 確認、用電子簽署平台簽,效力的起點都一樣。
常見問題 | 短答 | 法源 |
|---|---|---|
電子合約有法律效力嗎 | 有。符合電子簽章法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 |
一定要對方同意嗎 | 要。對方明示同意,或事先給合理期間讓他反對、他沒反對,就推定同意 | 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4 項 |
一定要用自然人憑證嗎 | 不用。一般電子簽名就能簽;用合格憑證做的數位簽章,會被推定為本人親簽 | 電子簽章法第 5、6 條 |
哪些合約不能線上簽 | 法律規定特定方式或要向機關登記的:遺囑、結婚離婚、拋棄繼承、不動產登記等 | 民法各條、電子簽章法第 11 條 |
電子合約可以省印花稅嗎 | 不能當成理由。跟政府機關簽的電子契約,財政部已有令釋要繳 | 財政部 104 年令釋 |
打官司怎麼證明 | 提出能呈現內容的書面,並證明跟原件相符;稽核紀錄與雜湊值就是用在這裡 | 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 |
你平常看到的電子合約,大概有四種長相
「電子合約」這個詞涵蓋的範圍很廣,從一封 Email 到插卡簽章都算。差別在於日後要證明「是他簽的、簽的是這一版」時,手上的證據厚不厚。
做法 | 常見樣子 | 證據強度 | 適合 |
|---|---|---|---|
Email 往來確認 | 寄出合約 PDF,對方回信「同意」 | 弱:只能證明那個信箱回過信 | 小額、雙方很熟的合作 |
PDF 貼簽名圖 | 對方在 PDF 上貼簽名圖或手寫後回傳 | 弱到中:圖片可被複製,版本難對 | 臨時要簽、量很少 |
電子簽署平台 | 寄出簽署連結,對方驗證後簽名,平台留稽核紀錄 | 中到強:有身分驗證、時間、版本紀錄 | 大多數商業合約 |
數位簽章(憑證) | 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對文件簽章 | 強:推定本人親簽,否認的人要舉證 | 金額大、對方可能否認 |
這四種的名詞差異(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容易混在一起,可以看數位簽章、電子簽章、電子簽名差在哪。如果你現在手上只有 PDF,想知道怎麼最快簽好,PDF 電子簽名怎麼簽整理了 Mac、Windows 與手機的做法;要先做一個簽名檔,可以看電子簽名怎麼製作。
電子合約的法律效力:三條重點與一個常被忽略的陷阱
一句話:電子合約有效,關鍵在「對方同意」與「拿得出證據」。2024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電子簽章法把電子文件的地位寫得很直接,簽合約的人需要記住的是下面三條。
條文 | 白話 | 對簽電子合約的意思 |
|---|---|---|
第 4 條 | 符合本法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不能只因為是電子的就否認效力 | 對方不能只用「這是電子的」來賴帳 |
第 5 條 | 法令要求書面的,內容能完整呈現、日後能取出查驗,就能用電子文件;要求簽名或蓋章的,能用電子簽章。有相對人的,要對方同意,或給合理期間讓他反對 | 簽署流程裡要有一個「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的動作,而且要留下紀錄 |
第 6 條 | 用經許可憑證機構簽發、未過期且在使用範圍內的憑證做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高風險合約用憑證簽,舉證責任轉到否認的一方 |
另外兩條跟「哪些不能用」有關:第 11 條讓其他法律可以排除電子形式;第 20 條給行政機關一段過渡期,修法前用公告排除電子簽章的機關,公告自修法施行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再展延一次、最長兩年。換句話說,有些機關的表單到 2027 年 5 月前都還可能要求親簽或蓋章。
民法第 3 條講的是「依法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要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同等效力(民法)。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3 項把這件事接上了:法令要求簽名或蓋章的,可以用電子簽章為之。所以「合約一定要親筆簽名才算」這個說法,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已經不成立。
常被忽略的陷阱:你自己的合約寫了「須簽名蓋章始生效力」
民法第 166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很多公司的舊合約範本最後一條寫著「本契約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甚至寫「以書面正本為準」。如果你直接把這份範本搬到線上簽,對方日後可以主張「約定的方式沒完成」。
解法很簡單:把那一條改成「本契約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簽署,與親筆簽名蓋章有同等效力」,並在簽署流程中讓對方先勾選同意。範本裡還有哪些條款不能照抄,契約書範本怎麼挑整理了違約金、管轄法院等四個地方。
