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辭職聲明書是社區管理委員或主任委員在任期屆滿前請辭時,交給管理委員會的書面。它要寫清楚四件事:辭的是哪一屆、哪個職務;從哪一天起生效;印鑑、存摺、帳冊、鑰匙交給了誰;手上還沒辦完的事做到哪裡。辭職本身原則上不必等誰同意,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移交義務不會因為一句「我不做了」就消失,主委或財務委員沒交接清楚,主管機關可以處 4 萬到 20 萬元罰鍰,還能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我們在整理秒簽範本庫裡的「管委會辭職聲明書」時,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內政部的規約範本,還有地方政府的函釋逐條對過一遍,發現大家卡住的地方很一致:條例沒有寫「委員怎麼辭職」,程序其實藏在各社區自己的規約裡,所以同樣一份聲明書,在 A 社區送管委會備查就生效,在 B 社區可能要等候補委員遞補才算數。這篇先把法條和規約的分工講清楚,再給欄位清單、範本全文、交給誰與何時生效的對照表,最後整理遞補和不交接這兩類最常吵起來的爭議。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在台灣一個月大約有 140 次搜尋,量不大,但搜的人幾乎都是正要動筆的委員本人。經濟日報 2025 年底的管委會專題提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路已滿 30 年,規約就像「社區憲法」,委員的遴選辦法都寫在裡面,而且多數社區的委員是無給職。沒有薪水、又要扛公共基金的責任,中途想退出的人自然不少,退得乾不乾淨,就看這一張紙怎麼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規約,對委員辭職怎麼規定
先講結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一條專講「辭職」,它把委員的選任、解任交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第 29 條第 2 項),自己只管兩件硬事:離職時一定要移交(第 20 條),不移交會被罰(第 49 條)。所以寫辭職聲明書之前,第一步是翻你們社區的規約。
條文 | 原文重點 | 跟辭職聲明書的關係 |
|---|---|---|
第 29 條第 1、2 項 | 應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主委由委員互推,對外代表管委會;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等依區權會決議,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辭職要走什麼程序、要不要經同意,看規約和區權會決議 |
第 29 條第 3 項 | 任期一至二年;主委、負責財務與監察的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 職稱要寫清楚,因為主委、財委、監委的連任限制不同 |
第 29 條第 4 項 | 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 20 條第 2 項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 拒不移交的人到期就視同解任,但移交義務還在 |
第 20 條 | 解職、離職或改組時,要把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任;經催告 7 日內仍不移交,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 聲明書「交接事項」那一條的法律來源 |
第 49 條第 1 項第 7 款 | 管理負責人、主委或管理委員違反第 20 條的公告或移交義務,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連續處罰 | 主委、財委辭職不交接,屬於行政罰,不只是社區內部糾紛 |
第 36 條 | 管委會職務 13 款,包括公共基金收支保管、規約與會議紀錄與印鑑的保管、共用設施點收保管、公安與消防申報 | 聲明書「未完成事項」照這張清單逐項想 |
第 25 條第 3 項 | 主委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指具區權人身分擔任召集人的情形) | 賣屋的委員依這條可能已視同解任,規約範本也把喪失住戶資格列為當然解任;不論哪種,交接照樣要做 |
民法第 549 條 | 委任契約當事人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委員原則上可以隨時辭,但工程驗收、訴訟進行中突然走人,可能要賠 |
條文原文都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第 20 條、第 25 條、第 29 條、第 36 條、第 49 條、民法第 549 條。
規約範本怎麼寫:重點在「出缺遞補」
內政部訂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是參考性質(條例第 60 條),很多社區的規約就是照它勾選填空而來。我們翻了地方政府轉載的規約範本全文,裡面同樣沒有「辭職程序」這個條目,處理的是委員離開之後位子怎麼補:
出缺的職務 | 規約範本的預設選項 | 其他可勾選的做法 |
|---|---|---|
主任委員 | 由管理委員互推遞補;出缺到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委行使主委職務 | 由副主委直接遞補;或指定某位委員代行;或社區自訂 |
副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 解職出缺時,應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任遞補 | 原本怎麼選(主委選任或委員互推),補的時候照同一方式 |
