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是什麼?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審閱期幾天、哪些條款寫了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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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是什麼: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30 日審閱期上限與無效條款判斷的文章封面(恆遠數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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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指的是店家為了跟很多客戶簽同一種約,事先擬好條款、拿給你簽的那份制式合約。補習班報名表、健身房入會合約、租屋契約、婚紗方案書都算。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把它定義得很清楚:只要合約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是用業者預先擬好的條款組成,就是定型化契約。法律給它一套特別規則:簽之前要給審閱期,有些行業的條款政府已經規定好「一定要寫」和「不准寫」的事項,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寫了也無效。

我們這一個月陸續寫了補習班、安親班、健身房、婚紗、美容、私人教練等十幾種行業的合約範本,寫到後來發現,每一篇都在回答同一組問題:這份合約算不算定型化契約?政府公告了什麼?審閱期幾天?哪幾條會被判無效?這篇把共通的部分一次講完,當作那些行業文的總整理。你是消費者,可以拿來判斷手上那份合約哪幾條能不認;你是業者,可以拿來檢查自己的合約有沒有地雷。

如果你要找的是某個行業的完整條款寫法,直接看分行業的版本會更快,例如補習班定型化契約、健身房會員合約範本、婚紗合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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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是什麼: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30 日審閱期上限與無效條款判斷的文章封面(恆遠數位科技)

定型化契約是什麼?一張表先看懂

先給結論:判斷是不是定型化契約,看的是「條款是誰擬的、是不是拿來跟很多人簽」,跟合約叫什麼名字、有沒有印成冊子都無關。張貼在牆上的規定、網站上的會員條款,也算定型化契約條款。下面這張表把整篇的重點壓成一頁:

問題

答案

法源

定型化契約是什麼?

業者為了跟多數消費者訂同類契約,預先擬好條款,用這些條款當契約全部或一部分內容

消保法第 2 條第 7、9 款

只有紙本才算嗎?

不限書面,用張貼、牌示、網際網路等方式表示的條款也算

消保法第 2 條第 7 款

條款看不懂、有兩種解釋時怎麼辦?

有疑義時,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消保法第 11 條

簽約前要給多久看?

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有公告的行業照公告天數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哪些條款無效?

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以及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

消保法第 12 條、第 17 條

某條無效,整份合約就作廢嗎?

原則上只除去那一條,其他部分照樣有效;除非拿掉後對一方顯失公平

消保法第 16 條

誰要證明有照規定做?

業者自己負舉證責任

消保法第 17 條之 1

表格最後一列對業者最重要。消費者只要說一句「我當天就被叫去簽了」,要拿出證據反駁的是店家。很多合約糾紛輸在這裡,跟條款本身寫得好不好關係不大。

定型化契約和個別磋商條款差在哪

一句話分:業者事先印好、每個客戶都一樣的叫定型化條款;雙方針對這一筆交易談出來、只有你這份才有的叫個別磋商條款。同一份合約裡兩種常常同時存在,例如健身房合約的條款是印好的,但「贈送 4 堂私人教練課」是業務當場手寫加上去的。

比較項目

定型化契約條款

個別磋商條款

誰擬的

業者事先擬好

雙方當場談出來

適用對象

同類客戶都用同一套

只有這一位客戶

常見長相

印好的條文、網站會員條款、店內公告

手寫加註、雙方簽名的補充協議、Email 確認的特別約定

兩者衝突時

牴觸個別磋商的部分無效

以個別磋商為準(消保法第 15 條)

審閱期、公平性審查

適用消保法第 11 至 17 條

原則上依民法契約自由,但仍受誠信原則拘束

第 15 條很實用:業務口頭或手寫答應的優惠,跟印好的條款打架時,以談好的為準。另外兩條也值得記住。第 14 條規定,沒寫進合約、依正常情形消費者也想不到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例如結帳後才在收據背面冒出來的違約金。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則規定,字體太小、印刷模糊到難以注意的條款,同樣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可以主張它仍然算數。

對業者來說,個別磋商的麻煩在於「談過」這件事很難證明。手寫加註可以事後被說是業者自己補的,口頭答應更是各說各話。比較穩的做法是把改過的條款寫回合約本文,讓雙方簽同一個版本。

這件事我們自己做產品時就碰到過,所以秒簽 SpeedSign把它做成流程:業者在編輯器裡改好條款再寄出,只要有人簽了,內容就鎖定不能再改;寄出後如果業者動過內容,文件列表會標出「寄出後曾修改」。免費註冊就能用,想先問問你的簽約流程適不適合,也可以直接加 LINE 跟我們聊。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什麼?誰公告、去哪查

