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下午,你把印好的辭呈放到主管桌上,主管看了一眼說:「先放著,我跟老闆討論一下。」一個禮拜過去,沒人回你,HR 說「單子還在跑流程」。你開始擔心:預告期間到底從哪天開始算?公司一直不簽,是不是就走不了?
我們在整理秒簽範本庫的人事類文件時,「辭職申請書」這份的別名就是離職申請書、辭呈,也是人事類裡最常被拿來問「這樣寫有沒有效」的文件。翻了一輪勞動部的問答與法條之後,發現大家卡住的地方很集中:離職申請書不需要公司同意就生效,但「哪天提出」這件事要留得下證據,預告期間、特休折現、交接爭議,全部都從那一天開始算。這篇把範本全文、預告期間對照表、交接清單、特休折現算法一次整理好,員工可以照著寫,HR 與老闆也可以直接拿去當公司版。
如果你要找的是離職之後公司要開給你的文件,請看離職證明書範本;公司要你簽「自願離職」的那張紙,請看自願離職切結書怎麼寫。這篇專門處理離職前,員工提出辭職的那一份。
離職申請書是什麼?要不要公司同意才算數
先講結論:離職申請書(辭呈、辭職信、辭職申請書)是勞工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的通知,送到公司手上就生效,不需要公司批准。公司能要求的,是你依年資提早預告、離職前把工作交接清楚。
法律依據在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要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的期間預告雇主。再搭配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的意思表示,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以紙本放上主管桌、Email 寄到 HR 信箱、LINE 傳給老闆,只要對方收得到,辭職的意思就成立了。
常見疑問 | 答案 | 法源或依據 |
|---|---|---|
離職要公司同意嗎? | 不用。辭職是單方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就生效 | 勞基法第 15 條、民法第 95 條 |
要提早幾天說? | 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 | 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5 條準用) |
預告期間怎麼算? | 提出日不算,從隔天起算,假日也算進去 | 勞動部 109 年 10 月 29 日令釋 |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 | 契約終止未休的日數,公司要折算工資發給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
自請離職有資遣費嗎? | 沒有,也不能請求預告期間工資 | 勞基法第 18 條 |
離職後公司要開證明嗎? | 你要求,公司就不能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 | 勞基法第 19 條 |
自請離職能領失業給付嗎? | 一般不行,失業給付限非自願離職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
表格最後兩列常被搞混。服務證明書(俗稱離職證明)不分自願或非自願都可以要;失業給付則只看離職原因,自己提辭呈的情況原則上領不到。如果你其實是被公司逼走,離職申請書上的「離職原因」就要特別小心寫,這點後面範本會講。
離職申請書範本全文:欄位照填就能用
一份完整的離職申請書有七個區塊:任職資料、預計離職日、離職原因、交接事項、繳回公司財物、保密義務、簽名欄。粗體字是要換成你自己資料的地方,其餘可以直接複製。
離職申請書
立書人 王小明(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任職於 ○○股份有限公司,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向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內容如下:
一、任職資料:部門 業務部,職稱 資深業務專員,到職日 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
二、提出日期: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三、預計離職日(最後工作日):民國 115 年 11 月 3 日。立書人年資 2 年 7 個月,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
四、離職原因:個人生涯規劃。
五、交接事項:立書人將於離職日前完成下列交接,交接對象為 業務部 陳○○:客戶名單與進行中報價 18 件、系統帳號 6 組、共用雲端資料夾權限、未結案件說明文件。
六、繳回公司財物:立書人將於離職日前繳回 筆記型電腦 1 台、門禁卡 1 張、識別證 1 張、公司手機 1 支 及其他公司文件。
七、保密義務:立書人離職後,仍就任職期間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與客戶資料負保密義務。
八、其他:請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結算未休特別休假 6 日之工資,並依同法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