一般管理委員 | 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任期以補足原委員剩下的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 沒設候補委員的社區,要看規約或開區權會補選 |
當然解任 | 喪失選任資格、喪失住戶資格、任期屆滿 | 這幾種情形不必寫辭職,但移交照做 |
換句話說,範本預設「委員可以離開,位子照規則補」,至於辭職要書面還是口頭、要送誰、何時生效,多半是各社區自己在規約或管委會組織章程裡加的。我們看過的寫法大致三種:書面向管委會提出、經管委會備查即生效;書面提出、自候補委員遞補之日起生效;以及要提區權會報告或追認。你們社區屬於哪一種,聲明書的生效日就照那一種寫。
動筆前,先在規約裡找這四件事
要找的內容 | 規約裡常見的位置 | 找不到時怎麼辦 |
|---|---|---|
辭職要不要書面、送給誰 | 管理委員會組成、委員選任與解任那一條 | 以書面送主委(主委自己辭就送副主委或全體委員),並請對方簽收 |
辭職何時生效 | 同上,或管委會組織章程 | 在聲明書自訂生效日,並寫明「交接完成前仍履行職務」 |
出缺怎麼遞補 | 委員選任一條的「出缺」款 | 請管委會開會決定,必要時提區權會補選 |
印鑑、存摺由誰保管 | 財務管理或公共基金一條 | 依條例第 20 條移交給新任主委或新管委會指定的人 |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的必備欄位
一份能用的辭職聲明書有八個欄位。缺了「屆次職稱」對不上報備資料,缺了「生效日」責任切不開,缺了「交接清單」等於沒寫。
欄位 | 怎麼寫 | 寫錯的後果 |
|---|---|---|
辭職人 | 全名、門牌或住戶編號;身分證字號可只寫末四碼 | 同名同姓或代理人身分混淆 |
受文對象 | 社區報備名稱全稱加「管理委員會」;主委本人辭職時寫「全體委員」或規約指定的代理人 | 交給管理室或總幹事,日後說不清有沒有送達 |
屆次、職稱、任期 | 「第 12 屆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任期自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 只寫「管委會委員」,跟會議紀錄、報備資料對不起來 |
辭去範圍 | 全部職務,或只辭主委保留委員(兼任時要寫清楚) | 社區以為你全退,你以為還是委員,表決權有爭議 |
生效日 | 指定日期、送達日,或「交接完成之日」三選一 | 寫「即日起」又沒交接,第 20 條責任還在 |
交接事項 | 逐項列印鑑、存摺、帳冊、鑰匙、帳號,寫交付對象與日期,清單附後 | 只寫「已交清」,少了東西各說各話 |
未完成事項 | 工程、訴訟、契約、申報逐項寫進度與下一步 | 留白或寫「無」,出事時反而變成你的責任證據 |
簽名與簽收 | 辭職人簽名蓋章;管委會由主委或代理人簽收並寫收受日期 | 沒有簽收,送達日無法證明 |
辭職原因寫「個人因素」就夠了,不必交代家務事或對其他委員的不滿。想在聲明書裡順便澄清某件爭議(例如某筆支出你當時投反對票),用一句事實陳述寫在未完成事項或另附說明,不要寫成指控,免得辭職聲明變成另一場糾紛的起點。對外公告辭職事實時要用的一般聲明格式,可以參考聲明書怎麼寫。
這八個欄位,秒簽的管委會辭職聲明書範本已經排好四條骨架(職務、辭職意思、交接事項、未完成事項),在編輯器裡把空格填完就能寄給主委簽收;主委收信、輸入 Email 驗證碼後就能在手機上簽,簽完雙方各拿一份完成版 PDF,送達時間與簽收時間都留在稽核紀錄裡。秒簽(看它長什麼樣)免費註冊就能用;社區要一次處理好幾份文件、想問流程怎麼排,也可以直接LINE 我們。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範本全文
下面這份適用主委與一般委員,粗體是要換成自己資料的地方。財務委員請把第三條的財務部分寫到「截至某日餘額」,並加上範本後面那段補充條款。
管理委員辭職聲明書
立書人(辭職人):王小明(門牌:○○市○○區○○路○號○樓)
受文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職務:立書人現任 ○○社區第 12 屆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任期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 起至民國 1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辭職意思:立書人因個人因素,辭去上開 全部職務,自 交接完成並經管理委員會簽收之日 起生效。生效前,立書人仍依規約履行職務;生效後,不再以管理委員名義對外為任何行為。
三、交接事項:公共基金存摺(○○銀行○○分行,帳號末四碼 ○○○○,截至 115 年 ○ 月 ○ 日餘額新臺幣 ○○○ 元)、印鑑 2 顆、支票簿、會計憑證(115 年 1 月至 ○ 月)、帳簿、財務報表、鑰匙 ○ 把及相關文件,已交付 新任財務委員 ○○○,逐項清單如附件,經雙方核對無誤。
四、未完成事項:頂樓防水工程(承攬廠商 ○○工程行,合約金額 ○○ 萬元,已付第一期款,預定 ○ 月 ○ 日驗收);電梯保養合約於 115 年 ○ 月到期,尚待續約決議。
此致 ○○社區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王小明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 月 ○ 日
管理委員會簽收:主任委員 ○○○ 收受日期:115 年 ○ 月 ○ 日
見證人:監察委員 ○○○
財務委員或主委建議多加一段:「立書人任內經手之公共基金收支,已於 ○ 年 ○ 月 ○ 日由監察委員 ○○○ 核對帳目,核帳結果附後。」核帳由第三人做,日後新任委員或會計師查帳時,你手上有一份離任當下的帳目快照。想同時聲明任內經手款項都已結清,可以另簽一份切結書,切結書範本那篇有格式和必備欄位。
範本裡的生效日刻意寫成「交接完成並經簽收之日」。如果社區急著補人、你也確定交接一兩天內做得完,改成「自本聲明書送達之日起」也可以;只是要記得,第 20 條的移交義務跟生效日是兩條線,生效了也還是得交。
直接打開這份範本
管委會辭職聲明書範本:四條骨架已排好,不登入也能先寫,要寄出給主委簽收時再註冊。交接清單東西很多的話,把清單獨立成一份物品簽收單當附件,請接收的委員逐項簽。秒簽產品介紹在這裡。
辭職聲明書要交給誰?何時生效?
