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叫「服務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寫得很短: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所以員工開口要,公司就得開,不管他是自己辭職、被資遣、被解僱還是退休;拒開的公司可依第 7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年資、工資四項為主,考績與離職原因要員工同意才能寫上去。
我們在替自家電子簽署產品秒簽整理範本庫時,離職證明書是被追問最多次的一份。原因很實際:同一張紙常被拿去做兩件事,一件是到新公司報到證明經歷,一件是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這兩個用途背後是兩部不同的法律,要寫的欄位也不一樣。HR 只開一種格式,員工拿去就業服務站就可能被要求補件。
搜這個字的人通常很急。員工下週要去新公司報到、人資說離職證明「月底再一起開」;或是剛被資遣,想趕快去登記失業給付,卻不知道證明書上的離職原因要怎麼寫才算數。Ubersuggest 的台灣資料顯示,「離職證明書」每月約 8,100 次搜尋,「離職證明書範本」約 1,900 次,量體跟委託書同一級。
這篇講的是離職「之後」公司要開給員工的證明。公司要員工在離職前簽的「自願離職切結書」是另一份文件,條款怎麼看寫在自願離職切結書怎麼寫;一般切結書的格式看切結書範本。
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勞基法第 19 條的服務證明書,公司一定要開
一句話:離職證明書是公司在勞動契約結束後,證明「這個人在我們這裡做過什麼、做多久」的文件,員工要求就一定要給。勞動部在 2026 年 2 月 24 日的新聞稿再提醒一次:不論離職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雇主都應依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勞工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來要,雇主依法也不得拒絕。
容易被搞混的是,「離職證明書」這個名字其實同時指兩份法律性質不同的文件。勞動部 96 年的勞資 2 字第 0960079273 號書函講得很直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的離職證明文件,和勞基法第 19 條的服務證明書,「係屬不同法律之規定」。先把兩者分清楚,後面的欄位與範本才不會寫錯。
比較項目 | 服務證明書(求職用) | 就保離職證明文件(失業給付用) |
|---|---|---|
法源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4 項 |
什麼時候要用 | 到新公司報到、證明工作經歷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 |
一定要寫的內容 | 函釋列四項: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工資 | 法條列三項: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 |
離職原因 | 要員工同意才能寫 | 必寫,而且要寫到法條與款次 |
公司拒開的後果 | 違反第 19 條,罰 2 萬到 30 萬元,可按次處罰 | 勞工改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經就業服務站同意以書面釋明代替 |
誰可以開 | 雇主或其代理人 | 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看完這張表就知道,很多爭執其實來自用錯版本。員工要拿去新公司,公司卻在上面寫「因違反工作規則解僱」;員工要申請失業給付,公司給的卻是一張沒寫離職原因的經歷證明。兩種情況都會讓員工回頭找 HR 重開,HR 也多跑一趟流程。
比較實用的做法是一次開兩份:一份只寫四項客觀事實給員工求職用,一份如實寫離職原因給就業服務站用。兩份內容不衝突,差別只在揭露多少。
離職證明書要寫哪些欄位:必寫、選寫與不能亂寫
先講結論:抬頭、員工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到職日與離職日、職稱與工作性質、出具日期、公司全名與統編加上公司用印,這幾欄是每一份都要有的。工資與離職原因看用途決定寫不寫;考績、獎懲、評語原則上不要寫。
「四項為主」這個說法出自前勞委會 83 年的(83)台勞資二字第 25578 號函:服務證明書的內涵法無明文,但應以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勞動部 2026 年的新聞稿進一步說明,雇主想記載這四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應尊重勞工意願才能寫,不得逕自登載。
欄位 | 求職用版本 | 失業給付用版本 | 寫法提醒 |
|---|---|---|---|
文件標題 | 必寫 | 必寫 | 可寫「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兩個名字並列,櫃檯一看就懂 |
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 | 必寫 | 必寫 | 跟身分證、勞保資料一字不差;就業服務站會對勞保紀錄 |
