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加班同意書範本:勞基法第 32 條要件、一個月 46 小時上限,個別同意為什麼不能取代勞資會議(附線上簽署)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約 14 分鐘閱讀
自願加班同意書範本與要件封面:勞資會議、每日 12 小時與每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4 種無效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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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加班同意書可以簽,但它只能證明「這一次加班,員工點頭了」。勞基法第 32 條要求公司先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就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讓員工加班;這道集體程序沒做,員工簽再多張同意書也補不回來。同意書也沒辦法讓加班超過一天 12 小時、一個月 46 小時的上限,更不能拿來免掉加班費。

我們在秒簽的範本庫整理「延長工時同意書」這份範本時,把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2 條之 1 逐條對過一遍,發現老闆最常搞錯的是順序:先開勞資會議,再談個別同意,最後才是加班費和補休怎麼記。這篇照這個順序講,先給一張速覽表,範本全文在第二段。

你想知道的

簡答

法源

自願加班同意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當作個別加班的同意紀錄;但它取代不了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

沒有工會的小公司怎麼辦

開勞資會議;3 人以下的公司,老闆和員工全體就是當然代表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 條

一個月最多能加班幾小時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到 54 小時,但三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

簽了自願加班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

不行,這種約定無效,短付加班費可罰 2 萬到 100 萬元

勞基法第 24 條、第 79 條

加班可以一律換補休嗎

不行,補休要由員工選擇、公司同意,到期沒休完要折現

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條文的引用都是 2026 年 10 月 8 日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的現行版本。這篇寫給有員工、要排加班的老闆和人資;如果你是員工,被要求簽這份文件時,速覽表最後兩列就是你最需要知道的事。

自願加班同意書有沒有用:先分清楚三層同意

先講結論:合法的加班要過三關,順序不能顛倒。第一關是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公司可以安排加班」,第二關是這次加班沒有超過上限,第三關才是員工個人同意「這一次我願意加」。自願加班同意書只處理第三關。

層級

誰要同意

什麼時候做

沒做會怎樣

集體同意

有工會找工會;沒有工會開勞資會議做成決議

開始安排加班之前,一次決議可以涵蓋之後的加班制度

每一次加班都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可罰 2 萬到 100 萬元

上限把關

公司自己算;採 54 小時彈性的要先經集體同意,30 人以上還要報主管機關備查

每次排班前對照當日與當月累計

超時本身就違法,員工同意也一樣罰

個別同意

要加班的那位員工

每一次(或每一段明確的期間)加班前

員工可以拒絕;健康或正當理由拒絕的,公司不得強制

很多中小企業以為勞資會議是大公司的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 條寫得很清楚:每個事業單位都應該舉辦,勞工 3 人以下的,老闆和員工全部就是當然代表,不用另外選舉。會議至少每三個月開一次;第 19 條規定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協商有共識就做成決議,沒有共識的要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會議紀錄由主席和記錄人員簽名,這份紀錄才是勞檢時最先被要求看的文件。

勞檢實務上這一條抓得很嚴。104 法務長專欄整理過一則勞動部 111 年 4 月 29 日的訴願決定:新竹一家食品零售業者在勞資會議召開前就讓員工加班,業者辯稱員工也願意,結果仍被認定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的說法是,這道程序是為了防止雇主隨意要求加班,屬於法律強制規定,事後補開會也救不回之前的加班。

勞基法第 42 條另外給了員工一道保護:因為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雇主不得強制。所以就算集體同意已經通過,員工個人仍然可以說不,自願加班同意書的意義就在這裡,它記錄的是「這次員工沒有說不」。

自願加班同意書範本全文:七個欄位怎麼填

一句話:一次加班一張,或一張列明幾個具體日期與時段,千萬不要寫「視業務需要隨時加班」。下面這份範本照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與第 32 條之 1 的要件設計,粗體是要換成你自己資料的地方。

自願加班同意書(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勞工):王小明 部門:工程部 員工編號:A0123

一、加班日期與時段:民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平日)18 時 00 分至 21 時 00 分,共 3 小時。

二、加班事由:配合客戶○○專案上線,執行系統部署與監控。

三、工時確認:本次加班後,本人當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共 11 小時;本月延長工時累計 17 小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上限。

四、程序:本公司延長工時制度業經民國 115 年 7 月 3 日勞資會議決議同意(決議紀錄存於人事單位,勞工得申請查閱)。

五、工資或補休:本人□ 選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領取加班費 □ 選擇依第三十二條之一換取補休,補休期限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公司依原加班費標準發給工資。