立書人簽名:______ 日期: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收受人(主管或人資)簽名:______ 收受日期:民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幾個欄位的寫法要注意:
- 提出日期與收受日期分開寫:預告期間從公司收到的隔天起算。收受欄讓主管簽名,等於把起算日固定下來,之後就不會吵「你哪天講的」。
- 離職原因寫中性就好:「個人生涯規劃」「家庭因素」都可以。如果離職是因為公司欠薪、違法調職這類勞基法第 14 條的事由,原因欄就照實寫,因為那會影響你能不能主張非自願離職。
- 第八點把特休與服務證明寫進去:員工版主動寫,等於提醒公司要結算;公司版可以拿掉,改在離職結算單另外處理。
範本的電子版已經放在秒簽 SpeedSign的範本庫,名稱是「辭職申請書」。打開就有任職資料、預計離職日、交接、保密這幾個區塊,離職原因與收受欄可以在編輯器裡自己加;把部門、職稱、離職日直接打進去,寄給主管或 HR;對方收信、輸入 Email 驗證碼後就能簽名,簽完系統會產生附簽署證明書的完整 PDF,寄給每一位簽署人。免費註冊就能用;想先問問公司的離職流程適不適合這樣做,也可以直接加 LINE 跟我們聊。
預告期間怎麼算:勞基法第 15 條、第 16 條對照表
一句話:看你在這家公司做多久,3 個月到 1 年提前 10 天、1 到 3 年提前 20 天、3 年以上提前 30 天,從公司收到的隔天開始數,假日照算。
條文原文在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這一條本來是寫給雇主資遣用的,勞工自請離職透過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天數一模一樣。
勞工狀況 | 預告期間 | 依據 |
|---|---|---|
不定期契約,年資未滿 3 個月 | 法律沒有明文,看雙方事前有沒有約定,約定要合理 | 勞動部預告期間說明 |
不定期契約,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 | 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不定期契約,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 | 同上第 2 款 |
不定期契約,3 年以上 | 30 日 | 同上第 3 款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 3 年 | 屆滿 3 年後可終止,30 日前預告 | 勞基法第 15 條第 1 項 |
定期契約,3 年以內 | 法律沒有明文,看雙方約定 | 勞動部預告期間說明 |
公司有第 14 條情事(欠薪、暴行、違法損害權益等) | 可以不經預告終止,知悉後 30 日內要提出 | 勞基法第 14 條 |
計算方式勞動部講得很清楚。勞動部的預告期間說明引用 109 年 10 月 29 日令釋:預告期間從通知的次日起算(預告當日不計),依曆計算,包括各種假期在內,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計算方式相同。這也跟民法第 120 條「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一致。
直接看例子比較快。假設你在 10 月 14 日把離職申請書交給主管:
年資 | 預告天數 | 起算日 | 最早的最後工作日 |
|---|---|---|---|
8 個月 | 10 日 | 10 月 15 日 | 10 月 24 日 |
2 年 7 個月 | 20 日 | 10 月 15 日 | 11 月 3 日 |
5 年 | 30 日 | 10 月 15 日 | 11 月 13 日 |
三個實務提醒:
- 預告期間是最低標:你可以給得比法定更長,公司同意的話也可以提早走。實務上離職日可以雙方協商調整,但任何一方都不宜自己片面提前或延後。
- 工作規則寫「提前一個月」:年資半年的人,法律要求的是 10 日。比法定更長的約定能不能拘束勞工,實務見解不一致,真的卡住時可以打給地方勞工局問。
- 沒照預告期間就走:法律沒有罰則針對勞工,但公司如果能證明因為你突然不來而有實際損失,可以依民法請求賠償。最常見的爭點反而是「你到底哪天提出的」,這也是為什麼收受日期要簽下來。
如果你到職時簽過員工合約,先翻翻裡面有沒有寫預告期間或最低服務年限。最低服務年限要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的條件(公司有出培訓費用或給合理補償)才有效,沒有就不用理它。
交接清單:離職申請書附上這張表,最少吵架
交接是離職爭議的第二大來源,第一名是預告期間。公司不能用「交接沒完成」當理由不讓你走,契約到了離職日就終止;但交接做得乾淨,日後被追究損失的機會就小很多。最實際的做法,是把交接清單直接附在離職申請書後面,讓交接範圍在提出那天就講清楚。
交接類別 | 要列出的項目 | 交接方式 | 確認人 |
|---|---|---|---|
進行中的工作 | 案件名稱、進度、下一步、截止日、客戶窗口 | 交接文件+當面說明一次 | 直屬主管 |
客戶與廠商 | 聯絡人、未結案報價、合約到期日、特殊約定 | 交接名單+介紹信或共同拜訪 | 接手同事 |
系統帳號 | 公司系統、雲端硬碟、社群後台、廣告帳號、網域註冊 | 列清單由 IT 停用或轉移 | IT 或人資 |
檔案與資料 | 共用資料夾位置、範本、未歸檔文件 | 移到公司共用空間,個人雲端清空 | 直屬主管 |
公司財物 | 電腦、手機、門禁卡、識別證、鑰匙、制服 | 點交清單雙方簽名 | 人資或總務 |
財務往來 | 未報銷的代墊款、借支、預支費用 | 離職前結清 | 會計 |