一句話:交給「能代表管委會簽收的人」,生效日照規約,規約沒寫就自己在聲明書裡定,而且最好綁在交接完成那天。
誰要辭 | 聲明書交給誰 | 印鑑、存摺交給誰 | 誰來補位(以規約範本預設為例) |
|---|---|---|---|
主任委員 | 副主委或全體委員;規約指定代理人時交給代理人 | 新任主委,或管委會決議指定的委員 | 委員互推新主委;出缺期間由副主委代行 |
副主委 | 主任委員 | 通常沒有保管物;有經手文件就交主委 | 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任 |
財務委員 | 主任委員 | 新任財務委員;尚未選出時交主委並在清單註明 | 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任 |
監察委員 | 主任委員 | 查帳資料交回管委會 | 於管理委員中重新選任 |
一般委員 | 主任委員 | 經手的鑰匙、文件交主委 | 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
總幹事、管理員 | 這是受僱者,走勞動契約的離職程序 | 依雇用契約交接 | 管委會另行僱用 |
最後一列常被搞混。總幹事、管理員是管委會僱用(或物業公司派駐)的人,跟委員是兩回事,他們離職要寫的是辭職申請書,公司要開的是離職證明書;如果有人拿自願離職切結書給總幹事簽,那是勞動關係的問題。另一個常見的誤會是把交接物交給管理室「代為保管」,管理室人員是受僱者,不在條例第 20 條的移交對象裡,東西放在那裡,在法律上等於還沒交。
三種生效日寫法怎麼選
寫法 | 適合誰 | 風險 |
|---|---|---|
指定日期(例如送達後 30 日) | 一般委員,給社區時間安排遞補 | 期間內仍是委員,會議要出席或請假 |
自送達管委會之日起 | 急著離開、手上沒有保管物的委員 | 有保管物的人用這種寫法,生效後交接卡住,責任反而說不清 |
自交接完成並經簽收之日起 | 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 對方拖著不簽收,生效日跟著拖;要搭配催告 |
我們的看法是:只要手上有印鑑、存摺或帳冊,生效日一律綁交接完成。很多人以為「越早生效越早脫身」,可是條例第 49 條罰的是「違反移交義務」,跟你是不是還在任無關。生效日早於交接,等於把自己放在「已經不是委員、卻還欠著東西」的位置,社區要追的時候,你連出席管委會說明的身分都沒有。
職務交接清單
清單以「接手的人不用再打電話問你」為標準。每一項寫數量、交付對象、交付日期,由接收人簽名,再請一位監察委員見證。
類別 | 要列的項目 | 要寫到多細 |
|---|---|---|
財務 | 公共基金存摺、印鑑、支票簿、零用金、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 | 銀行與帳號末四碼、截至某日餘額、印鑑幾顆、憑證起訖月份 |
文件 | 規約、歷次區權會與管委會會議紀錄、報備函、竣工圖說、公安與消防申報資料 | 年份、冊數、存放位置 |
契約 | 保全、清潔、電梯、機電、保險等廠商契約與保固書 | 廠商名稱、到期日、續約條件 |
實物 | 管理室、機房、頂樓、信箱等鑰匙與門禁卡 | 幾把、對應哪個門 |
帳號 | 社區信箱、LINE 群組管理權、線上繳費平台、監視系統帳密 | 移轉管理權後再刪自己的權限 |
進行中事項 | 工程、訴訟、住戶申訴、已決議未執行事項、申報期限 | 目前進度、下一步、文件放在哪 |
