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同意書是企業向客戶、學員或員工蒐集個人資料時,用來證明「我告知了、對方也同意了」的文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要求蒐集時明確告知六件事:蒐集者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利用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能行使的權利,以及不提供會有什麼影響。一般個資在告知後取得同意(或雙方本來就有契約關係)就能蒐集;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這六類特種個資,必須拿到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則要另外取得單獨的同意。
我們在替自家的線上簽署工具整理範本庫時,「個資使用同意書」是用途最廣的一份:診所收病歷、補習班收學生資料、活動主辦收報名表、公司人資收新進員工的履歷和緊急聯絡人,全都用得到。整理過程我們把個資法第 3、6、7、8、19、20 條逐條對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發現大家卡住的地方很集中:告知事項漏一項、目的寫得太空泛、同意跟服務綁在一起、未成年人自己簽。下面照這個順序拆開講。
最常被問的一題先回答:網站已經有隱私權政策,還要不要另外簽?隱私權政策能完成「告知」,但蒐集特種個資、要做目的外利用、或你需要拿出「這個人確實同意了」的證據時,政策頁做不到。個資法第 7 條第 4 項寫得很直白:蒐集者就當事人同意的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出事時要拿得出東西的是你。
個資同意書要寫哪些事項:第 8 條六項告知對照表
答案先給:第 8 條第 1 項列了六款,第一款是蒐集者名稱,後面五款才是實質內容。很多範本寫「五項告知事項」,指的就是這五款;名稱那一款一樣不能省,否則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資料交給了誰。
法定告知事項 | 條文 | 白話意思 | 常見寫錯 | 改成這樣 |
|---|---|---|---|---|
蒐集者名稱 | 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資料交給誰 | 只寫品牌名、店名或「本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 |
蒐集之目的 |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拿資料要做什麼 | 「業務所需」「相關服務」 | 辦理課程報名、上課通知與收據開立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收了哪些欄位 | 「姓名等相關資料」 | 姓名、出生年月日、手機、電子郵件、緊急聯絡人 |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 | 留多久、放哪裡、給誰、怎麼用 | 只寫期間,或寫「永久保存」 | 課程結束後 2 年;中華民國境內;本公司及委外之報名系統業者;電子檔保存 |
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對方可以要求什麼、找誰 | 沒寫窗口,或寫「同意放棄上述權利」 | 列出第 3 條五項權利+聯絡信箱 |
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 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 | 不給資料會怎樣 | 整段漏掉 | 未提供手機與電子郵件者,無法收到上課通知 |
第四款最容易只寫一半。期間、地區、對象、方式是四個要素,少一個就不完整。資料存在國外雲端主機時,地區要寫出國家;有委外的系統業者、物流或金流,對象要寫出類型。跨境這段如果你的系統用的是海外 SaaS,可以搭配SaaS 跨境資料傳輸合規指南一起看。
當事人權利那一欄,不能寫成「同意放棄」
第 3 條列了五項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而且條文明寫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同意書裡寫「當事人同意不再要求刪除」,這句本身就沒有效力,還會讓主管機關覺得你的告知不老實。
什麼情況可以不告知
第 8 條第 2 項有六種免告知情形,包括法律規定可免告知、為了履行法定義務、當事人明知應告知的內容、非營利且對當事人顯然沒有不利影響等。對一般公司、店家來說,收客戶資料是為了做生意,幾乎碰不到這些例外,乖乖告知最省事。
哪些情況告知就夠,哪些一定要書面同意
一句話分清楚:一般個資「告知+同意」或「告知+契約關係」就能收;特種個資要書面同意;拿去做原本目的以外的事,要再取得一次單獨的同意。下面這張表把常見情境攤開。
情境 | 法律依據 | 要做到什麼 | 同意書怎麼處理 |
|---|---|---|---|
