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離職切結書怎麼寫?公司叫你簽之前要看的 4 個條款,以及簽了也不會消失的權利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約 16 分鐘閱讀
桌上的履歷夾板與筆電,準備離職前整理自願離職切結書與交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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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最後一週,人資把一張 A4 放到你桌上:「這是自願離職切結書,簽一下我們才好跑流程。」上面寫著你是出於個人因素自願離職、未受脅迫、薪資已結清、放棄對公司的一切請求。你本來就想走,看起來也沒什麼問題,筆已經拿起來了。

先講結論:自願離職切結書本身合法,公司可以請你簽,你也可以簽。它改變不了的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權利,已經做完的加班費、沒休完的特休工資、最後一個月的薪水,簽了照樣要給。真正會被它影響的,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和失業給付這三樣,因為它們只給「非自願離職」的人。我們在替自家電子簽署產品秒簽整理 120 份範本時,人事勞務類裡被問最多的就是這一份,公司想要它擋掉事後爭議,員工怕簽了吃虧,雙方其實都沒把條款看懂。

這種爭議不少。勞動部 2025 年 1 月的新聞稿公布,112 年全國勞資爭議 25,731 件,其中「給付資遣費」6,238 件、占 24%,是第二大類,僅次於積欠工資。很多資遣費爭議的起點,就是一張寫著「自願」的紙。

這篇寫給兩種讀者:被公司要求簽的員工,以及要讓員工簽的中小企業老闆和人資。想先了解切結書一般有沒有效、要不要見證人,可以看切結書法律效力;需要通用格式,看切結書範本與必備欄位。以下內容是法規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涉及資遣爭議請找勞工局或律師。

自願離職切結書有效嗎?自願離職、資遣、合意終止差在哪

一句話:切結書有效的前提是離職真的是你主動提的。勞工局和法院看的是實際發生什麼事,文件上的字只是證據之一。如果實際上是公司要你走,就算簽了「自願」,仍有機會被認定為資遣。先看四種最常見的離職方式差在哪:

比較項目

自願離職(自請離職)

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

合意終止

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

誰先提

勞工

雇主

雙方協商

勞工,因為雇主違法或違約

預告

勞工依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預告雇主

雇主依第 16 條預告,沒預告要付預告期間工資

依雙方約定

不經預告

資遣費

沒有

有,新制每滿一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

法律沒規定,看雙方談的條件

有,準用第 17 條

失業給付

不能領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可申請

一般不屬於非自願離職,實際以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準

屬非自願離職,符合條件可申請

謀職假

沒有

預告期間每週最多 2 天,工資照給

依約定

不適用

要簽切結書嗎

可以簽,確認自願與結算

不該簽,應發資遣通知

建議改簽合意終止協議書,把條件寫清楚

不該簽,應以書面通知雇主終止

表格最右邊那一欄最常被忽略。勞基法第 14 條列了六種情況,例如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工法令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走人,而且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一樣有資遣費。欠薪、沒投保、長期不給加班費而離職的人,在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裡屬於非自願離職,這種情況簽了自願離職切結書,等於自己把兩筆錢讓掉。

先確認你的離職屬於哪一種

用下面幾個常見情境對照,第三欄是比較貼近的法律性質。實際認定要看證據,這張表只是讓你先知道該往哪個方向問:

你遇到的情況

比較接近的性質

簽切結書前要想的事

想換工作、進修、搬家,自己遞辭呈

自願離職

結算數字對了再簽

主管約談說「你不適合這裡,自己寫辭呈比較好看」

實質上可能是資遣

先別簽,留下對話紀錄,問勞工局

公司縮編、部門裁撤,要你簽自願離職才給一筆「補償」

資遣或合意終止

比對補償金額和法定資遣費,想清楚失業給付

公司連續兩個月晚發薪水,你受不了想走

可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終止

以書面通知終止,不要寫自願

公司沒幫你投勞保或以多報少

可能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

30 天內要提出,先諮詢再行動

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

契約期滿

第 18 條規定期滿離職沒有資遣費,但就業保險可能視為非自願離職

最後一列有個細節:勞基法第 18 條寫明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不能請求資遣費,但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把「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一年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視為非自願離職。兩部法律的標準不同,別只看其中一部就下結論。

