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怎麼寫?住宅、店面、車位、場地 4 種租約必寫條款、押金上限與要不要公證,附線上簽約做法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約 14 分鐘閱讀
租賃契約怎麼寫:住宅、店面、車位、場地四種租約的必寫條款與住宅押金兩個月上限(恆遠數位科技文章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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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要寫什麼,先看你租的是什麼東西。同一份「房屋租賃契約書」拿去租店面、租車位、租場地辦活動,適用的法律不一樣,押金上限不一樣,該寫的條款也差很多。這篇把四種最常見的租約放在一起比,再整理每一份租約都逃不掉的六個條款、押金上限、要不要公證,最後講線上簽約怎麼做。

我們這陣子在整理電子簽署的範本庫,租賃類範本一份一份對著民法、租賃住宅條例和公證法的條文重看。最常看到的問題出在「用錯範本」:拿住宅範本租店面,裝潢和營業登記一個字都沒寫;拿店面的寫法租給房客住,押金收三個月,超過的部分房客可以直接拿來抵房租。條款寫得再仔細,套錯法規就會白寫。

先講結論:住宅租約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保護,押金最多兩個月、房東能提前終止的理由法律寫死了;店面、車位、場地主要回到民法,雙方自己約定的空間大很多,相對地沒寫的就沒人幫你補。至於公證,多數租約不公證也有效,但租期超過五年、或房東想要房客到期不搬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就值得花一兩千元去公證。

租賃契約有哪幾種?住宅、店面、車位、場地先分清楚

一句話分辨:給人住的是住宅租約,做生意用的是店面或辦公室租約,停車位單獨出租是車位租約,按小時或按天借空間辦活動是場地租借。下面這張表是全文速覽,先找到你是哪一種,再往下看細節。

租約類型

主要適用法規

押金上限

最容易漏寫的條款

延伸閱讀

住宅租約(整層、套房、雅房)

租賃住宅條例+民法租賃+內政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兩個月租金(租賃條例第 7 條)

修繕責任分工、點交屋況、提前終止的通知期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逐條白話(已上線)

店面、辦公室租約

民法租賃為主,不適用租賃條例

法律沒有明確上限,雙方議定

營業登記同意、裝潢與回復原狀、免租期、頂讓

店面租賃契約專文(即將上線)

停車位租約

民法租賃+社區規約

法律沒有上限,雙方議定

能不能租給非住戶、遙控器或磁扣押金、車損責任

停車位租賃契約專文(即將上線)

場地租借(活動、教室、攝影棚)

民法租賃;未滿 30 日不適用租賃條例

雙方議定,常見以場租比例計

時段與超時費、復原責任、取消與退費比例

場地租借合約專文(即將上線)

住宅那一列已經有完整的逐條對照,請看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怎麼用:內政部版逐條白話對照,這篇就不重講內政部範本每一條。如果房子是交給包租代管業者處理,契約會變成房東、業者、房客三方,規則又多一層,看包租代管契約怎麼簽。

表格最右欄標「即將上線」的三篇是同一個系列的子頁,分別處理店面、車位和場地各自的特殊條款。其他類型的合約(買賣、承攬、委任)去哪裡找官方範本,整理在合約範本去哪找。

為什麼住宅要特別分出來

住宅租賃從 2018 年起有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把三種情況排除在外:供休閒或旅遊、由政府或合作社經營,以及租期未滿 30 天。反過來說,只要是出租給人居住、租期 30 天以上,就算你只是出租一間雅房的房東,專法照樣適用。2023 年修法之後,第 5 條更明定房東與房客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一般房東也有拘束力。

店面和車位就沒有這層保護,契約怎麼寫幾乎就怎麼算。這也是為什麼同樣叫「租賃契約」,住宅版可以照範本填,商用版反而要自己多想幾條。

所有租賃契約都要寫的六個條款

不管租什麼,這六個條款少一個都會出事:租期、租金與調漲、押金、修繕、提前終止、返還與點交。下表左邊是要寫到什麼程度,右邊是「沒寫的話法律怎麼補」,看右欄就知道哪些條款不寫會吃虧。