六、本人係出於自由意願同意本次加班。本人日後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得隨時表示,公司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

七、公司確認:主管 李大華(工程部經理) 核准本次加班。

立同意書人:王小明(簽章) 主管:李大華(簽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欄位

為什麼要有

最常寫錯的地方

日期與時段

加班費和上限都要從實際時數算,要能對上出勤紀錄

寫「本月視需要」,沒有時數就沒辦法算錢也沒辦法查上限

平日或休息日

兩者倍率不同,休息日工時也要算進 46 小時

休息日出勤沒註記,月底照平日倍率算,短付加班費

加班事由

證明加班是為了公司業務,也用來區分天災事變等突發加班

只寫「業務需要」,勞檢時說不出為什麼加班

當日與當月累計工時

第 32 條第 2 項的上限要每次對照

沒有這欄,常常加到第 50 小時才發現超時

勞資會議決議日期

證明第一關已經過,員工也知道去哪裡查

寫了「業經同意」但其實沒開過會,這句會變成不實記載

加班費或補休勾選

第 32 條之 1 規定補休要由員工選擇

公司先印好「一律補休」,員工沒得選

可以拒絕的聲明

呼應第 42 條,也讓同意書看起來真的出於自願

寫成「不配合加班視同曠職」,反而證明是強迫

實際卡關的地方常在「怎麼讓每位員工都簽到、事後找得到」。週五下午決定週六要趕工,五個人分散在客戶端和在家,紙本同意書根本傳不回來,最後變成 LINE 群組裡一句「OK」。我們做的秒簽 SpeedSign範本庫裡就有這份「延長工時同意書」,選範本後在編輯器把日期、時數、事由填好,Email 寄出簽署連結;一份文件最多可以放 10 位簽署人(人數依方案而定),可以同時寄出,也可以鎖定順序讓員工先簽、主管最後核准。每位簽署人都要先輸入寄到信箱的驗證碼才看得到文件,簽完自動產生附簽署證明書的完成版 PDF,誰在什麼時間、用什麼裝置簽的都留在稽核紀錄裡。免費註冊就能用。

先寄一份給自己簽簽看

到秒簽選「延長工時同意書」範本,把上面的欄位填進去寄給自己,就看得到員工收到的信、驗證碼步驟和最後那頁簽署證明書長什麼樣。免費註冊就能用:打開秒簽 SpeedSign。公司的加班流程要怎麼留紀錄比較穩,也可以直接加 LINE 問我們。

加班上限怎麼算:一天 12 小時、一個月 46 小時

先講結論:上限看三個數字,一天 12 小時(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一個月 46 小時、彈性方案下一個月 54 小時且三個月 138 小時。休息日出勤的時數一起算進去,任何同意書都不能讓公司超過這幾個數字。

項目

規定

條文

正常工時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超過的部分就是延長工時

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

每日上限

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第 32 條第 2 項

每月上限

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第 32 條第 2 項

彈性上限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可到 54 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第 32 條第 2 項但書

彈性方案的報備

僱用 30 人以上採用 54 小時彈性的,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32 條第 3 項

休息日出勤

休息日工作的時數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第 36 條第 3 項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可以延長工時且不受上述上限,但要在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主管機關備查,事後補給適當休息

第 32 條第 4 項

「三個月 138 小時」這條很容易誤讀。它只在你選了 54 小時彈性方案時才有意義:假設 1 月加了 54、2 月加了 54,3 月就只剩 30 小時能用。沒有經過集體同意採彈性方案的公司,每個月就是硬上限 46 小時。條文原文可以對照勞基法第 32 條與第 36 條。

超過上限這件事,員工同意也沒用。104 法務長專欄整理過勞動部 105 年 12 月 23 日的訴願決定:雇主主張是勞工自己留下來加班,主管機關仍認定違法。專欄的結論很直接,每日 12 小時、每月 46 小時都是法律強制規定,就算徵得個別勞工同意,甚至勞工簽了切結書表明自願超時工作,這些約定都無效。

這種罰單不是只開給小公司。自由時報 2025 年 12 月的報導提到,台北市勞動局 114 年 10 月一個月就裁罰 130 家事業單位、罰鍰合計 535 萬元,當月最高的一筆 30 萬元,開給一家上市科技公司,原因正是讓員工延長工時超過一日 12 小時的上限,而且是 5 年內第 3 次違反第 32 條第 2 項。