跟客戶簽了服務契約,收必要的聯絡資料 | 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告知即可,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 告知事項可放在契約附件,請對方簽收 |
活動報名、會員註冊(沒有契約) | 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條第 1 項 | 告知後取得同意 | 同意書或線上勾選,留下同意紀錄 |
告知後對方沒拒絕,直接填資料 | 第 7 條第 3 項 | 推定同意 | 能用,但舉證比簽名弱,建議仍留紀錄 |
收病歷、健康檢查、過敏史等特種個資 | 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項 | 書面同意 | 必須書面(含電子文件),寫清楚為什麼需要 |
要把資料拿去做原目的以外的事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條第 2 項 | 明確告知新目的後,單獨所為的同意 | 另設一欄獨立勾選,不能混在一般同意裡 |
要寄行銷訊息 | 第 20 條第 2、3 項 | 目的寫入行銷,首次行銷要提供拒絕方式 | 行銷同意分開勾選,附退訂管道 |
期限到了還想保留資料 | 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 | 業務所必須或當事人書面同意 | 到期前另簽延長保存的書面同意 |
特種個資這一列最常被低估。美睫店問過敏史、潛水教練收健康聲明、健身房問病史,收的都是第 6 條的健康相關資料。條文規定這種書面同意要準用第 7 條並「以書面為之」,口頭說好或隱私權政策帶過都不算。相關的情境範本可以看美睫同意書和潛水活動同意書,兩篇都有健康詢問欄位的寫法。
書面不等於紙本。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寫明:第 6 條的書面同意,依電子簽章法的規定可以用電子文件為之。電子簽章法第 5 條則規定,法令要求書面的文件,內容能完整呈現、日後能取出查驗,就能用電子文件。電子簽名在什麼條件下有效,電子簽名法律效力那篇有完整整理。
講到這裡,範本寫好之後還有一段很實際的問題:怎麼發給每一位客戶或員工簽,而且事後查得到「誰、在什麼時候、同意了哪一版內容」。這件事我們自己有現成的工具。秒簽 SpeedSign(看它長什麼樣)是恆遠自行開發的線上簽署工具,範本庫裡就有一份個資使用同意書,五個告知欄位已經排好,你在編輯器裡填入自己的目的、類別和期間就能寄出。對方收到邀請信、輸入信箱驗證碼後在手機上簽名,不用註冊;秒簽會把同意條款存全文,稽核軌跡記下開啟、讀到末尾、簽署的時間與 IP,簽完的 PDF 最後一頁附簽署證明書。免費註冊就能用;想先問你的流程適不適合,也可以直接在 LINE 跟我們聊。
個資同意書範本全文(粗體處換成你的資料)
這份範本照第 8 條六款排列,另外加了特種個資與行銷兩個獨立勾選欄,以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欄。用不到的段落可以刪,但六項告知不要刪。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蒐集者:○○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以下稱本公司)
一、蒐集目的: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用於辦理○○課程報名、上課通知、收據開立與學員服務。本公司不會將您的資料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需另作他用,將另行取得您的同意。
二、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通訊地址、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三、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期間為自蒐集日起至課程結束後二年止;地區為中華民國境內(本公司使用之雲端主機位於○○);對象為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處理資料之報名系統、金流與郵件寄送服務業者;方式為以電子檔或紙本保存、處理及利用,並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期間屆滿或目的消失時,本公司將主動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
四、您的權利及行使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您得就您的個人資料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行使上述權利,請以電子郵件寄至privacy@○○.com.tw,本公司將依法定期限回覆。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五、不提供之影響:您可自由選擇提供與否。若未提供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本公司將無法寄送上課通知與課程異動訊息;其餘欄位未提供,不影響您報名課程。