條款

要寫到什麼程度

沒寫時法律的預設

條文

租期

起訖日寫到年月日;超過一年一定要書面

超過一年沒有字據,視為不定期租賃,任一方可隨時終止

民法第 422、450 條

租金與調漲

金額、繳納日、付款方式、遲付怎麼處理;租期內能不能調整

依約定日期付;不動產未定期限的租約,可以聲請法院增減租金

民法第 439、442 條

押金

金額、退還時點、可以扣抵哪些項目

住宅最多兩個月;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後退還

租賃條例第 7 條、土地法第 99 條

修繕

哪些由房東修、哪些房客自己修、通知管道

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修繕

民法第 429 條、租賃條例第 8 條

提前終止

誰可以提前終止、要提前幾天通知、違約金多少

定期租約原則上不能片面提前終止,除非契約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

民法第 450 條、租賃條例第 10、11 條

返還與點交

點交日期、屋況與設備清單、遺留物怎麼處理

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住宅要雙方共同點交

民法第 455 條、租賃條例第 12 條

租期:超過一年一定要白紙黑字

民法第 422 條寫得很直接:不動產租約期限超過一年,要用字據訂立,沒有字據就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的意思是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民法第 450 條隨時終止,只要依習慣先期通知。房東以為簽了兩年口頭約定,房客可能下個月就走;房客以為住得穩,房東也可以通知收回。

租金與調漲:租期內別寫「得視物價調整」

住宅租約在租期內不能調漲租金,這是內政部應記載事項的硬規定,特約寫了也無效。店面和辦公室可以約定調整機制,例如每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但要寫成算得出來的公式,「得視市場行情調整」這種寫法等於沒寫,吵起來沒人能判斷合不合理。

押金、修繕、提前終止、點交

押金下一段專門講上限。修繕的重點是「事先分好」:民法第 429 條的預設是房東修,住宅租約更要求房東在簽約前就說明修繕範圍和聯絡方式。提前終止要寫雙向,只綁房客的違約金條款,在住宅租約裡很容易被認定不公平。點交則是最常被省略、退租時最常吵的一條,第五段會講怎麼留證據。

這六條如果你手上還沒有一份像樣的範本,可以直接從秒簽 SpeedSign的範本庫開始。裡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套房、辦公室、車位等租賃類範本,選一份改成你的條件,寄給對方線上簽,簽完雙方都拿到同一份 PDF。免費註冊就能用;想先問條款怎麼寫,也可以直接加 LINE 跟我們聊。

押金上限:住宅兩個月,其他租約看約定

住宅租約的押金最多兩個月租金,超過的部分房客可以拿來抵房租。店面、車位、場地法律沒有寫死上限,由雙方約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並要求房東在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後,退還押金或扣抵後的餘額。更早的土地法第 99 條也有同樣的兩個月上限,而且寫明已交付的擔保金超過限度,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

租約類型

押金上限

依據

收超過了會怎樣

住宅

兩個月租金

租賃條例第 7 條、土地法第 99 條

超過部分房客可抵付房租

店面、辦公室

無明確法定上限

民法契約自由;土地法第 99 條是否及於營業用房屋,實務見解不一

依約定;金額大時簽約前建議請律師看

停車位

無法定上限

民法契約自由

依約定,遙控器、磁扣押金建議分開寫

場地租借

無法定上限

民法契約自由;未滿 30 日不適用租賃條例

依約定,常見與取消退費比例綁在一起

押金這段的重點只有兩個:住宅別收超過兩個月,以及「可以扣什麼」要在簽約時寫清楚。押金退還的流程、扣款爭議怎麼處理,另有一篇專文完整整理,這裡不展開。

租賃契約要不要公證?不公證也有效,但這兩種情況值得公證

租賃契約不用公證也有效,雙方簽名就成立。公證買到的是兩樣東西:租期超過五年時的「買賣不破租賃」保障,以及到期不搬、不付租金時可以不經訴訟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買賣不破租賃:租期超過五年才需要公證

民法第 425 條第一項規定,房子交付給房客之後就算房東把房子賣掉,租約對新屋主繼續有效。第二項把兩種情況排除在外: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超過五年或沒有定期限。換句話說,租期五年以內的租約,不公證也受買賣不破租賃保護;租期超過五年的長約,例如店面簽十年,不公證就可能在房子易主時保不住。

逕受強制執行:房東最在意的那一條

公證法第 13 條列出可以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法律行為,其中包括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以及「租用或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約公證時把這兩項寫進去,房客到期不搬或欠租,房東可以拿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掉先打一場官司拿判決的時間。

情況

沒有公證

有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租約效力

雙方簽名即成立

相同

租期超過五年、房子被賣掉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受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房客欠租

要先起訴、拿到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可直接以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租期屆滿不搬

要先提起返還房屋訴訟

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返還

費用

0 元

依公證法收費,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加收二分之一

公證費用怎麼算

公證費依公證法第 109 條按標的金額分級收取,租約的標的金額依公證法第 110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9,以租期內的租金總額計算。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法第 119 條規定再加收二分之一。

租約條件

租金總額

公證費(第 109 條)

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加收二分之一)

月租 1.5 萬、租一年

18 萬元

1,000 元

1,500 元

月租 2 萬、租兩年

48 萬元

2,000 元

3,000 元

月租 5 萬、租三年(店面)