出生日期 | 選寫 | 建議寫 | 勞保局表格有這一欄,填了少一次補件 |
到職日、離職日 | 必寫 | 必寫 | 寫到「日」;離職日寫契約終止日,通常也是勞保退保日 |
職稱、工作性質 | 必寫 | 必寫 | 職稱寫離職時的正式職稱,工作性質一句話,例如「門市銷售」「軟體開發」 |
工資 | 員工要求才寫 | 通常不用 | 寫「離職時月薪新臺幣○○元」;員工不想讓新公司知道就不寫 |
投保單位名稱 | 可省略 | 必寫 | 公司全名要跟勞保投保單位名稱一致 |
離職原因 | 員工同意才寫 | 必寫 | 資遣要寫到法條與款次,例如「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 |
考績、獎懲、評語 | 不建議 | 不需要 | 要寫須經員工同意;寫負評最容易引發申訴 |
出具日期、公司用印 | 必寫 | 必寫 | 公司大小章或負責人簽名,加上聯絡電話方便查證 |
「不能寫負評」在法條上其實沒有明文。勞資律師整理過立法過程: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原本有一條「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之事項」,行政院審查時刪掉了(見勞資爭議律師的整理)。現在的依據是主管機關函釋與新聞稿的「尊重勞工意願」。實務效果差不多:員工對記載內容有意見,可以帶著證明書向地方勞工局求助,公司得解釋為什麼沒經同意就寫。
欄位整理好之後,剩下的就是每次離職都重打一份。這件事我們做成了現成範本:在秒簽 SpeedSign 的範本庫裡,離職證明書範本已經排好員工資料、任職期間與職稱、離職原因勾選和法條附註,工作性質、投保單位這類欄位在編輯器裡直接加一行就好,完整流程放在後面「HR 線上開立」那一段。產品介紹在秒簽產品頁,免費註冊就能用。
離職證明書範本全文:一般版與非自願離職版
下面兩份可以直接照抄,括號處換成實際資料。一般版給員工求職用,只寫客觀事實;非自願離職版給員工申請失業給付用,離職原因照就業保險法的事由寫清楚。
一般版(求職、報到用)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茲證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年 ○ 月 ○ 日止,任職於本公司 ○○部,離職時職稱為 ○○○,主要工作為 ○○○○(例如:門市銷售與庫存管理)。
本證明書係應當事人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出具。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負責人:○○○(公司大小章)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非自願離職版(申請失業給付用)
離職證明書
申請人姓名:○○○ 出生日期:民國 ○○ 年 ○ 月 ○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
投保單位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單位保險證號:○○○○○○○○
任職期間:民國 ○○ 年 ○ 月 ○ 日至民國 ○○ 年 ○ 月 ○ 日;勞保退保日:民國 ○○ 年 ○ 月 ○ 日
離職原因: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規定,於民國 ○○ 年 ○ 月 ○ 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辦理資遣通報。
以上屬實。投保單位(公司用印)、負責人(簽章)、出具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非自願離職版有官方格式可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離職證明書下載頁提供 PDF、ODT、DOC 三種格式與填寫範例,離職原因欄已經依就業保險法的事由排好勾選項,公司只要照實勾。用勞保局格式的好處是就業服務站的承辦人看慣了,比較不會被問。
離職原因怎麼註記,才算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在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同條第 2 項另外規定,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視為非自願離職。
離職情況 | 依據 | 算非自願離職嗎 | 證明書上怎麼寫 |
|---|---|---|---|
公司歇業、虧損裁員、業務緊縮 | 勞基法第 11 條第 1 至 4 款 | 算 |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 款資遣」,款次要寫 |
員工不能勝任被資遣 |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 | 算 |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 |
公司欠薪、違法,員工主動走 |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 | 算 |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 款終止契約」 |
公司改組轉讓,未被留用 | 勞基法第 20 條 | 算 | 「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未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 |