系統帳號這一列,站在公司的角度最容易漏。員工走了、帳號還開著,是資料外洩最常見的破口之一。我們在酷澎個資外洩事件後整理的離職員工權限回收 SOP裡有一份完整清單;核心員工離職連系統知識一起帶走的風險,則在核心員工離職的知識防禦框架談過。保密義務的部分,如果公司當初有簽保密協議,離職申請書裡那一條就是提醒,真正有拘束力的是原本那份協議。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另一回事。勞基法第 9 條之 1要求四個要件都符合(包括公司要給合理補償),期間最長 2 年,缺一個要件就無效。公司想在離職時才臨時要你簽競業條款,先看競業禁止條款的合法寫法。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離職時的折現算法
先講結論:離職時還沒休完的特休,公司一定要折成工資發給你,算法是「未休天數 × 一日工資」,月薪制的一日工資是離職前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 30。
依據是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細節寫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按未休畢的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發;計月者,以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 30。發給期限依施行細則第 9 條,契約終止時應即結清。
年資 | 特休天數(勞基法第 38 條) |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3 日 |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 7 日 |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 10 日 |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 每年 14 日 |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 每年 15 日 |
10 年以上 | 每 1 年加 1 日,加到 30 日為止 |
試算一次:月薪 42,000 元、離職時還有 6 天特休沒休。
步驟 | 算式 | 結果 |
|---|---|---|
一日工資 | 42,000 ÷ 30 | 1,400 元 |
特休折現 | 1,400 × 6 日 | 8,400 元 |
發給時間 | 契約終止時應即結清 | 跟最後一期薪資一起 |
有兩個常見誤會。第一,「預告期間拿去休特休」是可以的,特休本來就由勞工排定,只是要跟交接時程協調好;休掉的天數就不會再折現。第二,前一年協商遞延到今年的特休,離職時一樣要折現,基準照原本年度終結時的工資算。另外,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規定,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雇主如果認為權利不存在,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薪資結清之後要辦貸款或租屋,會需要薪資證明;下一份工作要你提供在職經歷,用的是在職證明或英文版在職證明。這幾份都可以在離職前一次跟 HR 要齊。
離職申請書、離職證明書、自願離職切結書差在哪
一句話分工:離職申請書是你寫給公司的,離職證明書是公司開給你的,自願離職切結書是公司叫你簽的。三份文件的作用完全不同,簽錯一份可能影響失業給付或資遣費。
文件 | 誰寫、誰簽 | 什麼時候 | 作用 | 要注意 |
|---|---|---|---|---|
離職申請書(辭呈) | 員工寫,主管或 HR 簽收 | 離職前,預告期間開始時 | 通知公司終止契約、固定提出日 | 寫清楚預計離職日與交接範圍 |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 | 公司開給員工 | 離職時或離職後 | 證明任職期間、職稱、離職原因 | 勞基法第 19 條,員工要求公司不得拒絕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開給員工 | 因資遣等原因離職 | 申請失業給付 | 要註明勞基法第 11 條等事由 |
自願離職切結書 | 公司寫好,叫員工簽 | 常見在資遣協商、勸退時 | 公司想確認「是你自己要走的」 | 被資遣卻簽了,可能失去資遣費與失業給付 |
第四列最需要小心。如果公司是要資遣你,卻叫你寫離職申請書或簽自願離職切結書,簽下去就變成「勞工自請離職」,依勞基法第 18 條不能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失業給付也會卡住。被要求簽之前,先看自願離職切結書要看的 4 個條款;公司拒開離職證明,則看離職證明書怎麼要。
順帶一提,管委會主委或委員請辭,用的是另一種文件,寫法與生效時點都不一樣,可以參考管委會辭職聲明書。
公司版:HR 怎麼讓員工線上簽離職申請書
站在公司這一邊,離職申請書最重要的功能就一個:把「員工哪天提出、哪天最後上班、交接什麼」三件事固定下來。紙本做得到,但遠端員工、分店員工、或主管剛好出差時,紙本常常卡在「還沒簽收」,預告期間的起算日就開始模糊。
電子文件可以取代紙本。電子簽章法規定,經相對人同意,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可以取代書面與簽名;勞基法對離職通知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紙本。效力的細節在電子簽名法律效力有完整說明。
方式 | 提出日證據 | 交接範圍 | 缺點 |
|---|---|---|---|
口頭 | 幾乎沒有 | 沒有 | 事後各說各話 |