先講答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中央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 17 條,挑選特定行業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的「必寫清單」和「禁寫清單」。它的效力比範本強很多:應記載的事項就算合約沒寫,依第 17 條第 5 項仍然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的事項寫了,那一條無效。

第 17 條本身就列出兩份清單可以放什麼內容,等於告訴你政府在意的是哪幾類事:

應記載事項可以包括

不得記載事項可以包括

契約的重要權利義務

業者保留變更契約內容、期限或解釋的權利

違反契約的法律效果

限制或免除業者的義務或責任

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

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的義務或責任

契約的解除權、終止權及效果

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事項

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的事項

(各行業另有具體條目,例如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

去哪查:行政院消保處網站有一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依類別(金融保險、休閒旅遊、車輛房屋、文教補習、醫療保健、保育教養、殯葬禮儀等)或關鍵字搜尋,本文撰寫時(2026 年 10 月)共列 88 筆,最新一筆是交通部 115 年 8 月 27 日修正的自行車租賃。同一區還有「定型化契約範本」,範本是主管機關給的參考版本,沒有強制力,但發生爭議時照範本寫的條款最站得住。

站上已經把幾個常見行業的公告逐條拆成白話,對照表如下(只列已上線的文章):

行業

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類型

逐條白話版

短期補習班

教育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範本

補習班定型化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安親班)

教育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安親班契約怎麼寫

健身中心

運動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健身房會員合約範本

健身教練服務

運動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私人教練合約範本

婚紗攝影

經濟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婚紗合約範本

美容

衛生福利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美容合約範本

住宅租賃

內政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契約範本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不動產委託銷售

內政部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建築物室內裝修

內政部

契約範本

裝潢合約範本

你的行業如果不在 88 筆裡,代表沒有專屬的必寫禁寫清單,但消保法第 11 條到第 16 條照樣適用:審閱期要給、顯失公平的條款一樣無效。想從官方版本起手的話,契約書範本怎麼挑整理了各類範本的官方來源和不能照抄的地方。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幾天?原則與常見業別

一句話:沒有公告天數的行業,給「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有公告的行業,公告天數就是最低標。消保法第 11 條之 1一共四項,分別管天數、拋棄條款無效、沒給的後果、主管機關可以公告天數。

常見業別

公告審閱期間

主管機關

健身中心、健身教練服務

至少 3 日

運動部

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至少 5 日

教育部

美容

至少 3 日

衛生福利部

婚紗攝影

至少 3 日

經濟部

住宅租賃、不動產委託銷售

至少 3 日

內政部

建築物室內裝修

至少 7 日

內政部

國內旅遊、國外旅遊

至少 1 日

交通部

天數來自行政院消保處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完整清單以那份表為準。審閱期的細節(天數怎麼算、交付當天算不算、客戶自己說不用看可不可以當天簽、「拋棄審閱期」條款為什麼無效)已經在合約審閱期幾天那篇逐項講過,這裡只提醒兩個最常被誤會的地方:

  • 合約裡寫「本人已詳閱並自願拋棄審閱期」沒有用,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直接規定無效。
  • 沒給審閱期,結果是「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而且消費者可以挑著主張:對自己有利的留著,對自己不利的不認。店家最想靠的違約金、不退費條款,正好最容易被挑掉。

定型化契約哪些條款無效?五個常見例子

判斷標準有兩層。第一層是消保法第 12 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而且有三種情形直接推定顯失公平,包括違反平等互惠、跟被排除的法律規定意旨明顯矛盾、限制到讓契約目的難以達成。第二層是施行細則第 14 條,把「違反平等互惠」講得更具體:雙方給付明顯不相當、要消費者承擔他控制不了的風險、消費者違約時要負擔明顯不相當的賠償。不是跟消費者簽的合約,民法第 247 條之 1也有類似規定,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讓對方拋棄權利的預定條款,顯失公平時那部分無效。

下面是實務上最常見的五種寫法:

合約上的常見寫法

為什麼會被判無效

依據

比較安全的改法

「已繳費用一律不退」

消費者提前終止時業者照收全額,給付與對待給付明顯不相當

消保法第 12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3 款;多數行業應記載事項另訂退費比例

照行業公告的退費比例寫,沒公告就按已上課堂數或已提供服務比例退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契約內容之權利」

業者單方變更契約內容,屬第 17 條列舉的不得記載類型

消保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12 條

寫明哪些事項可調整、提前多久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時可以無條件解約退費

「物品遺失、損壞,本公司概不負責」

一律免除業者責任,包括業者自己有過失的情形

消保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2 款、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1 款