180 萬元

4,000 元

6,000 元

月租 8 萬、租十年(店面長約)

960 萬元

6,000 元

9,000 元

上表只算公證法明定的公證費,民間公證人如果另有出外執行職務等情形,費用另計,實際金額以公證處或公證人報價為準。公證費誰付可以約定,常見做法是雙方平分。

⚠️電子簽署不能取代公證

公證要雙方(或代理人)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面前辦理,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線上簽完的租約在雙方之間有效,但不會因此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長約保障,也不能拿來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公證的租約,可以先線上把條款談定、簽好確認版,再帶著同一份內容去公證。

住宅租約的特別規定:房東和房客能提前終止的理由法律寫死了

住宅租約裡,房東能提前終止的理由只有法律列的那幾種,房客也有法定的提前終止權,而且都要書面通知。

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賃條例第 10 條)

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賃條例第 11 條)

事由

房客毀損房屋不修不賠;欠租達兩個月經催告仍不繳;未經書面同意轉租;房東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其他法律規定

因疾病、意外需長期療養;房屋需修繕經催告不修;非可歸責於房客的一部滅失致難以居住;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居住;房客死亡時繼承人可終止

通知期

一般事由終止前 30 日;重新建築終止前 3 個月

終止前 30 日

通知方式

檢附事證、書面通知

檢附事證、書面通知

賠償

房客不得要求賠償

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條文在第 10 條和第 11 條。請注意兩邊都寫「書面通知」,LINE 傳一句「下個月請搬走」在爭議時很難當成合法通知。需要留下正式紀錄時,存證信函是最穩的做法,寫法看存證信函怎麼寫。

欠租這條也要算清楚。民法第 440 條規定房屋租賃遲付租金總額要達兩個月租額,房東才能催告後終止;租金約定每期開始時支付的,要遲延逾兩個月才可以。房東如果在特約裡寫「遲繳一期即終止」,在住宅租約裡站不住。

轉租要房東書面同意

租賃條例第 9 條要求轉租要經房東書面同意,二房東還要把同意書交給次承租人。民法第 443 條對房屋另有「除有反對約定外,可以轉租一部分」的例外,所以租約裡有沒有寫「不得轉租」差很多。轉租同意書的範本另有一篇子頁會整理。

審閱期與修法進度

住宅租約要給房客至少三天審閱期,房東不能寫「房客拋棄審閱期」。修法方面,內政部 2026 年提出的修正方向包括保障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讓房東對惡意欠租可以提前終止,以及強化公證租約的強制執行效力,中央社 2026 年 4 月的報導指出三年租期保障和續約漲幅限制繼續研議。到這篇寫完時(2026 年 10 月),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條文仍是現行版本,簽約請照現行規定走。

租約最常出事的地方在簽完之後

我們的看法是:一份租約條款只佔一半,另一半是簽完之後留下的證據。退租吵押金、提前終止吵通知期、修繕吵誰該付,法官或調解委員要看的都是「當時怎麼約、後來發生什麼事」,而這些多半不在合約本文裡。

網路上的租約範本把力氣花在條款寫得多完整,卻很少提醒你:入住那天的屋況照片、每一次報修的時間、房東同意轉租的那張紙、終止通知寄出的日期,才是爭議時真正派得上用場的東西。條款寫得再好,簽完各拿一份影本放抽屜,兩年後要找的時候已經不知道哪一版才是最後版本。

時間點

要留的紀錄

常見做法

簽約前

房東說明修繕範圍、看屋確認、房客財力證明

看屋確認單;房東常要求房客提供薪資證明

簽約

最終版契約、雙方身分、簽署時間

雙方各執一份紙本,或線上簽署留下完成版 PDF 與簽署紀錄

入住點交

屋況照片、設備清單、水電表度數

點交單附照片,雙方簽名

租期中

報修通知、轉租同意、租金收付

修繕通知書、轉租同意書、轉帳紀錄

退租

終止通知、退租點交、押金結算

終止租約通知書、點交單、押金結算明細

房東在簽約前審核房客時常會要求收入證明,各種證明的差別可以看薪資證明怎麼開。其餘每一個環節都對應一份短文件,紙本做得到,只是很容易散掉。

租賃契約可以線上簽嗎?可以,做法是這樣

私人之間的租賃契約可以線上簽。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符合該法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第 5 條也規定依法令應以書面為之者,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的,可以用電子文件為之,前提是相對人同意採用電子形式。法律效力的細節可以看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和電子合約是什麼、跟紙本差在哪;三種簽章名詞的差別整理在數位簽章、電子簽章、電子簽名差在哪。

房東在台北、房客在高雄,或房東自己住國外委託家人處理,線上簽省掉的是「約時間碰面」這一段。下面是用秒簽簽租約的實際流程:

圖表載入中…

秒簽在租約上做得到什麼

  • 範本庫:租賃不動產類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套房租賃契約、辦公室租賃契約、車位租賃契約,也有房屋點交單、租約終止協議書這類簽完之後會用到的短文件。選範本之後在編輯器裡直接改成你的條件再寄出。
  • 多人簽署:一份文件最多 10 位簽署人,房東、房客、保證人可以一起簽;勾選鎖定簽署順序就會依序寄出。免費方案一份文件限 1 位簽署人。
  • Email 驗證碼:每位簽署人收到邀請信後,要先輸入寄到信箱的驗證碼,驗過才看得到文件、才能簽。
  • 簽署證明書與完成版 PDF:全部簽完後產生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附簽署證明書,記錄每位簽署人的驗證與簽署紀錄,並自動寄給所有簽署人。

要注意的邊界有兩個。第一,前面講過,需要公證的租約還是要本人到公證人面前辦,線上簽只解決雙方之間的簽署。第二,住宅租約的審閱期照樣要給,線上寄出之後保留足夠的時間讓房客看完再簽。

市面上的電子簽署工具各有強項,想比較的話可以看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秒簽的產品頁在這裡,免費註冊就能用,先拿一份點交單或續約協議試試看。

簽租賃契約前的檢查清單

簽名之前,照這張清單對一遍:

  • 確認租約類型:住宅、店面、車位還是場地,套對法規與範本。
  • 租期寫到年月日;超過一年一定要書面,超過五年考慮公證。
  • 租金、繳納日、付款方式寫清楚;住宅租期內不得調漲。
  • 押金金額與可扣抵項目;住宅不超過兩個月租金。
  • 修繕分工逐項列出,附報修聯絡方式。
  • 提前終止的條件、通知期、違約金,房東房客雙向對等。
  • 點交:入住與退租都附屋況照片與設備清單。
  • 轉租、營業登記、裝潢、寵物等特殊事項寫進特約。
  • 住宅租約給房客至少三天審閱期。
  • 要不要公證、公證費誰付。

如果你經營的是器材、場地或設備出租,每個月要處理幾十份檔期和合約,問題就從「條款怎麼寫」變成「流程怎麼管」。我們做過一套影視器材租賃與檔期系統,處理的是檔期大表、即時可用量和撞期偵測;租賃業者要自建系統時該注意什麼,整理在租賃管理系統怎麼做。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恆遠是一支自己寫程式的工程團隊,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秒簽是我們自己開發的電子簽署產品。租賃類範本是我們對著民法、租賃住宅條例與內政部公告一份一份整理出來的。

同類型的租賃業務系統,我們做過影視器材租賃與檔期系統,處理檔期與庫存衝突。

如果你是房東、二房東或租賃業者,想把簽約到點交的流程搬上線,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在的做法,一起看看從哪一份文件開始最省事。

ℹ️我們怎麼看

租賃契約接下來幾年的變化,會集中在住宅這一塊:內政部的修法方向已經點名公證租約的強制執行效力與惡意欠租的提前終止,代表「有沒有書面、有沒有公證、有沒有留證據」會越來越影響你在爭議裡的位置。我們做秒簽的取捨,是先把簽約前後那幾份短文件(點交單、終止通知、續約協議)做好,因為大部分糾紛都發生在那裡。給房東和房客的判斷工具很簡單:租期五年以內、雙方不在同一個城市,線上簽就夠;租期超過五年或金額大到欠租會傷筋動骨,就去公證。

Q租賃契約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不用。租賃契約雙方簽名就成立。公證的用處是兩個:租期超過五年的不動產租約,公證後才受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保護;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房客欠租或到期不搬,房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租屋押金最多可以收幾個月?

住宅租約最多兩個月租金,依據是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與土地法第 99 條,超過的部分房客可以抵付房租。店面、車位、場地租約法律沒有明確上限,由雙方約定。

Q口頭租約有效嗎?

有效,但不動產租約期限超過一年沒有用字據訂立,依民法第 422 條視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習慣先期通知後終止。想要租期確定,就要簽書面。

Q店面可以用住宅租賃契約範本嗎?

不建議。住宅範本是照租賃住宅條例和內政部應記載事項寫的,店面不適用這些規定,反而需要營業登記同意、裝潢與回復原狀、免租期、頂讓等條款,住宅範本都沒有。

Q租賃契約可以線上簽嗎?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電子簽章法第 4、5 條規定,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前提是對方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實務上要留下雙方身分驗證、簽署時間與完成版文件。需要公證的租約,仍要親自到公證人面前辦理。

Q租約到期房客不搬怎麼辦?

有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租約,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沒有公證的,要先提起返還房屋訴訟取得判決。也要留意民法第 451 條: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住、房東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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