LINE 或 Email | 有傳送時間紀錄 | 看內容寫多少 | 常常只有一句「我要離職」,沒寫離職日與交接 |
紙本離職申請書 | 看主管有沒有簽收 | 寫在表上 | 遠端或主管不在時卡住,正本只有一份 |
線上簽署(如秒簽) | 稽核紀錄記下寄出、開啟、簽署時間 | 寫在範本欄位裡 | 員工要有 Email,要先過驗證碼 |
用秒簽 SpeedSign做公司版的流程是這樣:HR 從範本庫打開「辭職申請書」,把公司名稱、部門先打好,把「預計離職日」「交接事項」設成對方填的文字或日期欄位,寄給員工。員工收信、輸入 Email 驗證碼後填寫並簽名。要主管與 HR 一起簽收,可以設多人簽署並勾「鎖定簽署順序」,員工簽完才寄給主管,主管簽完再到 HR。
全部簽完之後,系統產生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是簽署證明書,記載完成時間、文件雜湊值與每位簽署人的驗證和簽署紀錄,自動寄給每位簽署人。日後要確認文件有沒有被改過,可以到公開驗證頁上傳 PDF 或輸入 8 碼驗證碼比對。稽核紀錄裡的「寄出、開啟、簽署」時間,就是預告期間起算日最直接的證據。
有兩件事先講清楚:免費方案一份文件只能 1 位簽署人,員工加主管加 HR 三人依序簽需要付費方案;簽署前一定要先過 Email 驗證碼,這是為了確認收信的人就是員工本人。
同樣的「簽約留證據」需求,我們也做在客戶的系統裡: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把線上報價和電子簽約接在一起,客戶簽完就用 LINE 通知店家。公司如果想把離職流程接進自己的人事或簽核系統,可以先看電子簽核系統怎麼選,或比較市面上的台灣電子簽署工具。
辭職申請書範本(線上版)
本文的範本已放在秒簽範本庫,可以直接在瀏覽器填寫、寄出簽署:辭職申請書範本。產品介紹看 秒簽 SpeedSign,免費註冊就能用。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恆遠是做系統開發的團隊,目前累計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秒簽是我們自己開發的電子簽署工具。範本庫裡的人事類文件(辭職申請書、資遣通知書、競業禁止約定書等),都是對照勞基法條文寫的。客戶案例方面,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 把報價、電子簽約與 LINE 通知串成一條流程。如果你在想「公司的離職、到職文件能不能全部線上跑完」,我們很樂意 聽你聊聊現在的流程,一起看哪一段最值得先改。
ℹ️我們怎麼看
離職申請書的爭議,幾乎都卡在「哪天提出」與「交接到哪」,條文本身很少有人吵。我們的判斷是,未來兩三年中小企業的人事文件會先從離職、到職這類一次性、要留證據的文件開始線上化,因為它們頻率低、但一出事就是勞資爭議。我們做秒簽時選擇先把範本寫好,再處理簽署,原因是大多數公司手上根本沒有一份合格的離職申請書。給老闆的判斷工具很簡單:翻翻過去一年的離職紀錄,如果有任何一件說不清楚員工哪天提出的,這份文件就值得改成有收受紀錄的版本,紙本或線上都可以。
Q公司不准我辭職怎麼辦?
辭職是單方意思表示,離職申請書送到公司就生效,不需要公司同意。你只要依年資預告(10、20 或 30 日),預告期滿就可以離開。公司拒絕簽收時,可以改用 Email、LINE 或存證信函送達,保留送達紀錄;之後還有爭議,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Q可以用 LINE 提離職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離職通知的格式,LINE 訊息只要寫清楚「要離職」與「預計離職日」,對方讀得到就算送達。建議訊息內容至少包含姓名、提出日期、預計最後工作日,並截圖保存;公司如果要求補正式表單,再補一份書面版本即可。
Q離職申請書要蓋章嗎?
不用。親筆簽名就有效,蓋章是習慣,不是法律要求。電子版用手寫簽名或上傳簽名圖也可以,重點是能證明是你本人提出、哪天提出。
Q預告期間可以請特休嗎?
可以。特休日期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預告期間照樣能休,只是要跟交接時程協調。休掉的特休不會再折現,沒休完的才在離職時依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結算。
Q年資未滿 3 個月要提前幾天說?
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勞動部的說明是看勞雇雙方事前有沒有約定,約定內容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能顯失公平。沒有約定的話,實務上至少提前幾天告知並完成交接,比較不會引起爭議。
Q沒有照預告期間就離職會怎樣?
勞基法沒有針對勞工的罰則,但公司如果能證明你突然離開造成實際損失,可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公司不能因此扣你的薪水抵賠償,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離職申請書交出去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就生效,要撤回必須在通知到達之前或同時撤回。已經送達之後想留下來,只能跟公司協商,公司沒有義務接受。
想把離職申請書直接線上寄給員工或主管簽,可以打開秒簽的辭職申請書範本試一份;想把整套人事文件接進公司系統,也歡迎加 LINE 聊聊。需要用存證信函送達的情況,寫法可以參考存證信函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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