區分業者有無過失,提供保管服務的寫清楚保管範圍與賠償方式

「本人自願拋棄審閱期」

法律直接規定無效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刪掉這句,改寫實際交付日期與審閱天數

付費禮券印「逾期作廢」

經濟部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業者免費贈送的抵用券不在此限)

消保法第 17 條、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付費禮券不設期限;贈品券另外標示清楚使用條件

有一個例外要知道:條款無效,不等於整份合約作廢。第 16 條規定,拿掉無效的那一條之後契約還能成立,其餘部分照樣有效;只有拿掉後會讓一方顯失公平,才整份無效。所以消費者通常的主張是「這一條我不認」,業者也不必擔心一條寫錯整份白簽。

免責條款寫多寬會被打掉,在免責切結書範本與寫法那篇有更多例子,邏輯跟這裡相同。

簽了定型化契約才發現不公平,消費者怎麼辦

先給答案:不用急著毀約,先確認是哪一條有問題,再照申訴、消保官、調解三個關卡走。很多爭議在第一關就能解決,因為業者也知道條款站不住。

動手前先準備三樣東西:合約正本或完整影本(消保法第 13 條規定,經你簽名蓋章的定型化契約書,業者應該給你正本)、付款紀錄、跟業者往來的訊息。合約上有兩種解釋可能的地方,記得第 11 條第 2 項:有疑義時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步驟

找誰

時限與重點

法源

第一次申訴

業者本身、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業者應在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

消保法第 43 條第 1、2 項

第二次申訴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第一次申訴沒有得到妥適處理才進這關

消保法第 43 條第 3 項

申請調解

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申訴仍未解決時申請,調解成立有一定效力

消保法第 44 條

提起訴訟

法院

小額爭議可走小額訴訟程序

消保法第 47 條以下、民事訴訟法

實際操作上,行政院消保會網站首頁有「我要申訴」的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上班時間也可以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會轉接到你所在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如果你懷疑整個行業的合約都有同樣問題,向該行業的中央主管機關反映也是一條路,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第 6 項可以隨時派員查核。

業者端:怎麼證明給過審閱期、客戶有讀完定型化契約條款

一句話:把「交付合約」和「簽約」拆成兩個有時間紀錄的動作,中間隔的天數就是你的審閱期證據;再留下客戶確實打開、讀到最後的紀錄。第 17 條之 1 把舉證責任放在業者身上,出事時你得拿得出東西。

留證方式

能證明交付日嗎

能證明對方讀過嗎

常見破口

紙本帶回,現場簽收

可以,靠簽收單上的日期

不行,只能證明拿到

簽收單遺失、日期被說是事後補寫

Email 寄 PDF

可以,寄件紀錄有時間

不行,開沒開信不知道

寄錯信箱、進垃圾信、附件版本對不上

LINE 傳照片或檔案

勉強,要保留對話

只有「已讀」,不知道讀到哪

換手機紀錄消失、傳的是截圖不是全文

有稽核紀錄的線上簽署

可以,寄出時間自動記錄

可以,記錄開啟與讀到文件末尾的時間

客戶 Email 要確認正確

圖表載入中…

線上版本,秒簽目前的做法是這樣:業者從範本庫挑一份合約,或貼上自己的條款,在編輯器裡改好後用 Email 寄出簽署邀請。客戶收信、輸入 6 位數驗證碼後才看得到文件,簽之前可以先讀完全文,系統會記錄他有沒有讀到文件末尾。稽核紀錄分別留下寄出、開啟、讀到末尾、簽署的時間,連同 IP 與裝置資訊;全部簽完後產生完成版 PDF,最後一頁是簽署證明書,並自動寄給雙方。簽署連結預設 14 天有效、最長可設 90 天,3 日、5 日、7 日的審閱期都放得下。

要說清楚的是,秒簽不會替你判斷合約裡哪一條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也不會強制客戶等滿天數才能簽,天數和條款內容仍然要業者自己照公告決定。自動比對不得記載事項這類「法規體檢」功能,是我們下一步會加的東西,目前還沒有。

如果你的簽約前面還接著報價、選配、分期收款,那就進到系統的範圍了。這類系統我們做過: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客戶勾選部位與材料就出報價單,簽約改成線上,簽完用 LINE 通知店家。報價到簽約串成一條線之後,「哪天給客戶看的」自然留在系統裡。整條線怎麼設計,可以參考電子簽約與分期收款系統怎麼做。