圖表載入中…

自願加班同意書裡無效或違法的 4 種寫法

先講結論:凡是想用同意書「省下加班費」或「繞過程序」的條款,都站不住。這四種寫法在網路流傳的範本裡很常見,簽了員工的權利也不會消失,反而變成公司知法違法的證據。

寫法

典型句子

為什麼無效

改成

預先拋棄加班費

本人自願加班,不請領加班費

第 24 條是強制規定,約定低於法定標準的部分無效,短付可依第 79 條罰 2 萬到 100 萬元

寫明依第 24 條倍率發給,或由員工勾選補休

概括同意

本人同意配合公司業務需要隨時加班

沒有日期時數,無法計算加班費,也無法對照上限;員工依第 42 條仍可拒絕

一次一張,或列明具體日期與時段

拿全體同意書代替勞資會議

全體員工同意本公司實施延長工時

第 32 條第 1 項要的是工會或勞資會議的決議,員工連署不等於勞資會議

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開會並做成紀錄

同意超過上限

本人自願每月加班 60 小時

上限是強制規定,個別同意或切結書自願超時都無效

排班時對照累計時數,超過就換人或改期

還有一種變形很常見:在勞動契約或入職文件裡寫「休息日出勤一律以補休處理」。104 法務長專欄引用勞動部 110 年 8 月 27 日的訴願決定,認定這種事先約定不算員工自己選擇補休,等於沒有依第 24 條給付休息日工資。勞基法第 32 條之 1的條文寫的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選擇權在員工,而且要逐次選。

「責任制」也常被拿來當擋箭牌。勞基法第 84 條之 1只適用於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還要書面約定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一般業務、工程師、行政職自己在合約裡寫「本職務為責任制」並不會因此免除加班規定。勞動契約該寫什麼、哪些條款寫了也無效,員工合約範本那篇有逐項拆解;離職時被要求簽的類似文件,可以對照自願離職切結書裡講的四個條款。

切結書、同意書這類文件為什麼「簽了也不一定算數」,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講過一般原則:私人文件的效力來自雙方的意思表示,但只要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那一部分就無效。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自願加班同意書正好落在這條線上。

加班費倍率與補休:同意書上一定要寫的兩件事

一句話:平日加班前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一、第 3 到 4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休息日前 2 小時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之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員工選補休的話,加幾小時就補幾小時。

情境

倍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基準)

月薪 36,000 元的試算

條文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

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 4/3 倍

150 × 4/3 = 每小時 200 元

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

平日加班第 3 到 4 小時

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 5/3 倍

150 × 5/3 = 每小時 250 元

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

休息日前 2 小時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150 × 4/3 = 每小時另給 200 元

第 24 條第 2 項

休息日第 3 小時起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150 × 5/3 = 每小時另給 250 元

第 24 條第 2 項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延長工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150 × 2 = 每小時 300 元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表裡的試算用月薪 36,0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150 元(36,000 ÷ 30 ÷ 8,實務上常見的換算方式)。平日加班 3 小時是 200 × 2 + 250 × 1 = 650 元;休息日出勤 4 小時是 200 × 2 + 250 × 2 = 900 元。完整條文見勞基法第 24 條。工讀生、時薪人員的算法與月薪族不同,勞健保也會連動,工讀生薪資怎麼算那篇有逐步算式和三個最常算錯的地方。

補休規則

內容

誰決定

員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規定一律補休

怎麼換算

依實際加班時數一比一計算,加 3 小時就補 3 小時

期限

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書上寫清楚到哪一天

沒休完

期限屆滿或離職時沒休完的時數,依加班當日的加班費標準折現;沒發的視同違反第 24 條

紀錄

出勤紀錄要逐日記載到分鐘並保存 5 年(第 30 條),補休的發生與使用也要能對得上

出勤紀錄的規定在勞基法第 30 條第 5、6 項:雇主要置備出勤紀錄保存五年,逐日記載到分鐘,員工申請影本時不得拒絕。同意書寫的是 18:00 到 21:00,打卡卻是 22:40,勞檢時以打卡為準,同意書反而成了「公司知道員工在加班」的證據。所以同意書、出勤紀錄、薪資單三份要能互相對得上。

從一張自願加班同意書到整套工時流程

先講結論:10 人以內的公司,用範本加線上簽署就夠了;人數一多、班別一複雜,問題會從「同意書怎麼寫」變成「同意、出勤、薪資三份資料對不起來」,那時該處理的是流程本身。