「對方同意」這一步,我們在做秒簽時是當成產品的骨架在處理:對方在簽之前會看到同意採用電子簽署的條款,系統把他同意的那一版條款全文存下來,而不是只存一個打勾的布林值,日後要證明「他同意過什麼」才拿得出東西(秒簽 SpeedSign 看它長什麼樣)。如果你想先確認手上這份合約適不適合直接線上簽,也可以加 LINE 跟我們聊聊,我們陪你看一下卡在哪。
紙本合約 vs 電子合約:成本、時間、保存、舉證對照
先講結論:電子合約省下的大多是「時間」與「找文件的力氣」,真正需要多花心思的是證據。下表把兩者放在同一把尺上比較。
比較面向 | 紙本合約 | 電子合約 |
|---|---|---|
成立要件 | 雙方意思一致,簽名或蓋章 | 雙方意思一致,加上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
往返時間 | 列印、寄送或約見面,跨縣市常要 3 到 7 天 | 寄出連結,對方當天就能簽完 |
直接成本 | 紙張、印表、掛號或快遞、來回車程 | 工具月費或按份計費,多人簽不必多寄一份 |
印花稅 | 依印花稅法課徵(例如承攬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 | 不能當成省稅理由,要看個案與稽徵機關見解 |
保存 | 要有櫃子、要防潮防遺失,找舊約靠記憶 | 可搜尋、可備份,但要確保日後打得開、驗得了 |
竄改風險 | 可抽換頁面,要靠騎縫章防範 | 簽完鎖定內容,用雜湊值比對有沒有被改 |
舉證方式 | 出示正本,必要時做筆跡或印鑑鑑定 | 出示內容與原件相符的書面,加上身分驗證、時間、IP 等紀錄 |
多人簽署 | 一份傳一份,容易漏簽或簽錯版本 | 可設定依序簽,前一位簽完才寄下一位 |
印花稅:電子簽約省稅的說法要小心
坊間常說「電子合約不用貼印花」,這句話不能直接拿來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的常見問答寫得很清楚:廠商與政府機關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的電子契約,依財政部 104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573930 號令,屬於我國境內書立的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繳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電子契約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民間電子契約怎麼認定,各地稽徵機關的見解要個案確認。實務上比較穩的做法是:把會不會課印花稅當成跟紙本一樣的問題去評估,不要把它當成導入電子合約的主要理由。承攬類、代工類合約的稅額怎麼算,代工合約範本有整理印花稅法第 5 條與第 7 條的對照。
舉證:法院要的是「內容」加上「跟原件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規定,文書以外的物件跟文書有相同效用的準用文書規定;須以科技設備才能呈現內容的,可以只提出呈現內容的書面,但要證明內容跟原件相符。電子合約的勝負就在這一句:你得證明印出來的這一份,就是當初對方簽的那一份。
這也是我們對「要不要上憑證」的判斷。很多人一開始就糾結要不要用自然人憑證,我們認為多數中小企業的日常合約,先把同意紀錄、身分驗證、版本雜湊與稽核軌跡留完整,比急著上憑證重要得多。憑證留給金額大、對方可能否認的少數合約就好。反過來,只有一張簽名圖、沒有任何紀錄的「電子合約」,在法庭上的分量可能比紙本還弱。
哪些合約不能或不建議用電子簽:七種情形照法條看
先講結論:會卡住的幾乎都是「法律規定了特定方式」或「要向機關登記」的行為,一般商業合約很少落在這裡。下表照法條整理七種情形。
情形 | 法律怎麼規定 | 依據 | 能不能線上簽 |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設定抵押等物權行為 | 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民法第 758 條 | 書面可用電子文件,但登記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登記義務人原則上要親自到場簽名 |
不動產買賣契約要公證 | 條文規定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義務的契約要公證 | 民法第 166 條之 1 | 這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至今尚未施行;買賣契約本身仍可線上簽,過戶照第一列 |
遺囑 | 自書遺囑要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他方式要見證人或公證人 | 民法第 1189 至 1191 條 | 不能用電子簽署取代法定方式 |
結婚、兩願離婚 | 書面加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 民法第 982、1050 條 | 協議內容可先線上確認,登記要照戶政程序 |
拋棄繼承 | 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民法第 1174 條 | 要向法院遞狀,私下簽的切結不算數 |
收養 | 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民法第 1079 條 | 書面之外還要法院認可 |
要送政府機關的文件 | 受理端可依其他法律排除,修法前的排除公告仍在過渡期 | 電子簽章法第 11、20 條 | 委託書、申請書送件前先問受理端;本人多半可用自然人憑證線上自辦 |