帳號那一列最容易漏。現在不少社區用 LINE 群組公告、用線上平台收管理費,委員離任後還掛著群組管理員或平台後台權限,是很常見的資訊破口。社區的報修、公告、繳費和交接要怎麼系統化,可以參考物業與社區管理自動化那篇的做法。
辭職後最常吵的爭議:遞補、不交接、帳目不清
答案先放前面:遞補照規約,任期補足原任期;不交接先書面催告,7 日後可報主管機關或告到法院;帳目不清先核帳再辭,辭職不會讓任內的責任消失。
爭議 | 常見情境 | 依據 | 怎麼處理 |
|---|---|---|---|
遞補的人任期算幾年 | 候補委員補上來,下一屆能不能再選主委 | 內政部 95 年函釋:補足原任期並視為一任;臺北市法規會另有「做滿一任才算」的參考意見 | 規約有寫照規約;沒寫的話,在管委會紀錄載明遞補性質,改選前先釐清 |
主委辭了沒人接 | 委員都不想當主委 | 條例第 29 條:主委由委員互推;規約範本預設由副主委代行 | 副主委先代行;長期沒人接,召開區權會改選 |
前主委不交印鑑存摺 | 辭職後失聯,或跟新管委會有嫌隙 | 條例第 20 條:催告 7 日仍不移交,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第 49 條罰鍰 | 存證信函催告,留寄件證明;屆期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檢舉或提起訴訟 |
帳目對不起來 | 新任財委發現支出沒有憑證 | 條例第 20 條移交範圍包含會計憑證與帳簿 | 請監委或會計師核帳,差額列書面說明;涉及侵占另循刑事途徑 |
辭職當天就不管事 | 工程驗收前一週突然辭 | 民法第 549 條:不利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 | 給預告期,把工程進度寫進未完成事項 |
社區說辭職要經同意 | 規約寫「委員辭職須經管委會同意」 | 條例第 29 條把選任解任交給規約 | 照規約申請;對方不處理,保留送達證明並在下次區權會提出 |
遞補任期那一列值得多看一眼。內政部 95 年的函釋認為,遞補的委員如果是補足該屆人數、並非重新改選,任期以補足原委員剩下的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在北市法二字第 09532133400 號函裡引用了這個見解,但也提出另一種看法:主委中途補選、沒做滿一任,似宜不算一任,並註明僅供參考、仍以中央解釋為準。兩種說法對「遞補的主委下一屆能不能再選」結論不同,最穩的做法是把遞補方式和任期算法寫進規約,或在管委會會議紀錄裡講清楚。
不交接的情況,處理順序是固定的:先寄存證信函,內容寫明要移交的項目、移交對象與 7 日期限;期限過了,向縣市政府主管公寓大廈的單位(多半在工務局或都發局建管處)檢舉,或以管委會名義起訴請求移交。條例第 29 條第 4 項另外規定,拒絕移交的人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也就是說,抱著印鑑不放並不會讓他繼續當主委。走到檢舉或訴訟,雙方都要耗上好幾個月,與其如此,不如辭職當下就把清單簽完。
⚠️辭職前先處理帳
帳目有疑問時,可以先提出辭職,但移交義務與任內責任都不會因此免除。比較穩的順序是:請監察委員核帳、把核帳結果與交接清單一起附在聲明書後面,再送出辭職。帳務糾紛拖到辭職之後才處理,你手上只剩口說無憑。
辭職聲明書要蓋章嗎?可以線上簽嗎?