六、特種個人資料書面同意(有蒐集才保留本條):本公司為確認學員可安全參與體能課程,需蒐集您的健康狀況與過敏史。□ 我同意本公司於前述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上述資料。
七、行銷利用同意(獨立勾選,不影響報名):□ 我同意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或簡訊寄送課程與活動資訊。您可隨時以信中退訂連結或寄信至上述信箱拒絕,本公司將立即停止。
本人已詳閱並瞭解上述告知事項,同意本公司依上述範圍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當事人簽名: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當事人未滿十八歲者,法定代理人簽名:______ 與當事人關係:____
各行業最大的差別在目的、類別與期間三欄,下面這張表是診所、補習班、活動主辦、公司人資四種常見情境的填法參考。
行業 | 蒐集目的 | 個資類別 | 期間建議 | 要特別注意 |
|---|---|---|---|---|
診所、牙醫、醫美 | 掛號、診療、病歷管理、回診通知 | 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病史、過敏史 | 依醫療法病歷保存規定,另訂通知用資料的期間 | 病歷與健康資料是特種個資,診療以外的用途要書面同意 |
補習班、才藝班 | 報名、上課管理、成績通知、收費 | 學生姓名、生日、學校、家長姓名及電話 | 結業後 1 到 2 年 | 學生多半未成年,家長要一起簽 |
活動主辦、講座 | 報名、報到、活動通知、保險投保 | 姓名、手機、電子郵件,投保時加身分證字號與生日 | 活動結束後 6 個月到 1 年 | 拍照另簽肖像權同意;行銷另勾 |
公司人資 | 招募、任用、薪資、勞健保、職安管理 | 履歷、身分證字號、帳戶、緊急聯絡人、體檢報告 | 離職後依勞動法令保存期限 | 體檢報告屬健康檢查,要書面同意 |
活動現場會拍照的話,照片牽涉的是肖像權,跟個資同意分開處理比較清楚,欄位怎麼寫可以看肖像權同意書範本。人資到職時常一次簽好幾份文件,加班同意這類勞動法文件的寫法在自願加班同意書有整理,兩份文件目的不同,不要合成一張。
四種寫了等於沒寫的個資同意書
先講結論:同意書有沒有用,看的是對方「被告知清楚後,自己做了選擇」。下面四種寫法都在這一點上出問題。
寫法 | 問題在哪 | 依據 | 改法 |
|---|---|---|---|
「同意本公司於業務所需範圍內使用」 | 目的不特定,等於概括同意一切用途 | 第 5 條、第 8 條第 1 項;金管會 101 年函 | 目的一項一項寫,寫你真的會做的事 |
整份沒寫不提供的影響 | 漏掉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告知不完整 | 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8 條 | 寫明哪些欄位不給會影響什麼 |
不勾行銷同意就不能報名 | 把非必要的同意綁在必要服務上 | 第 7 條第 2 項、施行細則第 15 條;金管會 101 年函 | 必要資料與行銷同意分開,行銷不勾也能報名 |
國中生自己簽完就收 |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 民法第 13、77、79 條;國發會 108 年函 | 未滿 18 歲加法定代理人簽名欄 |
概括同意一切用途
「本公司業務所需」「相關服務」這種寫法看起來保險,實際上最危險。金管會 101 年 10 月 24 日的函就點名銀行業告知書內容過於概括,沒有依實際業務告知目的、資料類別與利用對象,「恐未符合明確告知之要件」。第 5 條也要求蒐集要跟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目的寫得越空,之後任何一種利用都可能被主張超出範圍。
漏寫不提供的影響
這是範本最常缺的一段。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求告知「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少了它,告知就不完整。違反第 8 條的非公務機關,第 48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先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到 20 萬元罰鍰。這筆錢不大,麻煩的是改正期間要回頭補告知每一位已經收過資料的人。
把同意綁在必要服務上
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目的外利用的同意要「單獨所為」;施行細則第 15 條補充,如果跟其他意思表示放在同一份文件,要在適當位置讓當事人知悉內容並確認同意。白話講就是:行銷、轉提供給合作夥伴這類非必要用途,要讓人可以只勾報名、不勾行銷。同一份金管會函也提醒,銀行不得因客戶拒絕簽署告知書就拒絕業務申請,告知書與同意書最好分開。