第一列要特別說明。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並當場簽名,第 41 條另列了附印鑑證明、經公證或認證等免到場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動產買賣「談好、簽約」可以在線上完成,「過戶」這一步仍然要走地政程序。民法第 166 條之 1 的施行日期,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目前沒有施行。
拋棄繼承是最常被誤會的一項,很多家族會先讓繼承人簽一份「放棄繼承切結書」,以為這樣就算數,自願放棄繼承切結書怎麼寫整理了法院真正要的文件。委託書類的文件同理,私人之間簽有效,但戶政、監理、國稅局的受理端多半仍要求親簽或蓋章,委託書範例與範本有各機關的受理注意事項。
常被誤會「不能線上簽」,其實可以的合約
有些合約法律寫了「應以書面」或「應以字據」,常被誤以為一定要紙本。電子簽章法第 5 條第 2 項說得很清楚,內容能完整呈現、日後能取出查驗的電子文件,就能滿足書面要求。
合約 | 法律要求 | 線上簽可以嗎 | 要注意的地方 |
|---|---|---|---|
一年以上的租賃契約 | 民法第 422 條:期限逾一年應以字據訂立,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 可以,電子文件可滿足字據要求 | 住宅租賃另有應記載事項,見住宅租賃契約範本 |
人事保證(保人) | 民法第 756 條之 1:應以書面為之 | 可以 | 保證人也是相對人,同樣要他同意電子形式 |
勞動契約 | 勞基法沒有規定方式 | 可以 | 試用期、競業條款的內容合法性比簽法更重要 |
借款契約 | 沒有規定方式 | 可以 | 利率上限與清償期寫清楚,金額大的建議用憑證 |
消費者定型化契約 |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簽約前要給最長 30 日內的合理審閱期 | 可以 | 審閱期一樣要給,線上流程要能證明對方有審閱機會 |
這幾種合約各自要寫哪些條款,可以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員工合約範本與借款契約書範本。消費者契約的審閱期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違反時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電子合約怎麼簽:流程與一定要留的五種證據
先講結論:一份站得住的電子合約,流程上要做到「先同意、再驗證、看完才簽、簽完鎖定、雙方各留一份」,並且留下五種證據。下面這張圖是完整流程。
流程裡每一步都對應一種證據。少了哪一種,日後被質疑時就少一塊拼圖。
證據 | 證明什麼 | 沒有它會怎樣 | 怎麼留 |
|---|---|---|---|
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的紀錄 | 對方同意用電子方式簽(電子簽章法第 5 條) | 對方可主張從沒同意用電子簽 | 簽前勾選同意,保存同意條款全文與時間 |
身分驗證紀錄 | 簽的人就是當事人 | 對方說「那不是我簽的」 | Email 或簡訊驗證碼、證件蒐證、自然人憑證 |
文件版本與雜湊值 | 簽的是這一版,簽後沒被改 | 雙方各拿出不同版本,各說各話 | 簽署時鎖定內容,完成版計算 SHA-256 |
稽核軌跡 | 什麼時間、從哪裡、做了哪些動作 | 說不清對方何時開啟、有沒有看完 | 記錄開啟、閱讀到底、簽署、IP 與裝置資訊 |
完成版與簽署證明書 | 雙方手上是同一份最終文件 | 對方說沒收到,或只拿得出未簽版 | 全部簽完自動寄給每一位簽署人 |
只用 PDF 自己簽,最少要做到這四件事
不打算用任何工具也可以,但下面四件事要自己補上,不然上面的證據表只會剩一半:
- 寄出前在信裡寫明「本合約以電子方式簽署,請回覆同意後簽名回傳」,留下對方的同意回信。
- 寄出的 PDF 檔名加上日期與版本號,對方回傳後不要再改同一個檔案。
- 對方回傳的簽署版,用電腦算一次檔案雜湊值(Windows 用 certutil、Mac 用 shasum),連同寄件紀錄一起存檔。
- 把最終版回寄給對方一次,信件主旨寫明「最終簽署版」,讓雙方手上確定是同一份。
這套土法的天花板很明顯:每一份都要人工做四個步驟,多人簽的時候版本更難管,而且身分驗證只能靠「信是從他信箱寄的」。合約一個月超過幾份,人工補證據的時間就會比簽約本身還長。PDF 的各種簽法可以參考PDF 電子簽名怎麼簽,工具之間的差異在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有六家對照。
用秒簽簽一份電子合約會長什麼樣
上面五種證據,我們做秒簽 SpeedSign時是一項一項對著做的。對方收信後要先輸入 Email 驗證碼才看得到文件,所以不是點開連結就能簽;一份文件可以有多位簽署人,勾「鎖定簽署順序」就會依序寄出,前一位簽完才輪到下一位。全部簽完後,伺服器產生完成版 PDF、算出整份檔案的 SHA-256,最後一頁附簽署證明書(信任等級、完成時間、8 碼驗證碼、每位簽署人的驗證與簽署紀錄),自動寄給發起人與每位簽署人。
日後任何人想確認文件有沒有被改過,可以到公開的驗證頁上傳 PDF 或輸入 8 碼驗證碼比對,不用登入。想先看一份實際的合約長怎樣,可以打開單向保密協議範本,在編輯器裡改好就能寄出簽署。秒簽免費註冊就能用,簽一份試試看;要用自然人憑證簽的高風險合約,目前支援插卡式憑證,要在電腦上操作,行動自然人憑證是下一步會加的功能。
公司要把電子合約流程搬上線:用工具,還是做成系統