業者自己寫定型化契約的檢查清單

先講結論:寫之前先查公告,寫完照下面這張表逐項對一遍,簽約時把交付和簽署分開留紀錄。這三步做完,大部分查核和退費爭議都擋得住。

檢查項目

過關標準

對應條文

有沒有行業公告

先到消保處網站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範本與審閱期間彙整表

消保法第 17 條、第 11 條之 1 第 4 項

應記載事項

公告列的每一點都寫進合約,用語可以白話但意思不能縮水

消保法第 17 條第 1、5 項

不得記載事項

合約裡沒有任何一條落在禁寫清單,包括單方變更權、免責、拋棄審閱期

消保法第 17 條第 3、4 項

審閱期

寫明交付日期與審閱天數,有公告的不少於公告天數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字體與位置

重要條款(退費、違約金、自動續約)不藏在小字或背面

施行細則第 12 條、消保法第 14 條

退費與違約金

比例合理,有公告比例的照公告

消保法第 12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

個別約定

業務答應的優惠寫回合約本文,雙方簽同一版

消保法第 15 條

正本交付

客戶簽完給一份正本或完成版 PDF

消保法第 13 條第 3 項

合約要電子化,先確認電子文件本身的效力和例外:電子合約是什麼、跟紙本差在哪講了哪些合約不能線上簽;電子簽名有法律效力嗎整理了電子簽章法 2024 修法後的變化;要比較各家工具,看台灣電子簽署工具比較。租屋、店面、車位這類租約,租賃契約怎麼寫把四種租約的必寫條款放在一起比。

如果你的店每個月都有十幾份合約要簽,退費爭議一年碰到好幾次,從「審閱與簽署留紀錄」這一段開始改就好,不用一次換整套系統。秒簽免費註冊就能用,先拿一份合約寄給自己試一次,看稽核紀錄長什麼樣子;有問題直接 LINE 我們。

ℹ️我們怎麼看

定型化契約的公告清單只會越來越長,消保處網站上已經有 88 筆,還在持續修正。我們的判斷是,三年內中小業者真正吃虧的地方會集中在「證據」,條款本身反而有官方範本可抄:主管機關的查核新聞,常見缺失就是無法認定有給審閱期。我們做秒簽時的取捨也是這樣:先把寄出、開啟、讀到末尾、簽署的時間記清楚,自動比對不得記載事項放到下一步,因為各行業公告會改,比對錯了比不比對更危險。給老闆的判斷工具很簡單:翻出最近三份有爭議的合約,看能不能在五分鐘內拿出「哪天交給客戶、客戶有沒有讀完」的紀錄。拿不出來,就是該改流程的時候。

ℹ️我們做過這件事

恆遠有 40+ 企業客製案落地,其中包含消費者簽約流程,例如汽車包膜報價與簽約系統:報價勾選即出單、簽約改線上、客戶簽完用 LINE 通知。自有產品秒簽 SpeedSign則把寄出、開啟、讀到末尾、簽署的時間全部留在稽核紀錄裡。看到這裡,如果你也在想「我們店的合約該怎麼改、簽約流程怎麼留證據」,我們很樂意聽你聊聊現況,一起看看從哪一段開始最划算。

Q定型化契約是什麼意思?

定型化契約是業者為了跟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預先擬好條款,再用這些條款作為契約全部或一部分內容的契約,定義在消保法第 2 條第 7、9 款。條款不限書面,張貼、牌示、網站上的會員條款都算。

Q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去哪裡查?

行政院消保處網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可以依類別或關鍵字搜尋,2026 年 10 月共列 88 筆。同一區還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審閱期間彙整表。應記載事項沒寫進合約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寫了無效。

Q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幾天?

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給 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主管機關有公告的行業照公告,例如健身中心 3 日、短期補習班 5 日、室內裝修 7 日、國內外旅遊 1 日。合約寫「拋棄審閱期」無效。

Q定型化契約裡有一條不公平,整份合約都無效嗎?

原則上不會。消保法第 16 條規定,無效的條款除去後契約仍可成立的,其他部分照樣有效;只有除去後對一方顯失公平,整份合約才無效。

Q定型化契約條款和個別磋商條款衝突,以哪個為準?

以個別磋商條款為準。消保法第 15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業務手寫或另外簽的優惠約定,效力優先於印好的條款。

Q簽了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可以去哪裡申訴?

先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業者應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沒處理好再向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仍未解決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也可以用行政院消保會網站的線上申訴,或上班時間撥 1950 專線。

Q秒簽會幫我檢查合約有沒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嗎?

目前不會。秒簽記錄寄出、開啟、讀到文件末尾與簽署的時間,簽完產生附簽署證明書的完成版 PDF;自動比對不得記載事項是下一步會加的功能。條款內容與審閱天數仍要依主管機關公告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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