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 | 算 | 寫明事由與日期,例如「公司於民國 ○ 年 ○ 月 ○ 日解散」 |
定期契約期滿不續約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 | 符合條件時視為非自願 | 「定期契約於民國 ○ 年 ○ 月 ○ 日屆滿」,並附契約期間 |
員工違規被懲戒解僱 | 勞基法第 12 條 | 不算 | 如實寫「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 款終止契約」 |
員工自己辭職 | 勞基法第 15 條 | 不算 | 「自請離職」 |
有兩個地方最常出錯。第一,員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離職(例如公司不依約給薪),在就業保險法上仍屬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寫成「自請離職」就會害員工領不到。第二,依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雖然是公司把人辭掉,在就業保險法上卻不屬於非自願離職。公司不能因為同情把它寫成第 11 條資遣,員工也不該要求公司這樣寫。
原因是刑法第 215 條的業務登載不實: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把資遣寫成自願、或把自願寫成資遣,兩個方向都踩得到這一條。
離職證明書和在職證明、自願離職切結書差在哪
一句話分工:在職證明證明「現在還在這裡上班」,離職證明書證明「曾經在這裡做過、已經結束」,自願離職切結書是員工對公司表示「是我自己要走的」。前兩份是公司出給員工的證明,切結書方向相反,是員工簽給公司的承諾。
文件 | 誰出具、誰簽 | 什麼時候用 | 法律依據 | 員工可以拒絕嗎 |
|---|---|---|---|---|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 公司出具給員工 | 離職後求職、申請失業給付 | 勞基法第 19 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 | 這是員工的權利,公司不能拒開 |
在職證明書 | 公司出具給員工 | 在職期間辦貸款、簽證、租屋 | 沒有專門法條,屬公司配合開立 | 員工請求即可,公司通常配合 |
自願離職切結書 | 員工簽給公司 | 員工主動離職時,公司要留證據 | 沒有專門法條,看條款內容與民法 | 員工可以不簽,也不影響第 19 條權利 |
資遣通知書 | 公司出具給員工 | 公司依勞基法第 11 條預告終止 | 勞基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 | 屬於公司單方通知 |
自願離職切結書最大的問題是內容常被塞進「放棄一切請求權」這類條款,員工簽之前要逐條看,細節在自願離職切結書那一篇。切結書整體有沒有法律效力、需不需要見證人,另外寫在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公司是要員工對某件事做單方面表示,用聲明書或承諾書會比切結書更貼切。
有一個實務順序值得記住:員工簽不簽自願離職切結書,都不影響他向公司要服務證明書。反過來,公司也不能用「先簽切結書才給離職證明」當交換條件,第 19 條的義務沒有附條件。
公司拒開或拖延離職證明書怎麼辦
先講結論:求職用的服務證明書被拒,找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拿不到,有兩條替代路,一條是請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一條是經就業服務站同意以書面釋明代替。勞動部的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是 1955,線上入口在勞動部申訴專區。
前勞委會 86 年的(86)台勞資二字第 015061 號函說得很清楚:第 19 條屬強制規定,違反者可處罰鍰;條文所稱「勞動契約終止時」也包含終止之後,公司不能用「人都走了」當理由拒開。
卡關情況 | 先做什麼 | 去哪裡 | 要帶什麼 |
|---|---|---|---|
公司說「月底一起開」「找不到人簽」 | 用 Email 或 LINE 留下書面請求,寫明需要的日期與用途 | 先跟 HR、主管溝通 | 請求紀錄的截圖 |
公司明確拒開服務證明書 | 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 19 條 | 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或撥 1955 | 身分證、勞保投保紀錄、薪資單或勞動契約、請求紀錄 |
證明書上有未經同意的負評 | 要求公司刪除或改正 | 協商不成找縣市勞工局 | 原證明書、你不同意的書面紀錄 |
公司不開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 實際勞務提供地點的縣市勞工局 | 資遣通報、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可證明離職事由的資料 |
公司已關廠、負責人聯絡不到 | 請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後核發 | 縣市勞工局 | 勞保退保紀錄、公司停業相關資料 |