先講結論:合約是一份一份獨立簽的,用現成電子簽署工具就夠;合約跟報價、訂金、分期收款綁在一起,每簽一份就要有人手動對帳,那就值得把簽約做進自己的營運系統。
你的情況 | 建議 | 原因 |
|---|---|---|
一個月簽幾份到幾十份,合約內容固定 | 現成電子簽署工具 | 導入成本最低,範本加簽署就解決 |
簽約前要先報價、改價,客戶確認後才簽 | 報價工具加簽署,或客製串接 | 報價與合約版本要對得上,不然會簽到舊價格 |
簽完要收訂金、分期付款、通知現場排工 | 把簽約做進營運系統 | 簽署狀態要自動觸發後面的收款與排程 |
合約要經過內部多層主管核准才能對外 | 內部簽核系統加對外簽署 | 內部核准跟對外簽約是兩件事,要分開設計 |
第三種情況我們做過: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把線上報價跟電子簽約串成一條線,業務勾選部位與材料就出單,客戶簽完會用 LINE 通知,分階段的訂金也會自動分配,不再重複扣款。這類需求如果你也有,可以看客製化系統開發的做法;要找外部廠商做,軟體開發合約範本整理了規格附件、分期驗收與著作權條款該怎麼寫。
內部簽核(請款單、採購單一層層按核准)處理的是公司內部授權,跟對外簽電子合約受的規範不同,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必用到憑證。兩者常被一起提,但系統設計上要分開。對外合約要不要加碼用憑證,可以參考自然人憑證用途裡哪些事真的需要憑證。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恆遠目前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秒簽是我們自己開發的電子簽署產品,同意條款全文存檔、Email 驗證碼、簽署證明書與公開驗證頁,都是照著上面那張證據表做出來的。
例如我們做過的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把線上報價、電子簽約與訂金分配串在同一條流程,客戶簽完由 LINE 通知店家(看案例)。
如果你在想「我們公司的合約流程搬上線會長什麼樣」,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在的實際情況,一起看看從哪一段開始最划算。
ℹ️我們怎麼看
電子合約在台灣的法律地位已經不是問題,2024 年修法後第 4 條把「不得僅因電子形式否認效力」寫進條文,接下來幾年的差距會出在證據品質。我們的判斷是:三年後中小企業之間的一般合約,會以電子簽署為主,紙本會集中在不動產登記、遺囑、身分行為這些法律另有規定的場合。
我們選擇把秒簽做成「從範本開始、證據留完整」的工具,因為多數人的卡點是手上沒有一份寫好的合約,以及簽完之後拿不出證據。對老闆來說,判斷方式很簡單:先看你的合約屬不屬於上面七種情形;不屬於的,就檢查你現在的簽法能不能拿出五種證據,缺幾種就補幾種。
Q電子合約有法律效力嗎?
有。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符合該法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不能只因為是電子形式就否認效力。前提是對方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第 5 條),並且你能證明簽署人身分與文件內容沒被改過。
Q電子合約一定要用自然人憑證簽嗎?
不用。一般電子簽名在雙方同意下就能簽。用經許可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做數位簽章,好處是依電子簽章法第 6 條推定為本人親簽,否認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適合金額大或對方可能否認的合約。
Q哪些合約不能用電子簽?
法律規定特定方式或要向機關辦理的行為:自書遺囑要親筆書寫全文,結婚與兩願離婚要書面加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登記,拋棄繼承要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收養要向法院聲請認可,不動產過戶要到地政事務所登記。要送政府機關的委託書與申請書,送件前先問受理端。
Q房屋買賣契約可以線上簽嗎?
買賣契約本身可以。民法第 166 條之 1 雖然規定不動產契約要公證,但這條施行日期至今仍未訂定、沒有施行。要注意的是過戶:依民法第 758 條要登記才生效,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也要求登記義務人原則上親自到場簽名。
Q電子合約要貼印花稅嗎?
不要把電子簽約當成省印花稅的方法。廠商與政府機關以電子簽章簽訂的電子契約,財政部 104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573930 號令認定應繳印花稅。民間電子契約要依個案向稽徵機關確認。
Q對方用手機簽的電子合約,打官司拿得出證據嗎?
看你留了什麼。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電子文件可提出呈現內容的書面,但要證明與原件相符。所以要留同意紀錄、身分驗證紀錄、文件雜湊值、稽核軌跡與雙方各收的完成版,五種證據越完整越站得住。
AUTHOR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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