自願離職切結書範本要有哪些欄位

一份站得住的自願離職切結書,核心只有四件事:任職資料、自願聲明、結算確認、交接。其他像保密、競業、違約金,放進來反而容易出事,後面會說明。以秒簽範本庫的自願離職切結書範本為例,每一欄該寫什麼、最常寫錯什麼如下:

欄位

要寫什麼

常見錯誤

立書人與公司

勞工姓名、身分證字號;公司登記全名、負責人

只寫公司簡稱,事後對不上是哪一家

任職資料

部門職稱、到職日、離職日(實際最後在職日)

離職日填成簽署日,和打卡、勞保退保日對不上

自願聲明

基於個人因素自願提出離職,出於自由意願,未受脅迫或不當影響

公司先約談要你走,再用這句話包裝

離職原因

留一行讓勞工自己寫:生涯規劃、家庭因素、進修

整份印好,勞工沒有任何親筆說明

結算確認

最後薪資、特休未休折算、加班費,附明細與給付日

只寫「一切款項均已結清」,沒有任何數字

交接與財物

已完成職務交接、繳回公司財物,附清單

東西還沒還就勾「已繳回」

日期與簽名

雙方簽名,公司蓋章;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只有勞工簽,勞工手上沒留副本

離職日要特別小心。它決定年資,年資又決定特休天數,萬一日後被認定是資遣,也決定資遣費多少。實務上建議填「最後在職日」,並和勞保退保日一致;切結書可以在那天或之後幾天再簽。

結算那一欄,建議公司附一張明細:最後一個月工資、未休特休天數與折算金額、未付的加班費或補休折現、代扣的勞健保費,加上給付日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日數要發工資。有數字的「已結算」,雙方以後都不用吵。

欄位定下來之後,接著要處理的是怎麼讓對方簽。這件事我們已經在做:秒簽 SpeedSign(看它長什麼樣)可以從上面那份範本開始,在編輯器裡填好離職日、結算明細與交接項目,寄給員工;對方免註冊,收信輸入 Email 驗證碼後就能看全文,簽名欄可以手寫或上傳簽名圖,需要蓋章的欄位則上傳印章圖片。所有簽署人都簽完,每個人會收到同一份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附簽署證明書。免費註冊就能用。

公司叫你簽自願離職切結書前,先看這 4 個條款

答案先給:看到下面四種條款,先停下來問清楚。它們多半寫在切結書最後幾行,字不多,影響最大:

條款長相

法律怎麼看

員工可以怎麼回應

「放棄對公司之一切請求權,絕無異議」

法定權利通常不能事先概括拋棄;加班費、特休工資沒算對,實務上仍可請求

請公司改成逐項列出結算金額

「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同業工作」

勞基法第 9-1 條要四個要件,還要有合理補償,缺一項就無效

問清楚補償金額與範圍,沒補償就別同意

「未滿三年離職應賠償違約金 X 元」

第 15-1 條只有公司出錢培訓或給過補償時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要求公司拿出培訓費用或補償的證明

「同意公司自最後薪資扣除賠償」

第 26 條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要求薪資全額發放,賠償另外談

放棄一切請求權

這是最常見、也最容易被推翻的一句。公司想用它一次關掉所有後續爭議,但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都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概括寫一句「全部放棄」,碰到數字其實沒算對的情況,勞工多半仍可主張。問題在於它會讓你之後求償多一道說明的麻煩,所以最好的處理是當下就請公司改成逐項列金額。免責性質的條款哪些寫了也無效,免責切結書範本有更完整的整理。

離職後競業禁止

勞基法第 9-1 條要求四個要件全部成立: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的職位接觸得到營業秘密、期間區域範圍和就業對象沒有超過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有合理補償,而且期間最長兩年。施行細則第 7-3 條再把補償講白:每月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 50%,要一次預付或按月給。行政助理、門市人員的切結書裡如果出現「兩年不得從事同業」卻一毛補償都沒有,這條約定依法無效。施行細則第 7-1 條也要求競業約定以書面為之、雙方簽章、各執一份,塞在切結書最後一行、數字空白的寫法很難站得住。雇主真正要保護的是客戶名單時,業務競業禁止與禁止招攬條款有另一套比較可行的做法。