結論:親筆簽名就有效,蓋章是加強;送給管委會的辭職聲明屬於私人之間的文件,用電子簽署也可以,重點是留下「送達」和「簽收」的證據。
做法 | 怎麼證明送達與簽收 | 適合情境 |
|---|---|---|
紙本當面交付 | 請主委在副本上簽收並寫日期 | 大家都住同一棟、主委好約 |
存證信函寄管委會報備地址 | 郵局存證信函與回執 | 關係緊張、對方可能不簽收 |
Email 或 LINE 傳 PDF | 訊息紀錄,但對方可以說沒看到 | 輔助用途,不建議單獨使用 |
電子簽署平台寄送簽收 | 平台的寄送、開啟、簽署時間與稽核紀錄 | 主委常出差、委員分散,或要多人同時簽收與見證 |
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條文原文)。私人之間的聲明、切結、委託,線上簽一般沒有問題,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那篇把哪些文件能線上簽、哪些受理端仍要紙本整理成表;切結書這類單方文件的效力問題,切結書法律效力有更細的說明。要提醒的是,送到縣市政府辦理管理組織報備變更時,各地受理窗口要的格式不一定相同,是否收電子簽署的文件,以該窗口的規定為準。
蓋章這件事,條例沒有要求,簽名就能成立;社區習慣「簽名加蓋章」的話照做即可。要用印鑑證明的場合(例如社區辦銀行變更印鑑)是另一回事,印鑑證明委託書那篇有寫法。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三個詞常被混用,數位簽章跟電子簽名差在哪用一張表講清楚了。
我們自己做秒簽時,最在意的就是「送達」和「簽收」這兩個時間點能不能被證明。所以每一份文件從寄出、對方開啟、讀到最後、簽名到完成,都記進稽核軌跡,完成版 PDF 最後一頁附簽署證明書,上面有文件的 SHA-256 雜湊與 8 碼驗證碼,任何人都可以到公開驗證頁確認文件有沒有被改過。辭職聲明的生效日如果綁在「簽收之日」,這個時間戳就是最直接的證據。實物交接還是得當面點交,但點交清單可以先線上簽好,點完再逐項確認。想比較市面上的電子簽署工具,可以看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
保存期間建議至少五年。社區帳務的問題常在一兩屆之後才被翻出來,你手上的聲明書、交接清單和簽收紀錄,是證明「我離任時帳目與文件是什麼狀態」的唯一依據。紙本與電子檔都留一份,電子檔放在自己的雲端,不要只存在社區的共用信箱裡。
我們怎麼看管委會辭職這件事
ℹ️我們怎麼看
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卻要對公共基金負法律責任,這個落差會讓「中途辭職」越來越常見,而條例只規定移交與罰則,程序留給各社區規約。我們的判斷是:接下來幾年,交接的爭議會比辭職本身多,而解法在證據,跟人情關係不大。秒簽做管委會辭職聲明書範本時的取捨也是這樣:把生效日與交接清單做成必填的兩條,簽收時間自動留在稽核紀錄。給讀者的判斷方式:手上有印鑑、存摺或帳冊,就把生效日綁在交接完成;手上什麼都沒有,送達生效即可。兩種情況都要拿到簽收。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秒簽的範本庫、Email 驗證碼、簽署證明書與公開驗證頁,都是我們自己開發、自己在用的產品。線上簽約接進業務流程的系統,我們也替客戶做過,例如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線上報價、電子簽約,簽完 LINE 通知。目前已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如果你們社區或物業公司想把公告、報修、文件簽收接成一條線,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況,一起看看從哪一段開始最划算。
秒簽的登入走的是我們自己做的恆遠會員中樞,同一個帳號可以用我們所有的產品。
Q管委會委員辭職需要區權會同意嗎?
看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把委員的選任與解任交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條例本身沒有要求辭職須經同意。多數社區允許委員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備查後辦理遞補;規約若寫明辭職須經同意或待遞補完成,就照規約走,在那之前仍是委員。
Q主委辭職後由誰接任?
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產生,所以主委辭職後由其餘委員互推新主委。內政部規約範本的預設是:主委出缺到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委行使主委職務;社區也可以在規約改成副主委直接遞補或指定其他委員代行。
Q辭職後還要負責任嗎?
任內經手的事仍要負責,辭職不會消除已經發生的責任。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的移交義務在離職時才開始,主委或委員不移交,經催告 7 日仍不移交,社區可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並可依第 49 條處 4 萬到 20 萬元罰鍰。
Q辭職聲明書可以交給總幹事或管理室嗎?
不建議。總幹事與管理員是管委會僱用的人,不能代表管委會收受辭職聲明,也不是條例第 20 條的移交對象。聲明書交給主任委員(主委本人辭職時交副主委或全體委員),並請對方簽收寫日期。
Q候補委員遞補後,任期怎麼算?
內政部 95 年函釋認為,遞補的委員若是補足該屆人數、並非重新改選,任期以補足原委員剩餘的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規約範本也採同樣寫法。遞補主委是否算一任,地方見解不一,建議在規約或會議紀錄中寫清楚。
Q管委會辭職聲明書可以線上簽嗎?
可以。辭職聲明是辭職人與管委會之間的私人文件,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與簽章。重點是留下送達與簽收的時間證據;印鑑、存摺等實物仍要當面點交。要送縣市政府辦報備變更時,是否收電子文件以受理窗口規定為準。
AUTHOR
恆遠數位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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