未成年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簽
個資法本身沒有規定幾歲能自己同意。國發會 108 年的函釋說得很清楚:未成年人行使個資法上的權利,回歸民法行為能力的一般規定,而且告知方式要符合孩子的年齡與理解能力。民法第 13 條規定未滿 7 歲無行為能力、滿 7 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 77 條要求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補習班、營隊收學生資料,請家長一起簽最穩,家長同意書範本裡有法定代理人欄位的完整寫法。
隱私權政策和個資同意書差在哪
分工很簡單:隱私權政策負責對所有人公開告知,個資同意書負責留下特定一個人同意的證據。兩份都要有,內容要一致。
比較項目 | 隱私權政策 | 個資同意書 |
|---|---|---|
對象 | 所有訪客,不特定多數人 | 特定的一位當事人 |
能完成什麼 | 第 8 條的告知 | 告知+同意的舉證 |
能不能當特種個資的書面同意 | 不能 | 能(紙本或電子文件) |
能不能當目的外利用的單獨同意 | 很難主張 | 設獨立勾選欄就能 |
改版時 | 改網頁即可,但已收的資料不會自動適用新目的 | 新目的要重新取得同意 |
出事時拿得出什麼 | 某一天網頁的內容 | 誰、何時、同意了哪一版 |
實務上最常見的組合是:網站放隱私權政策,報名表或註冊頁加一行「我已閱讀並同意」勾選,連到完整告知內容;收特種個資或要做行銷時,再另外簽一份書面同意。勾選框要預設不打勾,而且要記錄勾選的時間和當時的條款版本,否則日後只能證明「網頁上有這段字」,證明不了這個人看過。電子合約跟紙本在證據上差在哪,電子合約是什麼那篇有比較。
我們的看法是,中小企業最該投資的是「版本」這件事。隱私權政策三年改了兩次,客戶當初同意的是哪一版?大多數公司答不出來。與其花時間把政策寫得很長,不如確保每一筆同意都對得回當時的條款全文。
當事人要撤回同意或刪除資料,怎麼處理
先給答案:當事人隨時可以請求停止利用與刪除,你要在法定期限內做出准駁決定;行銷一拒絕就要立刻停。第 3 條的五項權利不能用特約限制,所以同意書寫「不得撤回」沒有用。
當事人的請求 | 法定期限 | 你要做什麼 | 例外 |
|---|---|---|---|
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 | 15 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 15 日並書面通知 | 提供資料內容,可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等第 10 條情形 |
補充、更正 |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 30 日 | 更正後通知曾提供利用的對象 | 正確性有爭議時先停止處理利用 |
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 |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延長 30 日 | 刪除或停止,並回覆當事人 | 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當事人書面同意 |
拒絕接受行銷 | 應即停止 | 從行銷名單移除 | 無 |
「執行業務所必須」這個例外要小心用。客戶撤回行銷同意,但他還有未結清的帳款,帳務資料可以留,行銷名單一定要刪。員工離職要求刪除資料,勞動法令要求保存的薪資、出勤紀錄可以留到期限屆滿,其餘履歷、生活照就該清掉。離職時連帶要處理的帳號權限,離職員工權限回收 SOP有一份可以照抄的清單。
刪除這一步最常卡在「不知道資料散在哪裡」:報名系統一份、Excel 一份、LINE 群組截圖一份、郵件寄送平台一份。建議在同意書的對象欄列出的每一個系統,都對應一個刪除負責人,撤回請求進來時照表刪,刪完回信告知當事人。
每天收幾十份個資同意書時,紀錄要怎麼管
量小的時候,一份 PDF 簽完存在雲端資料夾就夠了。每天收幾十份以上的單位(連鎖診所、補教集團、大型活動、人力派遣),問題會變成:同意紀錄要能查、能撤回、能刪除,而且三件事要串得起來。下面是一筆同意紀錄最少要留的欄位。
欄位 | 為什麼要留 | 對應條文 |
|---|---|---|
當事人識別(姓名+聯絡方式) | 撤回或查詢時找得到人 | 第 3 條、第 10 條 |
同意的條款版本與全文 | 證明當時告知了什麼 | 第 7 條第 4 項 |
同意時間與方式(簽名、勾選) | 舉證同意的事實 | 第 7 條第 4 項 |
各勾選欄的結果(特種個資、行銷) | 區分必要同意與單獨同意 | 第 6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20 條 |
保存期限到期日 | 到期主動刪除 | 第 11 條第 3 項 |
撤回與刪除紀錄 | 證明已依請求處理 | 第 11 條、第 13 條 |
這些欄位用試算表也記得起來,但「當事人撤回 → 行銷平台停寄 → 報名系統刪資料 → 回信」這條線要靠人工串,量一大就會漏。資安事故的代價有多高,可以看EVERY8D 遭駭事件解析裡的時間線與裁罰。