上面都來不及 | 向就業服務站說明,經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 | 書面釋明,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 |
地方主管機關什麼情況會核發離職證明,前勞委會有列出四種(見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函):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列冊通報;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查明屬實;勞資雙方因離職事由發生爭議並經調解有案;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同一份函也寫明,公司如果認為員工自己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應依事實自行開具詳實的離職證明書交給員工,不應拒絕簽發。
時間也要抓好。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要親自到就業服務站辦求職登記,文件沒帶齊,七天內要補正,逾期視為未申請。失業給付的金額依第 16 條是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發六個月;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最長九個月。這筆錢對剛被資遣的人很重要,所以離職原因那一欄寫錯,影響的是實實在在的生活費。
⚠️不要用偽造的離職證明書去報到或請領
新公司急著要、前公司又不開,有人會自己打一份蓋假章。這會同時碰到偽造文書與詐領保險給付的問題,代價遠大於多等幾天。走勞工局或書面釋明的路,時間多花一點,但每一步都留得下紀錄。
HR 線上開立與寄送離職證明書:從一份一份印到一次寄完
一句話:離職證明書是 HR 最典型的「低風險、高頻率、要用印」文件,最適合先搬到線上。假設一家 50 人的公司每年有一成的人離職,就是五份,零售、餐飲這類流動率高的行業更多。每一份都要找主管蓋章、掃描、寄出,員工人已經不在公司,紙本還要郵寄。
PTT Salary 板有人問過「離職證明可以只給電子檔嗎」,擔心電子檔會被新公司質疑。這個擔心有道理,也有解法。私人之間的文件用電子方式出具,在電子簽章法下可以有效,條件是雙方同意用電子方式,細節在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新公司要確認真偽,重點是能不能驗證文件沒有被改過。
要提醒一個邊界:就業服務站收不收電子版的離職證明,以各站的實際作法為準,我們不宣稱線上簽完一定能直接送件。比較穩的做法是事先問清楚,不收的話就把完成版 PDF 印出來,或改用勞保局的紙本格式。
流程環節 | 紙本做法 | 線上開立做法 |
|---|---|---|
準備內容 | 打開舊 Word 檔改名字,常留到上一位的資料 | 從範本建立,欄位固定,只填這一位的資料 |
公司用印 | 拿去給負責人或主管蓋大小章 | 用印欄指定給負責人或人資主管,上傳印章圖即可蓋 |
交給員工 | 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 | Email 寄出,員工收信輸入驗證碼後簽收 |
留存 | 影本收進人事檔案夾 | 完成版 PDF 自動寄給雙方,附簽署證明書與稽核紀錄 |
新公司查證 | 打電話回原公司問 | 上傳 PDF 或輸入驗證碼到公開驗證頁,確認文件沒被改過 |
講到這裡,這件事我們其實已經在做。秒簽 SpeedSign(看它長什麼樣)是為了「手上沒有 PDF、只有一件要辦的事」做的,離職證明書就在它的 120 份範本裡。HR 可以直接開啟離職證明書範本寄出簽署:在編輯器裡填好員工資料與離職原因,加上用印欄指定給負責人、簽收欄指定給離職員工,勾選「鎖定簽署順序」讓公司先蓋章、員工再簽收。每個人都要先輸入 Email 驗證碼才看得到文件;全部完成後,伺服器產生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附簽署證明書,裡面有文件 SHA-256 與 8 碼驗證碼,自動寄給每一位簽署人。新公司拿到 PDF,可以到免登入的公開驗證頁確認內容沒被改過。
兩個限制先講清楚:一份文件最多 10 位簽署人,但免費方案一份只能 1 位,要公司用印加員工簽收兩人以上就要用付費方案;從 Word 或 PDF 直接匯入檔案的功能還沒做,目前是用範本或把內容貼進編輯器。免費註冊就能用,先拿一位離職同仁的證明書試一次,流程順不順你自己就看得出來。
公司層級的離職流程不只這一張紙。帳號權限要收回(離職員工權限回收 SOP)、競業與保密條款要確認(競業禁止與禁止招攬條款),公司對外用印如果要走憑證,工商憑證用途那篇有整理。人數再多一點、離職流程要跑主管簽核與交接清單,那是內部簽核系統的範圍,怎麼選看電子簽核系統怎麼選。
公司開離職證明書最常寫錯的 6 件事
這幾個錯誤都會讓員工回頭要求重開,嚴重一點就是勞工局的申訴單。開出去之前對一次這張表,比事後補救省事很多。
常見錯誤 | 會造成什麼問題 | 正確寫法 |
|---|---|---|
離職日寫成最後上班日 | 預告期間還沒結束,年資與資遣費計算對不上 | 寫勞動契約終止日,並跟勞保退保日核對 |
資遣只寫「資遣」不寫條款 | 就業服務站無法判斷是否非自願,要求補件 | 寫到「勞基法第 11 條第 ○ 款」 |
員工依第 14 條離職卻寫自請離職 | 員工領不到失業給付,容易變勞資爭議 | 如實寫「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 款終止契約」 |