違約金與最低服務年限

「做不滿幾年要賠錢」的約定,勞基法第 15-1 條只允許兩種情況:雇主替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是雇主為了這個約定給過你合理補償。期間還要考量培訓成本、人力替補難易度等因素,不能超過合理範圍,違反的約定無效。另外,如果契約是因為不能歸責於勞工的原因提前結束(例如公司資遣你),勞工不用負違約責任。入職時沒有簽過任何培訓合約,離職時才在切結書補一條違約金,這在法律上很難成立。

從最後薪資扣錢

勞基法第 26 條一句話寫得很清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要全額發,公司如果認為你造成損失(例如設備損壞、未交接造成損害),應該另外舉證求償。切結書寫「同意自薪資中扣除」,並不會讓預扣變合法,反而是勞動檢查時的明顯紅旗。

簽了自願離職切結書,哪些權利也不會消失

先給答案:已經發生的錢和法律要求公司做的事,簽了都還在。切結書影響的是「這次離職的性質」,碰不到下面這些:

權利

法律依據

簽了之後

最後一個月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終止時即結清

照領,公司不能以簽切結書作為發薪條件

特休未休工資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

照領,雇主主張已休完要負舉證責任

已發生的加班費

勞基法第 24 條

照領,切結書寫「已結清」但數字不對,仍可請求

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

勞基法第 19 條,違反依第 79 條處 2 萬到 30 萬元罰鍰

照開,公司不能要求先簽切結書才給

勞退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

雇主每月提繳至少 6% 到你的個人專戶,跟著你走

被脅迫時撤銷的權利

民法第 92 條、第 93 條

發現脅迫結束後一年內可撤銷,意思表示後超過十年就不能撤銷

第四列的離職證明值得多講。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勞工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違反者依第 79 條第 3 項可處新台幣 2 萬到 30 萬元罰鍰。「不簽切結書就不開離職證明」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離職證明上的離職原因要和切結書一致,秒簽範本庫也有對應的離職證明書範本,兩份一起處理比較不會前後矛盾。

開放式辦公室裡員工在電腦前工作,離職前要完成交接與薪資結算
開放式辦公室裡員工在電腦前工作,離職前要完成交接與薪資結算

真正會被切結書影響的兩筆錢

被簽掉的是資遣費和失業給付。算一次給你看:假設月平均工資 4 萬元、年資 3 年 6 個月、適用勞退新制,被資遣時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是 3.5 年乘 0.5 個月,也就是 1.75 個月、約 7 萬元;公司沒預告的話,年資 3 年以上要再付 30 天預告期間工資,約 4 萬元。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 按月發給,最長 6 個月(離職時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 9 個月),投保薪資 4 萬元時約每月 2.4 萬元。

項目

被資遣(非自願)

簽自願離職切結書

差額

資遣費(新制,3.5 年)

約 70,000 元

0 元

約 70,000 元

預告期間工資(未預告時)

約 40,000 元

0 元

約 40,000 元

失業給付(6 個月估算)

約 144,000 元

0 元

約 144,000 元

特休未休工資、最後薪資、加班費

照領

照領

0

上表是簡化估算,平均工資、投保級距和給付資格都要依實際資料算,失業給付還要辦求職登記、14 天內無法推介就業才發。重點在量級:一張切結書可能牽動二十幾萬,值得多看五分鐘。

已經簽了,其實是被逼的怎麼辦

民法第 92 條允許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撤銷,第 93 條規定要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實務流程大致如下,舉證責任在勞工,所以證據越早留越好:

圖表載入中…

勞工在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前,勞動部與地方勞工局有免費法律諮詢,調解時也有律師陪同的扶助措施;公司拒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時,臺北市勞動局的說明指出勞工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由主管機關就離職事由初步查證。

雇主版:自願離職切結書怎麼寫才站得住

先講結論:切結書只在離職真的自願時才有價值。想靠它把資遣變成自願,省下的資遣費,最後常常連同調解時間、勞檢風險一起賠回去。站得住的做法有幾個共通點:

做法

為什麼

要保留什麼

先收到辭呈,再給切結書

證明離職是勞工先提出的

辭職申請書或 Email,時間早於切結書

提前一兩天把切結書和結算明細寄給員工

有時間看、沒被催,「未受脅迫」才站得住

寄送紀錄與員工開啟、閱讀的時間

讓員工親筆寫離職原因

親筆說明比印好的制式句子更有證明力

切結書上的手寫欄或員工自己的訊息

結算逐項列金額

避免被認定概括拋棄

工資、特休、加班費明細與給付日

薪資與離職證明跟切結書脫鉤

以工資或證明當條件,切結書容易被撤銷

薪資入帳紀錄、離職證明開立日

保密與競業另立書面

切結書塞進競業條款常因缺補償而無效

獨立的競業或保密協議,含補償約定

反過來說,如果離職原因其實是業務緊縮、員工不能勝任,就該走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列了五款可以資遣的事由,第 16 條規定預告期間: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10 天、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20 天、三年以上 30 天。另外,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要求雇主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資遣。這幾件事做完,比拿一張切結書安全得多。

員工自己要走、但沒依勞基法第 15 條預告就不來了,公司能怎麼辦?勞基法沒有替這種情況訂罰則或固定賠償金額,公司若主張損害,要自己舉證實際損失,而且依第 26 條一樣不能直接從薪水扣。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在工作規則寫清楚預告與交接流程,離職時用切結書把交接完成的狀態記錄下來。

交接本身也是一門功課。核心員工離職帶走系統知識的問題,員工離職知識交接框架有完整做法;離職當天要收回哪些帳號權限,看離職員工權限回收 SOP。人一多,離職文件、結算、權限回收散在 Excel 和紙本之間就容易漏,這時候可以評估人資系統推薦與比較,流程特殊到套裝系統裝不下,再看客製化人資系統開發。

自願離職切結書可以線上簽嗎?時間紀錄比紙本好舉證

可以。自願離職切結書是勞雇雙方之間的私人文件,依電子簽章法,雙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時,電子簽章的效力等同親簽。線上簽真正的好處在事後舉證:切結書爭議的核心是「員工是不是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簽的」,這件事紙本很難證明,系統紀錄比較容易。

比較

紙本當場簽

線上電子簽署(以秒簽為例)

員工有沒有時間看

人資站在旁邊等,很難證明有給時間

連結提前寄出,員工在自己的時間與裝置上看

確認是本人

看筆跡

每位簽署人都要先過 Email 驗證碼;需要時可選 L2 拍證件與確認影片、L3 插卡式自然人憑證

簽署時間與過程

只有紙上手寫的日期

稽核軌跡記錄寄出、開啟、閱讀到底、簽署的時間與 IP

內容會不會被改

影印本和正本可能對不上

有人簽了內容就鎖定,完成版 PDF 計算 SHA-256

雙方各執一份

要記得影印

全部簽完,完成版 PDF 自動寄給每位簽署人

事後驗真

只能比對紙本

簽署證明書附驗證碼,公開驗證頁可查文件是否被改過

用秒簽處理離職文件,大致是這樣:從自願離職切結書範本開一份文件,把到職日、離職日、結算明細填進去,寄給離職員工;需要公司主管也簽的話,一份文件可以加入多位簽署人,並可鎖定簽署順序(人數依方案而定)。員工收到邀請信,輸入驗證碼後才看得到全文,簽名方式可以手寫,也可以上傳簽名圖,系統會自動去背並洗掉照片裡的位置資訊。全部簽完產生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的簽署證明書列出每個人的驗證與簽署紀錄。

要說清楚的是,線上紀錄證明的是「誰、何時、在什麼狀態下簽了什麼」,證明不了「離職是自願的」。如果實際上是公司要員工走,再完整的電子紀錄也救不回來。電子簽名在私人文件上的效力邊界,詳細說明在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三種簽章名詞的差別看數位簽章、電子簽章、電子簽名差在哪;需要到自然人憑證那一級的身分確認,先看自然人憑證用途。想比較其他平台,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有整理;只是自己簽一份公司寄來的 PDF,PDF 電子簽名的免費做法就夠了。

公司內部如果是主管、人資、老闆層層簽核離職單,那是另一種需求,簽核流程和對外簽署的差別在電子簽核系統怎麼選。

離職要簽哪些文件?自願離職切結書、辭職申請書與離職證明的分工

答案:一次完整的自願離職,通常是辭職申請書開頭、切結書收尾,離職證明另外開。把分工搞清楚,就不會出現「切結書說自願、離職證明寫資遣」這種自相矛盾:

文件

誰出具

用途

什麼時候用

辭職申請書

勞工

通知公司要離職與預計離職日

離職流程開始,依預告期提出

自願離職切結書

勞工出具,雙方簽名

確認離職性質、結算與交接

最後在職日前後,結算明細確定後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雇主

新工作報到、申請失業給付

勞工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資遣通知書

雇主

依第 11 條預告終止

公司決定讓員工離開時,取代切結書

合意終止協議書

雙方

寫清楚補償金額與離職日

雙方談好條件分手時

保密或競業協議

雙方

離職後的保密與競業義務

獨立簽訂,含補償約定

切結書、聲明書、契約書的法律性質不一樣:切結書是單方承諾,聲明書是單方陳述事實,合意終止協議書則是雙方契約。要對外(例如對新雇主)說明離職狀態,用聲明書比較合適;條款多、需要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參考契約書範本怎麼挑。

整理一下:員工這一端,簽之前確認離職是自己提的、結算有數字、沒有概括拋棄與扣薪條款;公司這一端,切結書只用在真的自願的離職,搭配辭呈與結算明細,資遣就走資遣。想讓員工在自己的時間看完再簽、留下完整紀錄,秒簽免費註冊就能用,從自願離職切結書範本開一份試試。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恆遠目前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簽約與確認流程是常被要求處理的一段。

例如我們做過的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線上報價加電子簽約,勾選即出單、訂金自動分配,客戶簽完會收到 LINE 通知。秒簽就是把這類簽署流程獨立出來,讓一般人與中小企業也能直接用。

如果你公司的到職、離職文件還在紙本和 Excel 之間跑,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在的流程,一起看看哪一段值得先動。

ℹ️我們怎麼看

資遣費爭議一年六千多件,這個數字短期內不會降,因為「請員工自己寫辭呈」在很多公司仍被當成省錢的技巧。我們的判斷是:未來兩三年,勞資雙方都會越來越依賴簽署過程的紀錄來舉證,誰給了多少時間看、在哪裡簽、有沒有被催,會比紙上那句「未受脅迫」更有份量。我們做秒簽,選擇把稽核軌跡和簽署證明書做完整,理由就在這裡;我們也不打算讓工具替不自願的離職背書。給老闆一個判斷方法:如果這位員工離職後去勞工局,你拿得出他先遞的辭呈、提前寄出的結算明細和他親筆寫的離職原因嗎?拿不出來,這張切結書就擋不住任何爭議。

Q自願離職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

有,前提是離職確實是勞工主動提出、沒有受到脅迫。勞工局與法院看的是實際離職原因,如果實際上是公司要求離職,簽了切結書仍可能被認定為資遣,勞工也可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被脅迫的意思表示。

Q簽了自願離職切結書還能領失業給付嗎?

原則上不能。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的失業給付以非自願離職為要件,包括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4 條勞工因雇主違法終止等情形。簽了自願離職切結書,就等於自己表示不符合這個要件;實際上是被資遣的,要另外舉證主張。

Q公司說不簽切結書就不發最後薪水,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要求契約終止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第 26 條也禁止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保留紀錄,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Q不簽自願離職切結書,公司可以不開離職證明嗎?

不可以。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可依第 79 條處新台幣 2 萬到 30 萬元罰鍰。離職證明和切結書是兩份獨立的文件。

Q切結書裡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要看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9-1 條的四個要件,包括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能接觸營業秘密、範圍合理,以及合理補償(施行細則規定每月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 50%),期間最長兩年。沒有補償的競業條款依法無效。

Q已經簽了自願離職切結書,還能反悔嗎?

如果是被詐欺或脅迫而簽,可以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並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以書面向公司表示。之後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單純事後覺得吃虧,就比較難推翻。

Q自願離職切結書可以線上簽嗎?

可以。這是勞雇雙方之間的私人文件,雙方同意用電子方式簽署時,電子簽章法承認其效力。線上簽署的好處是留下寄出、閱讀、簽署的時間紀錄,事後比較容易證明員工有充分時間看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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