公司狀況

建議做法

要注意的事

10 人以下、偶爾加班

勞資會議決議一次,之後每次加班用同意書範本線上簽

每季至少開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存好

10 到 30 人、固定旺季加班

同意書加上月累計工時表,排班時就看得到誰快到 46 小時

休息日出勤要分開記,倍率和上限都不同

30 人以上、要用 54 小時彈性

勞資會議決議採彈性方案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三個月滾動計算 138 小時

人工算很容易出錯,適合交給系統提醒

多班別、多據點

加班申請、主管核准、打卡、薪資計算接成同一條流程

現成人資系統的規則不一定吃得下你的班別

現成的人資系統大多內建加班申請和工時上限提醒,人資系統推薦比較過台灣主流方案和計價方式,先看現成的夠不夠用。如果你們的班別或計薪規則特殊,現成系統套不進去,就會走到客製化:員工差勤打卡排班系統怎麼做和排班與工時系統開發指南整理了要先決定的六件事和報價區間,人資系統開發則是範圍更大的版本。這類把加班申請、核准、出勤和薪資接在一起的內部系統,在我們的客製化系統開發服務範圍內,想先確認自己的流程適不適合系統化,可以直接跟我們聊。

用派遣人力的公司要多注意一層:派遣員工的加班同意與加班費由派遣公司負責,但實際指揮加班的是要派單位,派遣契約範本那篇有講兩份契約各自要寫什麼。員工離職時,在職期間的加班費與未休補休要一次結清,離職證明書範本可以搭配看。

至於線上簽的同意書算不算數:勞動文件屬於私人之間的文件,雙方同意用電子方式就有效,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和電子合約是什麼有完整說明;要比較不同的簽署工具,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把 DottedSign、BreezySign、DocuSign 和秒簽放在同一張表。

我們怎麼看

ℹ️我們怎麼看

自願加班同意書被期待做太多事了。老闆希望它擋掉勞檢、免掉加班費,員工擔心簽了就什麼都沒了,兩邊都高估了這張紙。它真正能做的只有一件事:證明這一次加班是雇主同意、員工也同意的延長工時,所以加班費或補休一定要給。我們的判斷是,勞檢比對出勤紀錄與薪資的方式只會越來越細,靠一張概括同意書撐場面的公司,風險會越來越高。給老闆的判斷工具很簡單:拿出最近三個月的加班紀錄,看每一筆能不能對上三樣東西,勞資會議決議日期、當月累計時數、加班費或補休的發放紀錄。三樣都對得上,同意書就是好用的紀錄;有任何一樣對不上,先補程序再談同意書。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秒簽的簽署連結、Email 驗證碼、多人依序簽、簽署證明書與稽核軌跡,都是我們自己開發、自己在用的機制。我們的本業是客製化系統開發,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看到這裡如果你想的是「加班申請、核准、打卡、薪資能不能接成一條線」,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況,一起看看哪一段先動最划算。

秒簽的登入走的是我們自己做的恆遠會員中樞,同一個帳號接起我們所有產品,註冊一次就能用。

Q自願加班同意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但只限於證明員工同意某一次加班。依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公司要先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安排延長工時;個別員工簽的同意書不能取代這道程序,也不能讓加班超過一日 12 小時、一個月 46 小時的上限。

Q沒有工會也沒開過勞資會議,員工都簽了自願加班同意書,這樣合法嗎?

不合法。勞動部 111 年的訴願決定就有業者未經勞資會議同意讓員工加班,即使員工願意,仍被認定違反勞基法第 32 條第 1 項,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勞工 3 人以下的公司,老闆與全體員工就是勞資會議的當然代表,開會做成紀錄即可。

Q員工簽了自願加班不領加班費,公司還要付嗎?

要付。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班費倍率是最低標準,約定低於標準的部分無效。員工如果想用加班換假,要依第 32 條之 1 由員工選擇補休並經公司同意,補休到期或離職時沒休完的時數,仍要依加班費標準折現。

Q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可以。勞基法第 42 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的,雇主不得強制。集體同意只是讓公司「可以安排」加班,每一次加班仍需要員工本人同意,這也是自願加班同意書要逐次簽的原因。

Q自願加班同意書可以線上簽嗎?

可以。勞資之間的同意書屬於私人文件,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簽署即具效力。實務上建議用有身分驗證與稽核紀錄的工具,讓簽署時間、簽署人與文件內容都能事後查證,並把同意書與出勤紀錄、薪資單一起保存。

延伸閱讀:員工合約範本、工讀生薪資怎麼算、自願離職切結書、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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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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