未經同意寫考績、評語 | 員工可向勞工局求助,公司要說明為何沒經同意 | 求職用版本只寫四項客觀事實 |
公司名稱跟勞保投保單位不一致 | 就業服務站對不到投保紀錄 | 照勞保投保單位全名寫,附保險證號 |
沿用舊檔沒改乾淨 | 上一位員工的姓名或身分證字號留在文件上,變成個資外洩 | 每次從空白範本開,不要複製上一份 |
另外一點常被忽略:勞基法第 7 條規定勞工名卡要保管到勞工離職後五年,名卡上就有到職日、工資等證明書會用到的資料。離職員工隔幾年才回來要證明,HR 能不能開得出正確內容,取決於當年資料有沒有留好。這也是我們建議把開立紀錄留在系統裡的原因,之後重開一份不用翻箱倒櫃。
我們的判斷很直接:離職證明書這種文件,花力氣去設計「漂亮的格式」意義不大,該花力氣的是讓每一份都從同一個範本出來、用印與交付都有紀錄。格式錯一次會被員工抓到,紀錄缺一次則要等勞資爭議時才會發現,後者的代價高得多。要比較市面上的電子簽署工具,看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想搞清楚電子簽名、數位簽章差在哪,看數位簽章與電子簽章的差別;要找其他契約的官方範本,看契約書範本怎麼挑;拿到 PDF 只想自己簽名,看PDF 電子簽名怎麼簽。
離職證明書範本:打開就能填、填完就能寄
秒簽範本庫裡的離職證明書已經排好任職期間、職稱與離職原因勾選,直接開啟離職證明書範本寄出簽署。不登入也能先在瀏覽器裡寫草稿,要寄出時再註冊;產品介紹在 秒簽產品頁。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秒簽是恆遠自己開發、自己在用的電子簽署產品,範本庫裡的 120 份文件都是我們逐條查法條整理的,離職證明書這份就是對照勞基法第 19 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與勞動部函釋寫成。我們也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的經驗,公司的離職流程如果要跟人事系統、簽核流程接在一起,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在的實際情況,一起看看哪些做得起來。
ℹ️我們怎麼看
離職證明書會是人事文件裡最早全面電子化的一批,因為它內容固定、由公司單方出具、接收方只需要確認真偽。我們判斷三年內會改變的是「查證」這一端:新公司不再打電話回原公司問,改成驗文件本身有沒有被改過。所以我們做秒簽時把力氣放在完成版 PDF、簽署證明書與公開驗證頁,格式反而交給範本。給 HR 一個判斷方法:去年開過的離職證明書,你能在五分鐘內找出每一份是誰蓋章、什麼時候交給員工的嗎?找不到,就值得先把這一張搬到線上。
Q離職證明書公司可以不開嗎?
不行。勞基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可依第 7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不論是自請離職、資遣、懲戒解僱或退休都一樣。
Q離職很久了還能跟公司要離職證明書嗎?
可以。前勞委會 86 年函釋說明,第 19 條的「勞動契約終止時」包含終止之後,勞動部 2026 年新聞稿也重申離職一段時間後才請求,雇主不得拒絕。實務上勞工名卡只要求保存到離職後五年,太久以前的資料可能要你自己提供證明。
Q離職證明書一定要寫離職原因嗎?
看用途。求職用的服務證明書以職務、工作性質、年資、工資為主,離職原因要員工同意才能寫。申請失業給付用的離職證明,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必須載明離職原因,資遣要寫到勞基法條款與款次。
Q非自願離職證明和離職證明書一樣嗎?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俗稱,正式文件就是離職證明書,只是離職原因欄寫的是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非自願事由,例如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4 條勞工終止契約、關廠歇業。勞保局網站有離職證明書格式可下載。
Q離職證明書可以給電子檔嗎?
私人之間的文件用電子方式出具,雙方同意就可以有效,新公司多半也接受 PDF。要拿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時,收不收電子版以各站作法為準,送件前先問;不收的話印出完成版 PDF 或改用勞保局紙本格式。
Q公司倒了拿不到離職證明書怎麼辦?
向實際工作地點的縣市勞工局申請核發。前勞委會函釋列出地方主管機關應核發的情形,包含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查明屬實。申請失業給付時也可以經就業服務站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離職證明。
Q離職證明書可以自己寫好請公司蓋章嗎?
可以先擬好交給 HR,比較快。但出具人仍是公司,內容要符合事實;公司認為你寫的內容不對,應依事實自行開具詳實的離職證明書給你,不能因此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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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遠數位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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