把同意紀錄、撤回請求和各系統的刪除動作串成一條自動化流程,屬於系統開發的範圍。我們做過線上報價加電子簽約的系統,例如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勾選就出單、線上簽約、簽完 LINE 通知。如果你的單位每天都在收大量同意,想把這段接進既有的會員或報名系統,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況,一起看看從哪一段開始最划算。內部簽核和對外簽署要不要用同一套,電子簽核系統怎麼選那篇有判斷點。
另外提醒一件事:個資法在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又修正了一批條文,包括新增第 20 條之 1 的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義務、主管機關改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現在把同意紀錄和安全措施整理好,之後新規上路時不用一次補。
個資使用同意書範本:線上填好直接寄出
秒簽的 個資使用同意書範本 已經排好第 8 條的告知欄位,打開就能在編輯器裡改成你的目的、類別與期間,寄給客戶或員工簽。對方收信輸入驗證碼後就能在手機上簽,簽完雙方各拿一份附簽署證明書的 PDF。免費註冊就能用;想先問問你的情況,也可以 在 LINE 跟我們聊。
ℹ️我們怎麼看
個資同意書這幾年會從「放在報名表最下面的一段小字」,變成每一筆資料都要對得回去的紀錄。原因很實際:個資法修正後主管機關換成獨立的個資會,查核會更常見,而查核時問的是「這個人同意了哪一版」,答不出來就是舉證失敗。我們的取捨是,秒簽只做把同意簽好、存全文、留軌跡這一段;需要跟會員系統、行銷平台串起來的撤回與刪除流程,屬於客製開發。給你一個判斷方式:每月新增的當事人少於一百位,用範本加線上簽署就夠;超過這個量,或資料散在三個以上系統,就該把同意紀錄當成一張正式的資料表來設計。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我們是恆遠數位科技,做客製化系統開發,累積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也自己開發線上簽署工具秒簽。線上簽約的完整流程,我們替客戶做過一套: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從報價、簽約到訂金分配都在線上完成。想比較市面上其他簽署工具,可以先看 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如果你在想同意紀錄要怎麼接進自己的系統,我們很樂意 聽你聊聊現況。
Q個資同意書一定要簽名嗎?
一般個資在告知後,當事人沒有拒絕並提供資料,依個資法第 7 條第 3 項可以推定同意,不一定要簽名。蒐集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時,第 6 條要求書面同意,就需要簽名或等同效力的電子簽章。因為同意的舉證責任在蒐集者,留下簽名或有時間紀錄的勾選最穩。
Q已經有隱私權政策,還需要個資同意書嗎?
隱私權政策可以完成告知,但無法證明特定當事人同意了哪一版內容。蒐集特種個資、要做目的外利用(例如行銷或轉提供合作夥伴),或你需要舉證同意的事實時,仍應另外取得同意書或線上同意紀錄。
Q個資同意書可以用電子方式簽嗎?
可以。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第 6 條的書面同意可依電子簽章法以電子文件為之;電子簽章法第 5 條也允許法令要求書面的文件,在內容能完整呈現、日後可取出查驗時以電子文件為之。
Q未成年人的個資同意書誰簽?
個資法沒有特別規定年齡,依國發會 108 年函釋回歸民法。未滿 7 歲無行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為;7 歲以上未滿 18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實務上建議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一起簽。
Q客戶簽了同意書,之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個資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可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蒐集者應在 30 日內准駁,必要時可延長 30 日;拒絕行銷則要立即停止。
Q個資同意書要保存多久?
法律沒有統一年限,保存期間由你在同意書第三欄自己告知,期間屆滿或目的消失時依第 11 條第 3 項應刪除。同意書本身是舉證用的文件,建議保存到對應資料刪除後再加上可能發生爭議的期間。
AUTHOR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







留言(0)
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